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报告公告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目录
1、重要提示1
1.1 重要提示1
2、基金概况2
2.1 基金基本情况2
2.2 基金产品说明2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3
4、财务报告3
4.1 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3
4.2 清算损益表4
4.3 报表附注4
5、清算情况7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9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10
6、备查文件目录10
6.1 备查文件目录10
6.2 存放地点11
6.3 查阅方式11
1、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632号《关于准予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于2020年11月5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25年4月21日,本基金出现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对本基金进行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5年4月21日,自2025年4月22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由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 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简称博时鑫康混合
基金全称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主代码010508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11月5日
报告期末(2025年5月14日)基金份额总额13,813,664.58份
基金合同存续期不定期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博时鑫康混合A博时鑫康混合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010508010511
报告期末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总额4,034,779.81份9,778,884.77份
2.2 基金产品说明
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对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分为: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衍生品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策略、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其中大类资产投策略是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相补充的方法,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适度配置,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本基金资产配置不仅考虑宏观基本面的影响因素同时考虑市场情绪、同业基金仓位水平的影响,并根据市场情况作出应对措施;股票投资策略将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基础,结合定量、定性分析,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个股,建立本基金的初选股票池。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将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有政策驱动的、推动经济结构转型的新的增长点和产业中,以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为主,重点关注公司以及所属产业的成长性与商业模式;债券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衍生品投资策略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购买信用衍生品规避个券信用风险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40%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632号《关于准予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20年11月5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37,058,161.48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3,001.17份基金份额。
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5年4月21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根据《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截至2025年4月21日,本基金出现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对本基金进行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5年4月21日,自2025年4月22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4、财务报告
4.1 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本期末
2025年4月21日
(基金最后运作日)
资 产:
银行存款2,432,495.54
结算备付金 220,676.38
存出保证金 13,550.57
交易性金融资产 17,635,979.07
其中:股票投资 2,029,820.00
债券投资 15,606,159.07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23,531.29
应收申购款 3,360.80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22,029,593.6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 债:
应付赎回款 2,621,967.17
应付管理人报酬 10,802.11
应付托管费 771.58
应付销售服务费 4,381.03
应付税费 7.88
其他负债 88,489.41
负债合计 2,726,419.18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7,267,904.78
未分配利润2,035,269.69
所有者权益合计19,303,174.47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22,029,593.65
注:报告截止日2025年4月21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总额17,267,904.78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1.1283元,基金份额4,966,118.81份;C类基金份额净值1.1136元,基金份额12,301,785.97份。
4.2 清算损益表
项目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14日
(清算期间)
一、清算收益3,928.14
1. 利息收入6,893.31
2. 投资收益178,146.31
3.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81,113.11
4.汇兑收益-
5. 其他收入1.63
二、清算费用706.05
汇划费706.05
三、清算收益(损失)总额3,222.09
减:所得税费用-
四、清算净收益(损失)3,222.09
注:利息收入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14日止清算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结算备付金利息和存出保证金利息。
4.3 报表附注
4.3.1基金基本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632号《关于准予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237,055,160.31元,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0669135_A06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1月5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37,058,161.48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3,001.17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6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40%。
4.3.2清算原因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25年4月21日,本基金出现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对本基金进行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3.3清算起始日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的清算起始日为2025年4月22日。
4.3.4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如财务报表附注4.3.3所述,自2025年4月22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因此本财务报表以清算基础编制。
本基金财务报表按附注4.3.5中所述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清算基础编制。于2025年4月21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所有资产以可收回金额与原账面价值孰低计量,负债以预计需要清偿的金额计量。
此外,本基金财务报表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及在财务报表附注4.3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4.3.5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3.5.1清算期间
本清算期间为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14日。
4.3.5.2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3.5.3 应收利息的确认和计量
应收款项按照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4 应付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应付款项按照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5 清算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6清算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6 税项
(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除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增值税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缴纳。
(3)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 境外投资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境外投资的税项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4]81号文《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文《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境内外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和实务操作执行。
5、清算情况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
自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14日止为本次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25年5月14日),各项资产负债清算情况如下: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为2,432,495.54元(含应计利息345.81元),在清算结束日银行存款为15,532,557.04元(含应计利息7,192.02元)。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备付金余额为220,676.38元(含应计利息63.29元),在清算期结束日结算备付金余额为108.44元(含应计利息108.44元)。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保证金余额为13,550.57元(含应计利息5.00元),在清算期结束日结算保证金余额为6.95元(含应计利息6.95元)。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申购款3,360.80元,截至2025年5月14日该款项已全部收到。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17,635,979.07元,其中股票投资2,029,820.00元、债券投资15,606,159.07元。以上全部交易性金融资产于2025年5月14日前完成变现,变现金额扣除变现时已支付的交易费用后产生的金额为人民币17,634,537.31元,该款项已于2025年5月14日前划入托管账户。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2,621,967.17元,截至2025年5月14日该款项已全部划出。
7、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10,802.11元,截至2025年5月14日该款项已全部划出。
8、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771.58元,截至2025年5月14日该款项已全部划出。
9、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4,381.03元,截至2025年5月14日该款项已全部划出。
10、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88,489.41元,包括应付佣金、预提清算律师费、预提审计费、预提中债登和上清所的账户维护费、预提证券时报信息披露费。其中:
1)最后运作日应付佣金为3,060.43元。清算期间产生应付佣金949.04元,截至2025年5月14日应付佣金共计4,009.47元,尚未支付;
2)应付清算律师费10,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律师费发票后支付;
3)预提审计费48,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审计费发票后支付;
4)预提中债登账户维护费1,500.00元、预提上清所账户维护费1,600.00元,截至2025年5月14日该款项已全部划出。
5)预提证券时报信息披露费24,328.98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发票后支付;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项目金额
一、最后运作日2025年4月21日基金净资产19,303,174.47
加:2025年4月22日确认申购对价76,086.89
减:2025年4月22日确认赎回对价3,936,419.47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3,222.09
二、2025年5月14日基金净资产15,446,063.98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25年5月14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5,446,063.98元。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2025年5月15日至清算款划出前一日的收益和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和承担。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6、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6.1.1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1.2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事宜之法律意见
6.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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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2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