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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06月17日更新)

2025-06-17 11:01:54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25年06月17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0年10

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356号)和2010年10月21日《关于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628号)的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年12月7日正式生效。

根据2014年8月8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于2015年7月16日更名为“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于2015年8

月3日发布相关公告。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二)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06月17日更新)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风

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5月1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06月17日更新)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7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7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74

九、基金转换..................................................................................................................................82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85

十一、基金的投资..........................................................................................................................87

十二、基金的业绩..........................................................................................................................96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98

十四、基金的财产..........................................................................................................................98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9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4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6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107

二十、风险揭示............................................................................................................................11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1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8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46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4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9

二十七、备查文件........................................................................................................................150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06月17日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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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非直销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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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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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以该日日终的会计核算结果为基准计算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评估收益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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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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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InvestmentsSingaporeLimited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罗朝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

成立。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

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安国勇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

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2011年5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MD)、

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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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fanHoops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ofBayreuth),

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年加入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银行)并担

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银行部负责人、

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现任DWS Group GmbH & Co.KGaA首席执行官、总裁

部负责人以及投资部负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

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

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

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美国(Amundi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2021年9月加入德意

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DWS Group董事总经理

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DWS Group GmbH & Co KGaA亚太区负责人及亚太区客户部负责人,

德意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董事会主席兼董事。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年2

月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年至今任陕西秦明电子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Fordham University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年主持创

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

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

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

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现兼任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首创生态环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

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

术顾问委员会委员、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

书长(分管金融工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兼任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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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

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兼任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中方副主编、《投资研究》

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余姚农商行

独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分

析师(CFA)。1994年6月至2008年5月任AIGGlobalInvestmentCorp高级投资分析师、

副总裁;2008年5月至2013年9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裁。2013

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公司首席投资官(固收

/机构),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

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现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年10

月至2010年12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财务管理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22年4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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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

案战队负责人。

李明先生,财务总监,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商品交易所、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2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

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票

投研首席投资官。

鲁令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0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机构业务部机构销售、保险业务部总监、机构销售业务板块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市场官。

张敏女士,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201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

险管理部副总监、总监、首席风险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养老首席投资官。

刘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2010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信息技术部高级软件工程师、C-Lab科技总监、数字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投资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

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

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孟夏先生,硕士研究生,10年证券从业经历,CF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2014

年7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从事行业研究工作,历任机械行业研究员、制造组

组长等。2020年7月22日至今任嘉实优势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06月17日更新)

年11月2日至今任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7月25日至今任

嘉实制造升级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2日至今任嘉实成长驱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2月22日至今任嘉实多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5年2月22日至今任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5月6日至今任嘉实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欧宝林先生,管理时间为2010年12月7日至2012年7月18日;齐海滔先生,管理时

间为2012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5日;曲盛伟先生,管理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至

2025年2月22日。

4、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研首席投资官姚志鹏先生,公

司总经理经雷先生,裕远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邵健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归凯先生,价值

风格投资总监谭丽女士,平衡风格投资总监梁铭超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刘杰先生,大消费研

究总监吴越先生,大周期研究总监肖觅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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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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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

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及资深基

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

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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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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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

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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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8人,平均年龄38岁,99%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2024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42只。自2003年以来,

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5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

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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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

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

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

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

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

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

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

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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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或

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

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

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

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

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

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

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

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

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面

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

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

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

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

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

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

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

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

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

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

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

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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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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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廖林联系人:杨菲传真:010-66107914客服电话:95588网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谷澍联系人:林葛电话:(010)85108227传真:(010)85109219客服电话:95599网址:https://www.abchina.com/cn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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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梅非奇电话:(010)66596688传真:(010)66594946客服电话:95566网址:http://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联系人:高天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客服电话:95559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联系人:季平伟电话:(0755)83198888传真:(0755)83195050客服电话:95555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法定代表人:方合英联系人:丰靖电话:95558客服电话:95558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306号B栋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为忠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电话:(021)61618888传真:(021)63604199客服电话:95528网址:http://www.spd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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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吕家进联系人:卞晸煜电话:(021)52629999传真:(021)62569070客服电话:95561网址:http://www.cib.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利军联系人:朱红电话:(010)63636153传真:010-63639709客服电话:95595网址:http://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高迎欣联系人:王志刚电话:(010)58560666客服电话:95568网址:http://www.cmbc.com.cn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联系人:李雪萍电话:95580客服电话:95580网址:www.psbc.com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霍学文联系人:谢小华电话:(010)66223587传真:(010)6622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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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李民吉联系人:贾荣客服电话:95577网址:http://www.hxb.com.cn

1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688号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688号法定代表人:金煜联系人:王笑电话:021-68475888传真:021-68476111客服电话:95594网址:http://www.bosc.cn

1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定代表人:王凯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电话:(020)38322256传真:(020)87310955客服电话:400-830-8003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联系人:张青电话:0755-22166118传真:0755-82080406客服电话:95511-3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联系人:胡技勋电话:(0574)89068340传真:(0574)8705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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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74网址:http://www.nbcb.com.cn

