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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瑞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05-24 07:01:34

南方瑞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7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3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3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40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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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5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25]1100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

场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基金风险评价不一致的风险,

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股票,将承担投资港股通股

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通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通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股票。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可能给本基金带来

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

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浮动管理费模式相关风险:(1)本基金的管理费由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

费组成,其中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取决于每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长和持有期间年化收益

率水平(详见本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因此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时

招募说明书

3

无法预先确定本基金的整体管理费水平。(2)由于本基金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算管理费,该费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资者最终适用的管

理费率。在基金份额赎回、转出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

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

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3)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的收费模式,不代

表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的保证。有关管理费机制的特定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可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存托凭证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

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

的风险。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是否采用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

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的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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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方瑞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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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瑞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瑞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瑞享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瑞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瑞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瑞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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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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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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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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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

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6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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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 1.5 亿元人民币。

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 3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 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人民

币。

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6172 亿元。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股权结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7.44%、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江苏贝尔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南

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党

委委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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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Huatai Securities (Singapore) Pte. Limited 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北京联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

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

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研究员、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所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秀峰先生,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生毕业,中国籍。曾任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

规处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副处长,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局监督稽查处副处长、办公室(信访室)副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任深圳市高

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清华大学研究

院理事、秘书长,深圳市赤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副部

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兼任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市鹏联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

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

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感染科临床

医生,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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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总裁助理、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兴证智库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

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曾任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

曾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研究院

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秘

书长,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荣誉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汇丰银行(中国)独立董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

计学系主任,MPAcc 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广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

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北京市

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注册会计师

协会副会长。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全联(中国)并购公会常务

会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委员会副主任、并购融资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环球

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汇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招募说明书

13

孙明辉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深圳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曾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董事会

办公室高级主管、财务部(结算中心)副部长、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兼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任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投控国际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湖北深投控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费扬文先生,经济学博士,中国籍。曾任交通银行管理培训生、投资银行部债务融资部

高级项目经理,华泰证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金运营部副总经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

浙江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蔡云霖先生,企业管理专业学士,中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天同证券厦门中心营业

部、厦门市商业银行,曾任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投资银行部投资银行中心副经理、金融市

场部理财及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机构金融一部总经理助理,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业

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总

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

任职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关系部高级副总裁、合

肥理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兼合肥分

公司总经理。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公司交

易部员工、项目经理,曾任南方基金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

上海分公司副总监、董事,养老金业务部执行董事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监事、上海分公司执行董事。

高嘉骏先生,金融学学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寿保险湖南省分

公司、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广州营销中心职

招募说明书

14

员、深圳分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机构服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王益平女士,金融学硕士,特许公认会计师,金融风险管理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职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曾任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职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运作保障部业务董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曾在德勤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任职,曾任南方基

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陈莉女士,副总经理,法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研究员、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所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俞文宏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在江苏国信集团任职,曾任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南方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李海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高级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

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

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

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会

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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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

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鲁闽先生,副总经理,会计商学、基金管理商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电脑部主管,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投资部副

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联席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兼任私

募资管计划投资经理。

侯利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沈阳财政证

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方基金零售服务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市场官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茅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东方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研究部负责人、权益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权益)。

4、基金经理

李锦文,复旦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

所、安信基金、招商基金,历任审计员、行业研究员。2015 年 9 月加入南方基金,任研究

部高级研究员;2017 年 5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任南方智慧混合基金经理助理;2018

年 12 月 7 日至今,任南方智慧混合、南方瑞祥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15 日至今,任南方

智诚混合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 2 日至今,任南方匠心优选股票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 25

日至今,任南方远见回报股票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今,任南方卓越优选 3 个月

持有混合基金经理;2024 年 1 月 12 日至今,任南方成份基金经理。

袁立,伦敦玛丽女王大学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6 年 1 月加入南方基金,

曾任权益研究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负责通信、汽车、食品饮料等行业研究;2021 年 4

月调入权益投资部;2021 年 8 月 6 日至今,任南方优享分红混合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今,任南方品质混合基金经理;2024 年 1 月 12 日至今,任南方产业活力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经理

