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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I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变更完成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5-06-06 11:34:2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I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变更完成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5月28日发布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变更I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将以下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至本公司。登记机构变更后,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任何影响。

一、变更份额登记机构的基金名单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I类基金份额简称

1 022823 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LOF)I

2 022825 鹏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鹏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LOF)I

3 022987 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鹏华沪深300ETF联接(LOF)I

4 022992 鹏华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鹏华中证500指数(LOF)I

5 023376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LOF)I

6 023378 鹏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鹏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LOF)I

二、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变更

由于在同一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方可办理转换业务,自2025年6月6日起,上述基金的I类基金份额将停止办理与本公司旗下注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并同步开通与本公司旗下注册登记在本公司、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份额转换业务规则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的转换业务的,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次部分基金变更I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并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5年6月6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6日

附件: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部分释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0、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其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50、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第八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转让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鹏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部分释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0、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其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50、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第八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转让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部分释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54、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其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54、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即场内A类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即场外A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场外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再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即场内A类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即场外A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场外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再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其中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还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日后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登记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其中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还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日后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鹏华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部分释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50、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其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50、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即场内A类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即场外A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场外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再上市交易;C类和I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和I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即场内A类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即场外A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场外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再上市交易;C类和I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和I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其中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还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日后C类和I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登记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其中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还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日后C类和I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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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内容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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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内容

第二部分释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其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和I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和I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鹏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部分释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0、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其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50、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和I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和I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第八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转让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