1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法定代表人:徐力联系人:施传荣电话:021-38523692传真:021-50105124客服电话:(021)962999网址:http://www.srcb.com

19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关文杰联系人:王薇娜电话:(010)85605006传真:(010)85605345客服电话:96198网址:http://www.bjrcb.com

2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景在伦联系人:徐伟静电话:0532-68629925传真:0532-68629939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网址:http://www.qdccb.com/

21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法定代表人:严琛联系人:顾伟平电话:0551-65898103传真:0551-62667684客服电话:4008896588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2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联系人:谢冰然电话:0571-8826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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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27网址:http://www.czbank.com

2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法定代表人:卢国锋联系人:朱杰霞电话:0769-22111802传真:0769-23156406客服电话:956033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2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68号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宋剑斌联系人:严峻电话:(0571)85108309传真:(0571)85108309客服电话:95398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25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谢宁联系人:刘静电话:(025)86775044传真:(025)86775376客服电话:95302网址:http://www.njcb.com.cn

26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7号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7号法定代表人:刘成田联系人:寇廷柱电话:(0539)8304657传真:(0539)8051127客服电话:400-699-6588网址:http://www.lsbchina.com

27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法定代表人:陈宏强联系人:蔡鹏电话:0577-8899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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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577-96699网址:http://www.wzbank.cn

2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法定代表人:夏平联系人:张洪玮电话:(025)58587036传真:(025)58587820客服电话:95319网址:http://www.jsbchina.cn

2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法定代表人:王锦虹联系人:王宏电话:(022)58316666传真:(022)58316569客服电话:400-888-8811网址:http://www.cbhb.com.cn

3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3038号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法定代表人:李光安联系人:常志勇电话:0755-25188781传真:0755-25188785客服电话:961200(深圳)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31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A座4层至31层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A座4层至31层法定代表人:任思宇联系人:何佳电话:(0991)8824667传真:(0991)8824667客服电话:(0991)96518网址:http://www.uccb.com.cn

32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住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法定代表人:曾勇联系人:王淑华电话:0535-6699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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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5-6699884客服电话:4008-311-777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33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法定代表人:彭寿斌联系人:沈宗达电话:0411-82311936传真:0411-82311731客服电话:4006640099网址:www.bankofdl.com

34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法定代表人:邓新权联系人:徐静电话:0451-87792591客服电话:95537网址:http://www.hrbb.com.cn

35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法定代表人:杨秀明联系人:彭彦曦电话:023-63792129传真:023-63792238客服电话:956023网址:http://www.cqcbank.com

36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潮路158号稠银大厦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188号稠银大厦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188号稠银大厦法定代表人:金子军联系人:董晓岚、张予多电话:(0571)87117616传真:(0571)87117607客服电话:956166网址:http://www.czcb.com.cn/

3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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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洪晓琳电话:0769-22866143传真:0769-22866282客服电话:(0769)961122网址:http://www.drcbank.com/

3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法定代表人:于建忠联系人:杨森电话:(022)28405330传真:(022)28405631客服电话:956056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3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梅爱斌联系人:王娟电话:0311-88627587传真:0311-88627027客服电话:4006129999网址:http://www.hebbank.com

40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宜心联系人:杨素苗电话:0757-22382524传真:0757-22388777客服电话:0757-22223388,400-800-3888,400-800-2888网址:http://www.sdebank.com

41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联系人:李仙电话:0519-89995161客服电话:96005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42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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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南路2号A座法定代表人:郭林联系人:李玥钱电话:0472-5568647客服电话:95352网址:http://www.gip.bsb.com.cn/

43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住所: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赵小中联系人:龙秀芳电话:0731-84305389传真:0731-84305417客服电话:0731-96511网址:http://www.bankofchangsha.com

44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法定代表人:谢铁军联系人:黄怡电话:0512-57379810传真:0512-57370750客服电话:0512-96079网址:http://www.ksrcb.cn/

45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住所: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洪枇杷联系人:张晓芳、邱素萍电话:0592-53159380592-2270316传真:0592-5050839客服电话:4008588888网址:http://www.xmbankonline.com

46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联系人:杨琪电话:028-85315412传真:028-8519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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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法定代表人:崔庆军联系人:熊志强电话:0512-69868390传真:0512-69868370客服电话:0512-96067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48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林联系人:胡莹电话:0571—87923324传真:0571—87923214客服电话:96596网址:http://www.urcb.com

49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法定代表人:黄毅联系人:樊海波电话:028-67676033传真:028-67676033客服电话:4001696869网址:http://www.tf.cn

50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号亚光大厦B座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何放联系人:张乐乐、刘晓、陈应洪电话:010-89026816、010-89026787传真:010-89025421客服电话:95379网址:http://www.klb.cn

51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住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峰联系人:孔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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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633-8081590传真:0633-8081276客服电话:4006896588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52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俞敏联系人:吴白玫电话:0591-87838759传真:0591-87388016客服电话:4008939999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53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1363号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1363号法定代表人:章伟东联系人:孔张海电话:0575-84788101传真:0575-84788100客服电话:4008896596网址:http://www.borf.cn/