兼联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茅炜先生,指数投资部部门

负责人罗文杰女士,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部部门负责人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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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李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部门负责人林乐峰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部门负责人陶铄先

生,交易管理部部门负责人王珂女士,宏观策略部联席部门负责人兼数量化投资部部门负责

人唐小东先生,风险管理部部门负责人严旺光先生,权益投资部部门负责人张延闽先生,国

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恽雷先生,权益研究部部门负责人郑诗韵女士,基金经理李健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招募说明书

17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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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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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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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

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为中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 年 4 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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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交易所 A+H 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

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

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

务模式,向政府与机构客户、企业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国际

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

管理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私人银行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多

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政府与机构、企业、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4 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 153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70 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

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

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7 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

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 31 家营业网点和 2 家商务理财中

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 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

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

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 家营业网点和 1 家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定位、

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和金融强国的积极建

设者。成立 37 年来,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9.5 万亿元、员工人数超 6.5 万名,

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4 年,中信银行在英国 Brand Finance 发

布的“全球银行品牌价值 500 强”榜单中排名第 19 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位列 18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芦苇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芦先生自 2025 年 2 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副

书记,自 2025 年 4 月起担任中信银行行长。芦先生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现北京分行)

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现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部总经理等职务;中信银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业务总

监级)、业务总监、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香港分行筹备组副组长,总行资产负

债部总经理,阿尔金银行筹备组副组长、董事,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信信托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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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此前,芦先生在北京青年实业集团公司工作。

芦先生拥有二十五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拥有中国、中国香港、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资格,

获澳大利亚迪肯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学位。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

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

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

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

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

行副行长;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

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

人职责。

截至 2025 年第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 387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 16.81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

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

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

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

招募说明书

23

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

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

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

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

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

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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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高鹤、邓雯

联系人:高鹤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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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5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25]1100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向投

资人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

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不成立或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招募说明书

26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

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认购费用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认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5%

M≥500万 1000元/笔

招募说明书

27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

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对应认

购费率为 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1.00 =98,864.23 份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招募说明书

28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 = 100,050.00 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以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

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

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或规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

31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

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招募说明书

32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

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

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

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

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除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中“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对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单日申购金额/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

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且随申购金额的

招募说明书

33

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1000 元/笔

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80 天 0.5%

N≥180 天 0%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5%

N≥30 天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天(含 30 天)但少于 3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 3 个

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1 个月按 30 天

计算,一年按 365 天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招募说明书

34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

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基金管理人可以

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0=96,875.29 份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70= 98,328.42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招募说明书

35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该笔赎回确认应扣除的

超额管理费(如有)+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或有管理费(如有)

例:某投资人持有 2 年后赎回 10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该笔赎回确认应扣除的超额管理费为 600 元,该笔赎

回确认应返还的或有管理费为 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0.00

赎回金额=100,000×1.0170-0.00-600.00+0.00=101,100.00 元

例:某投资人持有 2 年后赎回 10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该笔赎回确认应扣除的超额管理费为 0 元,该笔赎回

确认应返还的或有管理费为 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0.00

赎回金额=100,000×1.0170-0.00-0.00+1000.00=102,700.00 元

例:某投资人持有时间少于 7 日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赎回费率 1.5%,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该笔赎回确认应扣除的超额管理费为 0 元,该

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或有管理费为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1.5%=1,525.5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525.50-0.00+0.00=100,174.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本基金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算管理费,

该费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资者最终适用的管理费率。在基金份额赎回、转出或基金合同

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基金份额、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

招募说明书

36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或加上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招募说明书

37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9、港股通额度已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0、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上

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单笔

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

发生上述第 7、11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招募说明书

38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招募说明书

39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其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短信、公告、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40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处理。

招募说明书

41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招募说明书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投资于精选的股票,通过专业化研究

分析,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

“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如下: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证券市场当

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

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

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精选质地优秀、治理良好且价值低估的公司。

股票投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

(1)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个股投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

1)定性分析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挑选全部或部分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A、具备核心竞争力,平均盈利能力良好。

B、具备良好的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企业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C、市场价格显著低于其内在价值,具备充足的安全边际。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备良好盈利能力和

