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
MSCIA
重要提示
MSCIA
MSCIA
.............................................................................................................................................3
.............................................................................................................................................6
.............................................................................................................................................7
...............................................................................................................................11
..............................................................................................................................20
..........................................................................................................................23
..............................................................................................................................24
......................................................................................................................25
......................................................................................................26
..............................................................................................................27
..........................................................................................................29
..........................................................................................................................42
..........................................................................................................................54
..........................................................................................................................56
..................................................................................................................57
..............................................................................................................61
..............................................................................................................62
..................................................................................................................64
..............................................................................................................69
..............................................................................................................................70
......................................................................77
......................................................................................................79
..............................................................................................97
........................................................................................................107
............................................................................................108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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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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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MSCIA
二、释义
MSCIA
MSCIA
MS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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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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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成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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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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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配置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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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MS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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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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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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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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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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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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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MSCIA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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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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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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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45
T
T+1
T
2
/
/
3
0.5%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T
TT-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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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4“”
“”“”
“”
2
MSCIA
××1
MSCIA
T
T2N+2
N2
N+2
T20
2
TN+2T20
N+21T2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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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
×
ETF
3
“”
T
4
MSCIA
×T×1+
×T×1-
T
MSCIA
T
T
T“”
“
”T
T2N+2
T“”
“”
T
T
MSCIA
N+2
N+2
N+2
N+2
T20
2
TN+2
N+21
3
4
MSCIA
TT-1
T
T+
T
T
T
“T-1”
5
TT+1
TT
T+
T
TT+1T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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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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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7
8
950%
10
48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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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50%
7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2
(十一)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ETF
ETF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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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等其他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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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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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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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项目金额(元)
(%)
161,445,398.6696.97
61,445,398.6696.97
2--
329,462.190.05
29,462.190.05
--
4--
5--
6--
--
71,771,711.612.80
8118,735.310.19
963,365,307.77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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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
A517,480.490.82
B3,069,436.344.88
C32,328,262.9451.42
D2,671,665.204.25
E992,423.401.58
F374,358.080.60
G2,114,552.643.36
H--
I2,640,469.134.20
J14,225,867.3822.63
K517,966.000.82
L521,788.000.83
M366,358.480.58
N54,979.800.09
O--
P--
Q197,925.120.31
R39,492.000.06
S--
60,633,025.0096.45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
A--
B45,030.000.07
C460,713.290.73
D148.000.00
E--
F418.400.00
G145,124.000.23
H--
I2,532.570.00
J118.400.00
K--
MSCIA
L--
M--
N--
O--
P--
Q--
R158,289.000.25
S--
812,373.661.29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净值比例
(元)
(%)
16005192,1003,278,100.005.21
23007507,0601,785,756.402.84
360003633,0001,428,570.002.27
460090039,2001,090,152.001.73
50025942,9001,087,210.001.73
660131817,300893,199.001.42
70008586,200814,370.001.30
860116633,300719,280.001.14
9601288136,400706,552.001.12
10601398100,800694,512.001.10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净值比例
(元)
(%)
13002515,400114,102.000.18
260001811,50066,700.000.11
36000602,20054,604.000.09
46005837,90045,030.000.07
50027393,90044,187.000.0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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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
1--
2--
3--
--
4--
5--
6--
729,462.190.05
8--
9--
1029,462.190.0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净值比例
(元)
(%)
111366122708,506.680.01
2123254808,000.280.01
3113059606,637.960.01
4118030406,317.270.0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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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4,451.35
2114,283.96
MSCIA
3-
4-
5-
6-
7-
8118,735.31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元)
比例(%)
1113661228,506.680.01
21130596,637.960.01
31180306,317.270.01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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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8年6月15日)至2025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比较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基准收益
阶段增长率标基准收益①-③②-④
增长率①率标准差
准差②率③
④
2018.06.15--15.40%1.46%-20.26%1.51%4.86%-0.05%
2018.12.31
2019.01.01-39.54%1.21%34.59%1.23%4.95%-0.02%
2019.12.31
2020.01.01-42.98%1.38%31.18%1.44%11.80%-0.06%
2020.12.31
2021.01.01-8.98%1.12%-0.30%1.16%9.28%-0.04%
2021.12.31
2022.01.01--19.15%1.24%-20.71%1.28%1.56%-0.04%
2022.12.31
2023.01.01--10.74%0.77%-12.44%0.81%1.70%-0.04%
2023.12.31
2024.01.01-13.07%1.29%12.03%1.37%1.04%-0.08%
2024.12.31
2025.01.01--1.08%0.89%-1.18%0.93%0.10%-0.04%
2025.03.31
48.49%1.20%7.88%1.25%40.61%-0.0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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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06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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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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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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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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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
