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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国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5-06-16 07:21:21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富国国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富国国证港股通消费主题ETF(场内简称:港股通消费ETF)

基金主代码(交易代码) 15924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6月1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富国国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国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年6月19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6月19日

2.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份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

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港股通投资额度、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单日

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情形,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

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

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港股通投资额度、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单日

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情形,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

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甬兴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

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与受

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

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则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

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间完成RTGS

(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的,T日可卖出与赎回,而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

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日竞价买入的基金

份额,T日可以卖出或赎回;T日大宗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大宗卖出,T+1

日可以竞价卖出或赎回。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

则。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

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

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

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

注销,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

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日后的第4个港股通交收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

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

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

致无法足额卖出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申购产生的应退款项、赎回替代金额涉及交收日

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

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

延。例如:投资者在T日进行申购,如T+1日至T+2日全部为港股通交易日和

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则现金差

额款于T+2日交收;如T+1日至T+2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交收日,或者有

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T+3日为港股通

交易日和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T+3日交收。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

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

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

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

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

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客户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5年5月12日披露于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的《富国国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国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

公告。

(6)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

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

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