54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6号注册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法定代表人:肖光联系人:廖雪电话:0757-86329832传真:0757-86266631客服电话:96138网址:http://www.nanhaibank.com/

55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住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法定代表人:林阳发联系人:董培姗、王燕玲电话:0595-22551071传真:0595-22578871客服电话:4008896312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56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科技路68号锦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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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住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法定代表人:魏学坤联系人:张华阳电话:0416-3220085传真:0416-3220017客服电话:400-6696178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57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法定代表人:黄卫忠联系人:杨舟电话:0731-89828900客服电话:0731-96599网址:www.hunan-bank.com

58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住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法定代表人:卓建宁联系人:金晓娇电话:0577-61566028传真:0577-61566063客服电话:4008896596网址:http://www.yqbank.com/

59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1-6栋住所: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1-6栋法定代表人:张正海联系人:弋利佳电话:0851-86858673客服电话:4001196033网址:http://www.bankgy.cn

60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锡峰联系人:李洪姣电话:0532-66957228传真:0532-85933730客服电话:96668网址:http://www.qrcb.com.cn

61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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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东联系人:周佩玲传真:0773-3851691客服电话:4008696299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62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来煜标联系人:蔡亮电话:0571-86209980传真:0571-86137150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网址:http://www.yhrcb.com/

63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法定代表人:郭浩联系人:田力源电话:0371-61910219客服电话:95186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64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法定代表人:周时辛联系人:程科夫电话:95316客服电话:95316网址:www.jjccb.com

65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住所: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王晓健联系人:林婉电话:0592-2078888传真:0592-2078888-6702客服电话:956085网址:http://www.xib.com.cn

6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院C座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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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法定代表人:林义相联系人:谭磊电话:010-66045182传真:010-66045518客服电话:010-66045678网址:txsec.com

67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法定代表人:张斌联系人:庞文静电话:400-003-5811客服电话:400-003-5811网址:www.jinjiwo.com

68 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1708室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1708室法定代表人:陈峣联系人:侯国治电话:022-59006885客服电话:400-883-2993网址:www.jsrxfund.com

69 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1号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春蓉联系人:许木根电话:0851-82209888传真:0851-86909950客服电话:400-839-1818网址:www.hyzhfund.com

70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1111弄1号中企国际金融中心A楼10层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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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粟旭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李佳电话:021-53398968客服电话:400-168-1235网址:www.luxxfund.com

71 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法定代表人:GiambertoGiraldo联系人:高赞电话:0532-87071088客服电话:400-612-3303网址:www.yitsai.com

72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王德英联系人:崔丹电话:0755-83169999客服电话:4006105568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7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A栋3楼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法定代表人:吴卫国联系人:张裕电话:021-38509735传真:021-38509777客服电话:400-821-5399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7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法定代表人:薛峰联系人:童彩平电话:0755-33227950传真:0755-33227951客服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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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10楼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法定代表人:陶怡联系人:张茹电话:021-20613999传真:021-68596916客服电话:4007009665网址:https://www.howbuy.com/

7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1111弄1号中企国际金融中心A楼6楼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法定代表人:张跃伟联系人:单丙烨电话:021-20691869传真:021-20691861客服电话:400-089-1289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7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6层601内0615A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6层601内0615A法定代表人:闫振杰联系人:李静如电话:010-59601366-7024客服电话:4008886661网址:http://www.myfund.com

7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法定代表人:李兴春联系人:曹怡晨电话:021-50583533传真:021-50583633客服电话:400-032-5885网址:www.lead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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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100020)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法定代表人:经雷联系人:闫欢电话:400-021-8850传真:--客服电话:400-021-8850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80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4至43层101内3层09A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4至43层101内3层09A法定代表人:梁蓉联系人:魏素清电话:010-66154828传真:010-63583991客服电话:400-6262-818网址:http://www.5irich.com

81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法定代表人:汤蕾联系人:魏晨电话:010-52413385传真:010-85894285客服电话:400-6099-200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82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法定代表人:张莲联系人:李艳电话:010-59497361传真:010-64788016客服电话:400-012-5899网址:www.zscffund.com

83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2404B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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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2404B法定代表人:张帆联系人:鄢萌莎电话:0755-33376922传真:0755-33065516客服电话:4006877899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8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周欣联系人:褚志朋电话:021-60818730传真:021-60818187客服电话:400-101-9301网址:www.tonghuafund.com

8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联系人:宋子琪电话:010-62680527传真:010-62680527客服电话:400-619-9059网址:www.hcfunds.com

86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402室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法定代表人:孙亚超联系人:秦琼电话:021-80134149传真:021-80133413客服电话:4008081016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87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祥路6号院,【北京东航中心】1号楼3层304B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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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层605室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法定代表人:齐剑辉联系人:王英俊电话:010-57298634传真:010-82055860客服电话:4006236060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88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518室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518室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518室法定代表人:李由联系人:徐娜电话:010-68292940传真:010-68292941客服电话:010-68292745网址:www.bzfunds.com

