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6月18日
公告日期:2025年6月13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3
二、基金概览..............................................................................................................................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6
六、基金合同摘要...................................................................................................................10
七、基金财务状况...................................................................................................................10
八、基金投资组合...................................................................................................................12
九、重大事件揭示...................................................................................................................1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5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15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17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
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
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
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红利低波ETF长城
3、基金代码:159228
4、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6月11日基金份额总额:320,212,692.00份。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6月11日基金份额净值:1.0018元。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20,212,692.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6月18日
9、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证监许可〔2025〕520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5月30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认购本基
金。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如
下: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
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
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
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新证券、
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
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
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
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
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
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
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等。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2)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i)直销机构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ii)发售代理机构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320,196,000.00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8,221.53元。本次募集资
金至2025年6月5日已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
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网上现金认购及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
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公司已于募集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
年6月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6月5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
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20,212,692.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
户,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5〕56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6月1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红利低波ETF长城
5、基金交易代码:159228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20,212,692.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6月11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711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8,116.0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6月11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31,346,20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79%;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288,866,484.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0.21%。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6月11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为10,000.00份。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6月11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总份额比例
1 湛涌 19,500,379.00 6.09%
2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0,001,166.00 3.12%
3 王新君 9,999,722.00 3.12%
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9,584,363.00 2.99%
5 张粼粼 3,000,174.00 0.94%
6 浙江盈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盈阳资产盈定十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400,046.00 0.75%
7 俞惠娟 2,100,121.00 0.66%
8 李元平 2,000,155.00 0.62%
9 李秀雄 2,000,136.00 0.62%
10 深圳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0,136.00 0.62%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38
层、3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
38层、3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信息披露负责人:祝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传真:0755-29279000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300734158341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3、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要求,建立起了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
以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公司设置了健全、清晰的组织架构,并根
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
公司业务架构主要分为投研体系、市场体系、运营保障体系。其中,投研体系包括主动
权益投资板块、量化与指数投资板块、固定收益投资板块、多元资产投资板块、国际投资板
块、基础设施投资板块、宏观及行业研究板块,上述板块下设相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按各
自专业分工开展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交易等工作;市场体系包括银行渠道业务板块、
券商渠道业务板块、电子商务业务板块、机构业务板块,上述板块下设相应职能部门,主要
负责按各自所属客户群体开展营销推广和客户服务等工作;运营保障体系包括营销策划板
块、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板块、产品研发板块、信息技术板块、其他业务支持板块,上述板
块下设相应职能部门,营销策划板块主要负责品牌建设与宣传策划、销售推动工作,合规管
理与风险控制板块主要负责合规、内审稽核、投资风险管理等工作,产品研发板块主要负责
产品开发设计工作,信息技术板块主要负责系统运维、系统开发等工作,其他业务支持板块
主要负责会计核算、登记结算、行政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266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76%,其中182
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10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7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国内第
15家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1.5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在北京、上海、深
圳设有分公司。2008年3月,获得特定(定向)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012年9月,获
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资格;2020年8月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公司致力
于通过专业化的运作,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解决方案,目前公司主营业务包
括公募基金管理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两大板块,在主动权益投资、量化与指数投资、固定收
益投资、多元资产投资、海外投资、FOF投资等领域全面布局。公司产品线齐全,涵盖股票
型、偏股混合型、偏债混合型、灵活配置型、债券型、货币型、养老FOF等多类品种,截至
2025年3月31日,公司共管理112只公募基金及多只专户产品,以丰富的产品形态和多层
次的产品线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陶曙斌先生,硕士。曾先后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6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量化与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自2025年1月至今任“长城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
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
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
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
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
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
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898只。
(三)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毛鞍宁
电话:0755-22385837
传真:0755-25026188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黄拥璇
联系人:高鹤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6月11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 2025年6月11日
资 产:
货币资金 210,980,316.99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46,009,511.00
其中:股票投资 146,009,511.00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99,915.95
资产总计 357,089,743.9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 2025年6月11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36,232,564.38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6,320.40
应付托管费 5,264.08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31,821.46
负债合计 36,295,970.3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20,212,692.00
未分配利润 581,081.62
所有者权益合计 320,793,773.6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57,089,743.94
注:截至2025年6月11日,基金份额净值1.0018元,基金份额总额320,212,692.00
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6月11日(本基金合同自2025年6月5日起生效,
本报告期即自2025年6月5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6,009,511.00 40.89
其中:股票 146,009,511.00 40.8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0,980,316.99 59.08
8 其他资产 99,915.95 0.03
9 合计 357,089,743.94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2,928,842.00 4.03
C 制造业 49,889,850.00 15.5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851,975.00 2.76
E 建筑业 8,110,421.00 2.53
F 批发和零售业 5,157,508.00 1.6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755,579.00 5.5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30,360.00 0.48
J 金融业 34,071,689.00 10.62
K 房地产业 3,165,370.00 0.9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85,719.00 0.9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62,198.00 0.46
S 综合 - -
合计 146,009,511.00 45.52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937 冀中能源 764,700.00 5,352,900.00 1.67
2 601006 大秦铁路 486,200.00 3,247,816.00 1.01
3 600755 厦门国贸 495,300.00 3,085,719.00 0.96
4 601568 北元集团 689,600.00 2,910,112.00 0.91
5 603156 养元饮品 112,000.00 2,498,720.00 0.78
6 600273 嘉化能源 291,700.00 2,456,114.00 0.77
7 600028 中国石化 405,600.00 2,380,872.00 0.74
8 601088 中国神华 54,900.00 2,179,530.00 0.68
9 600177 雅戈尔 296,900.00 2,179,246.00 0.68
10 000895 双汇发展 85,400.00 2,126,460.00 0.66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无。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主体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处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处罚。
以上发行主体涉及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
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5,332.64
7 待摊费用 84,583.31
8 其他 -
9 合计 99,915.9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5年6月6日发布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本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的相关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
2、《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38
层、3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92791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交易所要求披露,以及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依法要求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相关机构将协助基
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或交易所要求披露,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依法要求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联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
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联接基金
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
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1)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和/或基金的可供分配
利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
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
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3)评估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收益分
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部分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根据双方核对一致的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根据双方核对一致的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部分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含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在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适
用本条第(9)款的限制规定;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六部分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未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