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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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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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
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
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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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4、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5、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六)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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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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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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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四)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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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
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
踪偏离度。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
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
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之“申购赎回清
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内容的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
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
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7)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
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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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
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
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
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8、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9、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
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
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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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
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
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1、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
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2、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
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
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牌的情况时,也会由于买不到
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价套利。
13、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
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
正常进行。
14、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对ETF基金而言,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不足使基金无
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所需股份数量所造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发生在基金建仓期
以及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期间。
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
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5、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
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6、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场内申购赎回环节包括“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金替
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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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
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替
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通讯链路
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
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
金收益造成影响。
1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
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
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19、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
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0、参与融资与转融通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
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21、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
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
风险。
22、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流通受限证券投资,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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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
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23、科创板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A股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
之外,本基金还面临科创板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定价、交易、退市等规则与
其他市场板块存在诸多差异,科创板上市企业规模及数量、投资者关注度、股票未来的交
易活跃程度等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科创板上市企业经营风险:科创板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与主板、创
业板和中小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科创板上市企
业与其他科技创新企业相比,除了同样面临商业模式较新、技术失败或经营失败的风险外,
盈利风险以及业绩波动风险可能更大。
(3)科创板上市企业退市风险:如科创板上市企业不满足届时适用的上市条件,则面临
退市的风险,届时本基金持有的退市科创板股票面临无法在公开市场卖出,且无法转到其
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的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4)科创板股票的流动性风险:科创板对投资者设定了门槛,股票成交量及交易活跃度
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存在股票交易流动性不足的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
影响或损失。
(5)科创板股票价格波动风险:一方面科创板上市企业集中在科技创新型企业,本身股
票价格波动风险可能要大,科创板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异常交易情形等原因
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此外,科创板股票单日涨跌幅度可能更大,科创板股票受到特殊事件
影响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
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
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
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可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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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的模式中,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
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
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替
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通讯链路
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上交所可以现金替代
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八)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九)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并非由MSCIInc.(“MSCI”)、其任何附属企业、其任何信息提供者或其他
任何参与或与汇编、计算或创设任何MSCI指数有关的任何第三方(合称“MSCI当事方”)
赞助、支持、销售或推广。MSCI指数是MSCI的专属独有财产。MSCI和MSCI指数名称是
MSCI或其附属企业的服务标识,而【被许可方】经许可可为特定目的使用。任何MSCI当
事方就关于向基金的一般性投资或向本基金的特定性投资的可取性,或任何MSCI指数追踪
相应股票市场表现的能力,对本基金的发行方、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皆不作任
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MSCI或其附属企业是特定商标、服务标识以及商号的许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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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MSCI指数的许可方。MSCI指数由MSCI确定、建构并计算,但并不考虑本基金或本基
金的发行方或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任何MSCI当事方均无义务在确定、建构或计
算MSCI指数时考虑本基金的发行方或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的需要。任何MSCI当
事方均不负责亦未曾参与对本基金的发行时间、价格或数量的确定,任何MSCI当事方也不
负责亦未曾参与对本基金赎回的公式或对价的确定或计算。另外,任何MSCI当事方均不对
本基金的发行方或所有者或者其他与本基金的管理、营销或推出有关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承
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虽然MSCI应从MSCI认为可靠的来源获得包括于或使用于MSCI指数计算的信息,但任何
MSCI当事方就任何MSCI指数或其中包括的任何数据的原创性、准确性和/或完整性皆不作
任何保证或担保。任何MSCI当事方就本基金的发行方、本基金的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个人或
实体因使用任何MSCI指数或其中包括的任何数据而得到的结果皆不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
保证。任何MSCI当事方就任何MSCI指数或其中包括的任何数据中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错
误、疏漏或中断皆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任何MSCI当事方均不就每一MSCI指数和其中
包括的任何数据的适销性以及适合某一特定目的作出任何种类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且MSCI当事方在此明确否认作出就此有关的任何保证。在不限制前述任何规定的情况下,
MSCI当事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就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惩罚性的、后果性的或
任何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其已经被告知该等损害的可能性。
本证券、产品或基金的购买方、销售方或持有者,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在未事先联
系MSCI以确定是否需要MSCI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或指称任何MSCI商号、商标或服务
标识用于赞助、支持、营销或推广该证券、产品或基金。在未事先取得MSCI书面许可的情
况下,任何个人或实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声称与MSCI有任何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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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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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
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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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份额
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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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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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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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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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
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
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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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
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
形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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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低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费率和计算方法;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