89 北京济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冠捷大厦1105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法定代表人:杨健联系人:李海燕电话:010-65309516传真:010-65330699客服电话:400-673-7010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9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2幢3层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法定代表人:尹彬彬联系人:兰敏电话:021-52822063传真:021-52975270客服电话:400-118-1188网址:www.66liantai.com

91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C5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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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法定代表人:金佶联系人:陈云卉电话:021-33323998传真:021-33323837客服电话:400-820-2819网址:www.hotjijin.com

92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法定代表人:彭浩联系人:孔安琪电话:010-53579668客服电话:400-004-8821网址:http://www.taixincf.com

9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法定代表人:王翔联系人:蓝杰电话:021-65370077传真:021-55085991客服电话:4008-205-369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94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住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法定代表人:黄欣联系人:戴珉微电话:021-33768132传真:021-33768132*802客服电话:400-6767-523网址:http://www.zhongzhengmoney.com/web

9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2号楼8层901内906单元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2号楼8层901内906单元法定代表人:邓伟联系人:禹翠杰电话:010-6586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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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客服电话:400-618-0707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96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703室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128号7楼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6层)03室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128号7楼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6层)03室法定代表人:郑新林联系人:邓琦电话:021-68889082客服电话:021-68889082网址:www.weonefunds.com

97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联系人:叶健电话:0755-89460500传真:0755-21674453客服电话:400-684-0500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98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2号楼铭丰大厦4层401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53室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53室法定代表人:吴志坚联系人:仲甜甜电话:010-59336492传真:010-59336510客服电话:010-59336512网址:http://www.jnlc.com

99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F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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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于舒电话:0411-39027828传真:0411-39027835客服电话:4000-899-100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00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法定代表人:许欣联系人:屠帅颖电话:021-68609600客服电话:400-700-9700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101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6层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法定代表人:戴晓云联系人:王茜蕊电话:021-38909613传真:010-59013828客服电话:021-38909613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0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法定代表人:毛淮平联系人:仲秋玥电话:010-88066632传真:010-88066214客服电话:400-817-5666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3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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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科联系人:王超电话:010-59053660传真:010-59053700客服电话:95510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10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蔡希良联系人:赵文栋电话:010-63632878客服电话:95519网址:www.e-chinalife.com

10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朱健联系人:黄博铭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客服电话:95521网址:www.gtht.com

10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谢欣然电话:010-86451810客服电话:(8610)65608107网址:http://www.csc108.com

10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注册地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住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张纳沙联系人:李颖电话:0755-81682519客服电话:95536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0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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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111号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霍达联系人:业清扬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3734343客服电话:95565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10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法定代表人:林传辉联系人:陈姗姗电话:(020)66338888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网址:http://www.gf.com.cn

1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王一通电话:010-60838888客服电话:95548网址:http://www.citics.com

1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法定代表人:王晟联系人:辛国政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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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健联系人:张家瑞电话:021-23185429传真:021-63809892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网址:http://www.htsec.com

1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法定代表人:张剑联系人:王昊洋电话:021-33389888传真:021-33388224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网址:http://www.swhysc.com

1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联系人:乔琳雪电话:021-38565547客服电话:95562网址:http://www.xyzq.com.cn

11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正斌联系人:奚博宇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网址:http://www.95579.com

116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段文务联系人:彭洁联电话:0755-81682531客服电话:95517或4008-001-001网址:www.sdicsc.com.cn

11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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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栋林联系人:冉绪电话:023-63786145客服电话:95355网址:http://www.swsc.com.cn

11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注册地址: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住所: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法定代表人:沈和付联系人:汪先哲电话:0551-62207400传真:0551-62207148客服电话:95578网址:www.gyzq.com.cn

11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法定代表人:张伟联系人:郭力铭电话:18936886079客服电话:95597网址:http://www.htsc.com.cn/

12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王怡里联系人:郭熠电话:(0351)8686659传真:(0351)8686619客服电话:95573网址:http://www.sxzq.net/shouye/index.shtml

12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法定代表人:肖海峰联系人:赵如意电话:0532-85725062客服电话:95548网址:http://sd.citics.com

12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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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12、15、16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17、18层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法定代表人:李娟联系人:程浩亮电话:010-66559211客服电话:95309网址:http://www.dxzq.net

12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法定代表人:范力联系人:陆晓电话:0512-52938521传真:0512-62938527客服电话:95330网址:http://www.dwzq.com.cn

12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6层、12层、13层、22层、25-27层、29层、32层、36层、38层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龚德雄联系人:龚玉君、闻鑫客服电话:021-63325888网址:http://www.dfzq.com.cn

12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7层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法定代表人:施华联系人:丁敏客服电话:95571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12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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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南塔楼10-19层法定代表人:王军联系人:陈静电话:0755-8355761客服电话:95514网址:http://www.cgws.com/cczq

1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联系人:郁疆客服电话:95525网址:http://www.ebscn.com

128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1001室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1001室法定代表人:陈可可联系人:郭杏燕电话:020-88834787客服电话:95548网址:http://www.gzs.com.cn