充足安全边际的公司进行投资。分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A、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自由现金流/净利润、收

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净率(PB)、市销

率(PS)和企业价值比自由现金流(EV/FFCF)等;

C、竞争力指标:公司市占率、研发费用绝对额以及占收入比例、研发人员数量、人均

薪酬、人均创收和专利数量等。

(2)组合股票的投资吸引力评估分析

本基金将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股票池中安全边际充足的标的。

本基金采用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股息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FFCF

等估值方法。力争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3)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

招募说明书

44

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

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4)港股通股票投资策略

除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以下几类港股通股票:

A、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

B、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C、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 股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信

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

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

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

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

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力争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

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

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本基金投资可转债和可交债将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在定性分析方面,本

基金将首先判断权益类市场的投资机会,其次对正股所处行业、成长性、估值情况等进行分

析;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采用南方基金内部量化监测体系进行评估,判断可转债和可

交债市场总体的风险和机会,同时结合可转债和可交债估值指标(包括转股溢价率、纯债溢

价率、隐含波动率、到期收益率、Delta 系数、转债条款等),选择基本面和估值均处于有

利水平的可转债和可交债进行重点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

模型定价测算其上市溢价水平,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

45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

交易成本,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

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票期

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述

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

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6、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将根据所

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

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

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

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7、融资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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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将基于对市

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业

务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融资策略。

本基金在传统财务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环境(E)、社会(S)、公司治理(G)三个维度

对标的进行评估,考察企业中长期发展潜力,将 ESG 理念融入投资管理过程中。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

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港股通

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招募说明书

47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

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

招募说明书

48

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若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2)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和(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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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使用估值汇率折算)收益率×15%+中债总指数收

益率×25%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可以参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以“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恒

生指数(使用估值汇率折算)收益率×1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较好地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

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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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的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

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

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

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招募说明书

53

四、估值方法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已上市的权益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权益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

54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

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

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

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

种的公允价值。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发布的估值或估值区间未能体现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结果以及内部评估结果,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充分披露确定公允

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息。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约定

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使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而免除;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12、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

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

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招募说明书

55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

规定。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招募说明书

56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招募说明书

57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时,将统一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20%的年费率计算管理费,投资者实际承担的管理费将依据本基金合同“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的约定计算和收取。

招募说明书

58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登记结算公

司、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未能发现错误或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改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估值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仅允许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

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招募说明书

60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因参与融资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根据每一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与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在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确定该笔基金份额对应的管理费。当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

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 365 天,下同),则按 1.20%年费率

收取管理费;持有期限达到一年及以上,则根据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分

别确定对应的管理费率档位:

若持有期间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超额收益率(扣除超额管理费后)超过 6%且持有

收益率(扣除超额管理费后)为正,按 1.5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若持有期间的年化超额收

益率在-3%及以下,按 0.6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其他情形按 1.2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

招募说明书

62

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R) 管理费率(年费率)

R>Rb+6%,R>0 1.50%/年

R≤Rb-3% 0.60%/年

其他情形 1.20%/年

注:①R 为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b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年化收益率。

②特别的,当持有期限达到一年及以上,R>Rb+6%且 R>0 的情形下,若拟扣除超额管理费

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 Rb+6%,或小于等于 0 时,仍按 1.20%年费率收取该笔基金份额的

管理费,以使得该笔基金份额在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满足本基金收取超额管

理费的标准。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按以下方式计

算和确认。

(1)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每日计提。固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1=E×0.60%÷当年天数

H1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

或有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每日计提。或有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2=E×0.60%÷当年天数

H2为每日应计提的或有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若该笔基金份额持有天数达

到或超过 365 天,且该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收益率 R 符合下表“情形一”的收取情形,或有管

理费为 0,则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内计提的或有管理费将全额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

招募说明书

63

还给投资者;在其他情形下,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内计提的或有管理费应确认为应由管理人

收取的管理费。

本基金每日预估计算并记录每笔基金份额的超额管理费,基金超额管理费的预估计算方

法如下:

H3=E×0.30%÷当年天数

H3为每日预估计算的基金超额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笔基金份额的超额管理费每日预估计算,但不从基金资产中实际计提,逐日累计。投

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当且仅当该笔基金份额持有天数达

到或超过 365 天,且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三”的收取情形,将

从该笔基金份额的赎回款(或清算款)中扣除 0.30%年费率的超额管理费,并随已计提的或

有管理费一同确认为应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

当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本基金根据以下三种情形

确认应实际收取的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

收取情形 年化收益率(R)

或有管理费

(年费率)

超额管理费

(年费率)

情形一 R≤Rb-3% 0 0

情形二 其他情形 0.60% 0

情形三 R>Rb+6%,R>0 0.60% 0.30%

对于“情形三”,若拟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 Rb+6%,或小于等于 0

时,仍按 1.20%年费率收取该笔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以使得该笔基金份额在扣除超额管理费

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满足本基金收取超额管理费的标准。

每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计算方法如下:

R =

A - B

C

×

365

D

× 100%

拟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R*)的计算方法如下:

R *=

F × (A - B) - MC

F × C

×

365

D

× 100%

R 为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b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年化收益率;

A 为该笔基金份额赎回日、转出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募说明书

64

B 为该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转入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其中份额认购日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为 1.00 元;

C 为该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转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其中份额认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 元;

D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针对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或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与赎

回确认日、转换转出确认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间隔天数;

F 为该笔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为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内累计计算的超额管理费。

对于已经确认为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以登记机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投资者承担。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和

市场环境变化,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的管理费(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

管理费)计提标准或收取方式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

招募说明书

65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

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68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

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

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招募说明书

69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招募说明书

71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

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招募说明书

72

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四)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六)投资港股通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七)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

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八)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

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

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

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

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

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

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

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招募说明书

75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

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

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

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

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

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招募说明书

76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

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

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

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5)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招募说明书

77

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 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因此,国内和港股通

标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2、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

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

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

(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

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

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

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

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

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

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

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

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招募说明书

79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②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③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

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

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

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

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

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

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⑤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

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

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

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

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

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

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

日额度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

交易的风险。

②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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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险及股

价波动风险。

③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

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

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

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

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④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

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

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

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⑤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

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招募说明书

81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

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可能给本基金

带来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

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

净值的波动性。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因此可能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

风险,同时由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流通,

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目前,本基金管理人

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监控流动性受限证券的种类、投资比例、内部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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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信息披露、日常风险监控等环节,做好危机处理预案,确保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6、浮动管理费模式相关风险

(1)本基金的管理费由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组成,其中或有管理费

和超额管理费取决于每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长和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水平(详见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因此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时无法预先确定本基金的整

体管理费水平。

(2)由于本基金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算

管理费,该费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资者最终适用的管理费率。在基金份额赎回、转出或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

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

数据为准。

(3)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的收费模式,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的保证。

7、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

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存托凭证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

投资者有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

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

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

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

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为无

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

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

流与预期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

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出现变化,导致信用评级机构调整对创设机构或所保护债券的

信用级别,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利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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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8、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作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9、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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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

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存在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

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风险等级评价也可能存在不

同,销售机构基于自身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对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但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时,所依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

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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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

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

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

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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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其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六、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考察基金业绩的参考,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不代表基金实

际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实际运作中投资的对象及其权重与基准指数的成份券及其权重并非完

全一致,可能出现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七、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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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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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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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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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投等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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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92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招募说明书

93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场外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年限;

招募说明书

94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招募说明书

95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招募说明书

96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及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招募说明书

97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

99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招募说明书

100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招募说明书

101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招募说明书

102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

103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仅允许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

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招募说明书

104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因参与融资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根据每一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与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在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确定该笔基金份额对应的管理费。当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

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 365 天,下同),则按 1.20%年费率

收取管理费;持有期限达到一年及以上,则根据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分

别确定对应的管理费率档位:

若持有期间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超额收益率(扣除超额管理费后)超过 6%且持有

收益率(扣除超额管理费后)为正,按 1.5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若持有期间的年化超额收

益率在-3%及以下,按 0.6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其他情形按 1.2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