金的申购赎回;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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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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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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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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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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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为原则进
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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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
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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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其
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
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MSCI中国A股国际指数(MSCIChinaAInternationalIndex)的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
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
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MSCI中国A股国际指数(MSCIChinaAInternationalIndex)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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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
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
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
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
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
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
期货、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
的目标,是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
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
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
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时,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
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面,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
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
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本基金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时,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
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
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
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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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企业中期票据,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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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
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
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7)、(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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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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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
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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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22623179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
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
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
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I.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MSCI中国A股国际指数(MSCIChinaAInternationalIndex)的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
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
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MSCI中国A股国际指数(MSCIChinaAInternationalIndex)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企业中期票据,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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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经托管
人同意,方可纳入监督范围。《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7)、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
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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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
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
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
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
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
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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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II.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III.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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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
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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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
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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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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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
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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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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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本章节是MSCI中国A股国际指数(MSCIChinaAInternationalMinimumVolatility
Index)(以下简称“标的指数”或“本指数”)的基本介绍,有关标的指数的完整资料及
其不时更新可于下文所示网址查询。
一、标的指数编制方法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国际指数。
MSCI中国A股国际指数的成分是MSCI中国全股票指数中的中国A股成分。指数成分按
照股票自由流通市值进行加权。股票自由流通市值的计算基于外国投资人可投资比例(FIF)
并且考虑外资持股比例限制(FOL)。MSCI将监控A股的外资剩余可投资比例(Foreign
Room),并将根据MSCI全球可投资市场指数方法论第3.1.6.2节和3.2.1.4节采用必要的
调整因子。
二、指数编制机构网址
https://www.msci.com/zh/msci指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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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fund.pingan.com)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交易、信息查
询及修改等业务。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客户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APP客户端、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对账单。由于客
户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电子对账
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客户,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需要邮寄纸质对账单,请务必提供
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顺丰快递邮寄
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微信公众号可享有在线客服服务,人工服务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00-17:00
(周末、法定节假日除外),客户可通过该方式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
息定制和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客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00-4800可享有人工服务,人工服务时间为
每个交易日9:00-17:00(周末、法定节假日除外),客户可通过该方式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投诉与建议
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微信在线客服、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者提出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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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2024年04月01日至2025年03月31日发布的公告:
2024年04月19日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年05月31日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05月31日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07月18日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年07月22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2024年07月23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2024年08月31日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年09月1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24年10月1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提示
2024年10月24日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2024年11月0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2024年11月16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2
2024年12月2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资料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2025年01月0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2025年01月0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2025年01月21日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
2025年01月2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2025年02月0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25年02月2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5年03月0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2025年03月0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03月0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2025年03月11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5年03月20日 关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5年03月20日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5年03月20日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5年03月2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旗下部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场内简称的公告
2025年03月25日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5年03月25日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03月26日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5年03月29日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年度报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对《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一、基金的投资”。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二、基金的业绩”。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0、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fund.pingan.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八、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
意见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