12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锋联系人:曹梦媛电话:025-58519529客服电话:95386网址:http://www.njzq.com.cn

13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吴承根联系人:许嘉行电话:(0571)87901912传真:(0571)87901913客服电话:95345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13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2-25层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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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之江联系人:王阳传真:021-58991896客服电话:95511-8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13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法定代表人:章宏韬联系人:范超电话:0551-65161821传真:0551-65161672客服电话:95318网址:http://www.hazq.com

13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照星联系人:梁微电话:0769-22115712客服电话:95328网址:http://www.dgzq.com.cn/

13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法定代表人:王文卓联系人:王一彦电话:(021)20333333传真:021-50498825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35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41层、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法定代表人:宁敏联系人:初晓电话:021-20328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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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8883554客服电话:4006208888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

13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杨炯洋联系人:赵静静电话:010-58124967客服电话:028-86150207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3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法定代表人:王献军联系人:王昊洋电话:021-33389888传真:021-33388224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网址:www.swhysc.com

13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洪联系人:张峰源电话:021-20315719客服电话:95538网址:http://www.zts.com.cn

13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产融大厦35层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法定代表人:戚侠联系人:孙健客服电话:95335网址:http://avicsec.com/main/home/index.shtml

14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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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朝晖联系人:梁承华电话:(029)87416168传真:(029)87406710客服电话:95582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14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法定代表人:陈亮联系人:中金公司股票业务部传真:010-65058065客服电话:4008209068网址:http://www.cicc.com.cn

14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法定代表人:章启诚联系人:严泽文客服电话:95336网址:http://www.ctsec.com

14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301A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301A法定代表人:俞洋联系人:刘熠电话:021-64339000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网址:http://www.cfsc.com.cn

144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法定代表人:高涛联系人:陈梓基客服电话:95532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145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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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法定代表人:戴彦联系人:陈亚男电话:021-23586583传真:021-23586789客服电话:95357网址:http://www.18.cn

14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7楼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联系人:郭元媛电话:15690849268客服电话:95310网址:http://www.gjzq.com.cn

147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法定代表人:刘加海联系人:夏元电话:(021)68777222传真:(021)68777822客服电话:4008209898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4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25层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庞介民联系人:诸培宁电话:027-87618867传真:027-87618863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网址:http://www.tfzq.com

149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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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邓晖联系人:张晔电话:95305-8客服电话:95305-8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150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法定代表人:高振营联系人:江恩前电话:(021)38784580客服电话:95351网址:http://www.xcsc.com

151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法定代表人:王达联系人:丁思电话:020-83988334客服电话:95322网址:http://www.wlzq.cn

15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法定代表人:景忠联系人:刘玥/曹宇鑫电话:021-80508592/021-80508504客服电话:021-80508866;021-80508332网址:http://www.mszq.com

15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安志勇联系人: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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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2-28451922客服电话:956066网址:http://www.ewww.com.cn/

15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祝瑞敏联系人:付婷客服电话:95321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5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联系人:安岩岩电话:021-20361166客服电话:95360网址:http://www.nesc.cn

15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法定代表人:董祥联系人:纪肖峰电话:0351-7219280传真:0351-4137986客服电话:4007121212网址:http://www.dtsbc.com.cn

157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法定代表人:葛小波联系人:庞芝慧电话:15006172037客服电话:95570网址:http://www.glsc.com.cn

158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6楼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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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郭静电话:(0731)84403347客服电话:95317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15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法定代表人:鲁智礼联系人:李昐昐电话:0371--69099882客服电话:95377网址:http://www.ccnew.com

16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层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73号民生互联网大厦C座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73号民生互联网大厦C座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法定代表人:李剑峰联系人:徐玲娟电话:0755-83199599-8201客服电话:956019网址:http://www.csco.com.cn

16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吴礼顺联系人:王雯电话:0755-23838752客服电话:95358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6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陆涛联系人:唐乙丹客服电话:400-8888-228网址:http://www.jyzq.cn

16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幢22楼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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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法定代表人:武晓春联系人:张卉娟电话:(021)68761616客服电话:4008888128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6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80号宝地广场18-19层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法定代表人:苏军良联系人:林秋红客服电话:95547网址:http://www.hfzq.com.cn

16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19楼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法定代表人:祁建邦联系人:周鑫电话:0931-4890208客服电话:95368网址:http://www.hlzq.com/

16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法定代表人:郑宇联系人:赵晓棋电话:0755-23375447客服电话:40018-40028网址:http://www.wkzq.com.cn

167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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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智河联系人:胡俊珂电话:83991462客服电话:95385网址:http://www.grzq.com

168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法定代表人:崔洪军联系人:彭莲电话:0755-83331195客服电话:95564网址:http://www.ykzq.com/

169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李鹏联系人:陈月月电话:0592-2079658客服电话:400-0099-886网址:http://www.gwgsc.com

17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东区30、31楼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法定代表人:段光明联系人:董玲璐电话:0755-83006644客服电话:4000-188-688网址:http://www.ydsc.com.cn