招募说明书

105

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R) 管理费率(年费率)

R>Rb+6%,R>0 1.50%/年

R≤Rb-3% 0.60%/年

其他情形 1.20%/年

注:①R 为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b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年化收益率。

②特别的,当持有期限达到一年及以上,R>Rb+6%且 R>0 的情形下,若拟扣除超额管理费

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 Rb+6%,或小于等于 0 时,仍按 1.20%年费率收取该笔基金份额的

管理费,以使得该笔基金份额在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满足本基金收取超额管

理费的标准。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按以下方式计

算和确认。

(1)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每日计提。固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1=E×0.60%÷当年天数

H1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

或有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每日计提。或有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2=E×0.60%÷当年天数

H2为每日应计提的或有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若该笔基金份额持有天数达

到或超过 365 天,且该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收益率 R 符合下表“情形一”的收取情形,或有管

理费为 0,则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内计提的或有管理费将全额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

招募说明书

106

还给投资者;在其他情形下,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内计提的或有管理费应确认为应由管理人

收取的管理费。

本基金每日预估计算并记录每笔基金份额的超额管理费,基金超额管理费的预估计算方

法如下:

H3=E×0.30%÷当年天数

H3为每日预估计算的基金超额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笔基金份额的超额管理费每日预估计算,但不从基金资产中实际计提,逐日累计。投

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当且仅当该笔基金份额持有天数达

到或超过 365 天,且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三”的收取情形,将

从该笔基金份额的赎回款(或清算款)中扣除 0.30%年费率的超额管理费,并随已计提的或

有管理费一同确认为应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

当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本基金根据以下三种情形

确认应实际收取的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

收取情形 年化收益率(R)

或有管理费

(年费率)

超额管理费

(年费率)

情形一 R≤Rb-3% 0 0

情形二 其他情形 0.60% 0

情形三 R>Rb+6%,R>0 0.60% 0.30%

对于“情形三”,若拟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 Rb+6%,或小于等于 0

时,仍按 1.20%年费率收取该笔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以使得该笔基金份额在扣除超额管理费

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满足本基金收取超额管理费的标准。

每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计算方法如下:

R =

A - B

C

×

365

D

× 100%

拟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R*)的计算方法如下:

R *=

F × (A - B) - MC

F × C

×

365

D

× 100%

R 为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b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年化收益率;

A 为该笔基金份额赎回日、转出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募说明书

107

B 为该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转入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其中份额认购日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为 1.00 元;

C 为该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转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其中份额认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 元;

D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针对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或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与赎

回确认日、转换转出确认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间隔天数;

F 为该笔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为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内累计计算的超额管理费。

对于已经确认为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以登记机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投资者承担。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和

市场环境变化,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的管理费(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

管理费)计提标准或收取方式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

招募说明书

108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

“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9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如下: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港股通

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招募说明书

1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

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

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若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2)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和(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招募说明书

1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招募说明书

113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招募说明书

114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

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招募说明书

115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11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17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招募说明书

117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

“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如下: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书

118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港股通

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招募说明书

119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

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

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若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2)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招募说明书

120

(1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和(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招募说明书

121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

对方。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

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银行

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招募说明书

122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

招募说明书

123

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招募说明书

124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招募说明书

125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

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

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

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

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

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理证券资金

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

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

招募说明书

126

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

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通过

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

人保存。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

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确认单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招募说明书

127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

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已上市的权益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招募说明书

128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权益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

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

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

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

种的公允价值。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发布的估值或估值区间未能体现公允

招募说明书

129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结果以及内部评估结果,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充分披露确定公允

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息。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5、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6、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使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而免除;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

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

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招募说明书

130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之“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

第 1-10、12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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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告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3 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

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

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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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

招募说明书

133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招募说明书

13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

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 H 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

或“NF4008898899”)或 APP 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

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

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基金管理人名称、基金

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

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

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

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

人基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招募说明书

1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账户,定期接收微信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及下载基金保有

情况及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

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

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 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 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 7 日,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人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

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 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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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 7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人

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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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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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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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南方瑞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瑞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瑞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盖章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