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及《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决定自2025年6月16日起,在本基金
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E类基金份额。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E类基金份额的情况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E类基金份额在新增份额当日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一致。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A类基金份额
鑫元鸿利A
000694
C类基金份额
鑫元鸿利C
020974
D类基金份额
鑫元鸿利D
014005
E类基金份额
鑫元鸿利E
024559
2、新增E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
从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M<100万元
100万≤M<500万
M≥500万元
申购费率
0.7%
0.45%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E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N<7日
7日≤N<30日
N≥30日
赎回费率
1.50%
0.1%
0%
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于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3、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含转换)数量限制以及赎回后份额余额
限制与现有A类、C类、D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4、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现有A类、C类、D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5、本基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含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具体名
单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6、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设置与A类、C类、D类基金份额保持
一致。具体请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将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
协议》”),并将按规定更新《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根据上述变更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5年6月16
日起生效。
2、本次新增E类基金份额并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订的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xya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咨询相
关事宜。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