171 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法定代表人:宋成联系人:邢誉丹客服电话:400-618-3355网址:https://www.mgzq.com

17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3-1305室、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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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法定代表人:窦长宏联系人:梁美娜传真:021-60819988客服电话:400-990-8826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73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8楼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法定代表人:陈太康联系人:戴文楠电话:021-68751603传真:021-68756991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网址:http://www.qh168.com.cn

17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法定代表人:李海超联系人:邵珍珍电话:(021)53686888传真:(021)53686100-7008客服电话:4008918918网址:http://www.shzq.com

175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张威联系人:廖晓电话:010-83561321客服电话:95399网址:www.cctgsc.com.cn

17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法定代表人:翁振杰联系人:张晖电话:010-87413731客服电话:400-818-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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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祝艳辉联系人:阴冠华电话:010-83270885客服电话:4001966188网址:http://www.cnht.com.cn

17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法定代表人:刘朝东联系人:占文驰电话:0791-88250812客服电话:956080网址:https://www.gszq.com/

179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保险大厦31、32层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法定代表人:李抱联系人:陈芸、程亮客服电话:400-916-0666网址:https://www.yongxingsec.com

18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法定代表人:李永湖联系人:罗艺琳客服电话:95329网址:www.zszq.com

18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波联系人:周俊客服电话:95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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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法定代表人:刘强联系人:刘翠玲客服电话:95341网址:http://www.ytzq.com/

18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法定代表人:江伟联系人:赵婧玥电话:021-32229888-25129客服电话:4001962502网址:http://www.ajzq.com

184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法定代表人:张海文联系人:孙燕波电话:010-85556048传真:010-85556088客服电话:400-898-4999网址:www.crsec.com.cn

185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住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吴玉明联系人:刘梅丽客服电话:95304网址:http://www.hxzq.cn

18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法定代表人:李刚联系人:张蕊传真:029-88365835客服电话:9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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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法定代表人:张斌联系人:孙博文电话:010-83363002传真:010-83363072客服电话:400-166-1188-2网址:http://www.new-rand.cn

18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10层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法定代表人:章知方联系人:陈慧慧电话:010-85657353传真:8610-65884788客服电话:4009200022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89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第10层(实际楼层第9层)02A单元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第10层(实际楼层第9层)02A单元法定代表人:方磊联系人:毛善波电话:021-50810687传真:021-58300279客服电话:021-50810673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190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兴业西路CCDI大楼一楼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法定代表人:陈成联系人:唐宜为电话:1861672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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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广锋联系人:谭广锋电话:0755-86013388-80618传真:-客服电话:95017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或http://www.txfund.com

192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盛超联系人:林天赐电话:010-59403028传真:010-59403027客服电话:95055网址:http://www.duxiaomanfund.com

19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潘世友电话:95021传真:(021)64385308客服电话:400-1818-188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9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元空间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法定代表人:王珺联系人:韩爱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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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厦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法定代表人:吴强联系人:林海明电话:0571-88920897传真:0571-86800423客服电话:952555网址:http://www.5ifund.com

19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联系人:史若芬电话:028-86645380传真:028-82000996-805客服电话:400-080-3388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9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钱燕飞联系人:冯鹏鹏电话:025-66996699-887226传真:025-66996699-887226客服电话:95177网址:http://www.snjijin.com/

198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法定代表人:张俊联系人:张蜓电话:021-20219988-37492传真:021-20219923客服电话:021-20292031网址:https://www.w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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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二期新浪总部科研楼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法定代表人:李柳娜联系人:邵文静电话:010-62675768传真:010-62676582客服电话:010-62675369网址:www.xincai.com

20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法定代表人:简梦雯联系人:徐亚丹电话:021-68882280传真:021-68882281客服电话:400-799-1888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201 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居里路99号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507号4幢2层223室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507号4幢2层223室法定代表人:付钢联系人:张力文电话:021-68770223传真:021-68770679客服电话:021-68809999网址:gxjlcn.com

20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法定代表人:陈祎彬联系人:汤艳丽电话:021-20665952传真:021-22066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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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219031网址:http://www.lufunds.com

20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法定代表人:肖雯联系人:邱湘湘电话:020-89629019传真:020-89629011客服电话:020-89629099网址:http://www.yingmi.com

20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55号1号楼9层30-910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55号1号楼9层30-910法定代表人:温丽燕联系人:高培电话:0371-85518395传真:0371-85518397客服电话:4000-555-671网址:https://www.hgccpb.com/

205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法定代表人:邹保威联系人:李丹电话:4000988511传真:010-89188000客服电话:010-89187658网址:kenterui.jd.com

206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法定代表人: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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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迪电话:010-57319532传真:010-61840699客服电话:400-159-9288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207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尚美红树湾1号A座写字楼16楼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柳联系人:周圆圆电话:400-666-7388传真:400-666-7388客服电话:400-666-7388网址:ppwfund.com

208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法定代表人:王树科联系人:张爽爽电话:021-68595976传真:021-68595766客服电话:952303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209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799号506-2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法定代表人:马永谙联系人:姜帅伯电话:021-50701003传真:021-50701053客服电话:021-50701003网址:www.licaimofang.com

210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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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敏联系人:邹榆电话:95384传真:0755-86700688客服电话:95384网址:http://www.webank.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梁凯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 肖厚发、刘维 联系人 蔡晓慧

电话 010-66001391 传真 010-660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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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 蔡晓慧、柴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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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0月8日《关于核准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356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10年11月8日到2010年12月3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和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进行募集。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五)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及利息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

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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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5、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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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0年12月7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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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

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2011年1月19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

格,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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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

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

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且不得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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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

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

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

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

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2020年4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

告》,自2020年4月3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直销中心柜台及网上直销)申

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适用的申购费

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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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符合人社部规定的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

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

注:2013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实施

费率优惠的公告》,自2013年4月12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基金产品

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

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T) 基金网上直销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0.20%

1年≤T 0.10%

T≥3年 0.00%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

载的公告。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 1.50%

7天≤M<365天 0.50%

365天≤M<730天 0.25%

≥73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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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二:二投资者分别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元和1,100,000元,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0%

净申购金额(元,C) 108,374.38 1,089,108.91

申购费用(元,D) 1,625.62 10,891.09

申购份额(E=C/1.1) 98,522.16 990,099.00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财产。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

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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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 1.300 1.40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D)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

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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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

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

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

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

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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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5)、(6)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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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九、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自2011年1月19日起。

(二)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

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

可从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三)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0申购费用基金向非0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0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0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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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

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四)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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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

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i)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ii)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iii)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iv)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v)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转入;

(vi)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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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viii)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出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i)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ii)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iii)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iv)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v)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vi)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1、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

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2、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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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3、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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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充分把握驱动中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主题性投资机会,并在主题的指引下精

选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力争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存托凭证),衍生工具(权证等),债券(国

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资产配置范围: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在受益于新兴

动力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历史经验表明,股价表现出色的公司往往契合经济发展的阶段特征。在经济发展及结构

转型的过程中,新兴增长动力层出不穷,包含产业升级,制度红利,政府政策导向,新兴行

业以及新赢利模式等等,都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新兴动力主题”。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最

有可能从新兴动力主题中受益,具有良好的公司质地和快速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发掘驱动经济增长及结构转型的新兴增长动力,并以新兴增长动力所指引的

主题性投资机会作为主要的投资线索,将主题投资策略融入本基金自上而下的管理流程中。

首先,本基金力求前瞻性研判驱动经济发展及转型的新兴增长动力所带来的投资主题;其次,

根据投资主题的广度及数量、以及经济周期与市场因素决定大类资产配置决策,其中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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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再次,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将深入挖掘有望受益于该主题的

上市公司股票;最后,在综合考量投资组合的风险与收益的原则下,完成构建并定期调整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

(1)主题发掘

新兴动力主题主要是指驱动中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主题性投资机会。在经济

发展及结构转型的过程中,新兴增长动力层出不穷,本基金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来发掘新

兴动力主题:

a)持续跟踪宏观经济与产业结构原有的发展态势:

本基金通过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包括宏观经济及策略投资组及行业分析师队伍,持续关注

政府财政及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因素、产业振兴计划等政府政策导向、重点行业的竞争格局

及景气报告、以及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等信号,对整体投资环境形成全面且深入的

理解。

b)重视可能强化或弱化原有经济发展态势、甚至改变未来发展方向的新兴动力主题:

在上述流程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重点挖掘可能强化或弱化原有经济发展态势,甚至最终

改变未来发展方向的关键性驱动因素,这也是本基金所强调的“新兴动力主题”。

举例来说,本基金在分析政府制定宏观经济及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发现诸如人口结构变

化、城市化因素、制度红利,技术升级,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消费升级等因素,都可能

出现新的经济增长动力,并在未来一段时间都将持续影响资本市场;其次,通过分析行业景

气的变化及行业可能发生反转的迹象,本基金也可以提前掌握包含技术进步与模式创新所带

来的新兴行业及产业升级等主题性投资机会。

c)判断主题性因素的有效性及持续性,并据此形成投资方向:

虽然新兴动力主题的来源非常多元,但其有效性及持续性不尽相同。本基金发现的新兴

动力主题可能是长期性的、也可能只是阶段性的;可能可以影响全局、也可能仅在局部发生

作用;可能横跨几个不同行业、也可能只发生在特定行业。因此本基金在掌握了关键的新兴

动力主题后,还将综合考虑个别主题的重要性、有效性、持续性及所影响的范围,形成“新

兴动力主题投资备选库”,并以此作为投资线索进行大类资产配置、以及主题相关行业及个

股的精选。

以现阶段为例,根据以上三个步骤所发掘出来的新兴动力主要围绕在以下四个方面延展:

城镇化、扩大内需、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环境及人口约束等主题。展开来说,城镇化主题

主要体现在二三线城市以及区域经济的崛起;内需主题主要体现在消费升级及医药相关题材

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主题主要关注新技术、新能源、新产品、及新的赢利模式等;资源环境

及人口约束主题主要关注循环经济、环保、低碳、及人口老龄化等关键因素。

(2)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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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首先参考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形成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重点评估以下几个因素:宏观因素——包含重要经济数据以及货币和财政

政策的变化;市场因素——包含货币供给指标以及流动性的变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估值因

素——包含不同市场之间的相对估值变化。然后,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的大类资产

配置范围内,综合考虑新兴动力主题投资备选库的可选择性、影响程度、市场预期、以及该

主题是否已被市场充分反映等因素,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适当偏离配置。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力求发掘的新兴动力主题是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和趋势性因素,

这不仅仅是通常理解的投资概念或市场热点,更重要的是要挖掘出该主题对相关行业与

公司价值提升背后的驱动因素。其中本基金投资在受益于新兴动力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80%。

首先新兴主题相关的行业选择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不同行业受同一新兴增长动力主题

的影响程度和潜在的受益程度的不同,而不是比较特定行业的优劣,主要评估因素包括:主

题与行业的相关程度,行业的周期性及安全性,市场估值与市场风险,以及行业研究员的看

法等,选择不同的主题相关行业配置。

在新兴动力主题相关的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和主题高度相关以及有良好增

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主要评估因素包括:企业主营收入增长、主营利润增长、资产回报

率、管理水平等定量指标,以及公司管理能力等定性指标,最后在组合管理中综合考虑公司

股价未来潜力空间、对相关主题的预期反映程度、以及风险暴露程度等因素,对组合中的个

股进行不断优化。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

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

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衍生工具,利

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

值和锁定收益。

(6)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Barra多因子模型、风险预算模型等,并结合

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

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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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组

进行监控;在行业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投资流程与风险管理部对行业的偏离风险进行监

控并及时预警,同时投资流程与风险管理部也将根据不同市场情况严控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如

大中小盘、周期非周期等的偏离风险。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

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五)投资限制

(A)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B)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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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上述第8、11、12项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95%+上证国债指数*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沪深300指数或上证国

债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沪深300指数或上证国债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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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沪深300指数或上证国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5年4月18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5年3月31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23,820,776.66 79.39

其中:股票 423,820,776.66 79.3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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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9,418,820.23 20.50

8 其他资产 598,503.83 0.11

9 合计 533,838,100.7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55,019,085.15 66.7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4,992,261.84 8.4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684,940.00 4.46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4,489.67 0.02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3,820,776.66 79.7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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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9009 九号公司 497,035 32,406,682.00 6.10

2 605589 圣泉集团 1,039,048 29,415,448.88 5.53

3 002410 广联达 2,022,900 29,311,821.00 5.51

4 603486 科沃斯 460,000 28,290,000.00 5.32

5 301187 欧圣电气 738,900 28,152,090.00 5.30

6 300274 阳光电源 390,600 27,111,546.00 5.10

7 002444 巨星科技 804,400 23,818,284.00 4.48

8 300795 米奥会展 1,144,200 23,684,940.00 4.46

9 600031 三一重工 959,600 18,299,572.00 3.44

10 605555 德昌股份 714,800 17,298,160.00 3.2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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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54,694.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3,809.3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98,503.8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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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年12月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0.40% 0.51% -1.10% 1.38% 1.50% -0.87%

2011年 -23.21% 1.06% -23.70% 1.23% 0.49% -0.17%

2012年 4.41% 1.02% 7.44% 1.22% -3.03% -0.20%

2013年 22.36% 1.21% -7.05% 1.32% 29.41% -0.11%

2014年 7.21% 1.20% 48.98% 1.15% -41.77% 0.05%

2015年 64.68% 3.09% 5.99% 2.36% 58.69% 0.73%

2016年 -16.33% 1.91% -10.50% 1.33% -5.83% 0.58%

2017年 4.26% 0.84% 20.65% 0.60% -16.39% 0.24%

2018年 -17.40% 1.68% -23.92% 1.27% 6.52% 0.41%

2019年 62.01% 1.69% 34.40% 1.18% 27.61% 0.51%

2020年 59.01% 2.25% 26.07% 1.36% 32.94% 0.89%

2021年 33.58% 1.58% -4.67% 1.11% 38.25% 0.47%

2022年 -22.80% 1.74% -20.45% 1.22% -2.35% 0.52%

2023年 -31.63% 1.07% -10.64% 0.80% -20.99% 0.27%

2024年 -14.89% 1.81% 14.46% 1.27% -29.35% 0.54%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0.05% 1.36% -1.13% 0.89% 1.08% 0.47%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欧宝林先生,管理时间为2010年12月7日至2012年7月18日;齐海滔先生,管理时

间为2012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5日;曲盛伟先生,管理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至

202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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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

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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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非直销

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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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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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非直销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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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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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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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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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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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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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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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A)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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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B)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C)《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D)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F)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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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G)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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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H)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J)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K)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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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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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06月17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衍生工具,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

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

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

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

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新兴主题相关的行业选择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不同行业受同一新兴增长动力主题的影

响程度和潜在的受益程度的不同,而不是比较特定行业的优劣,主要评估因素包括:主题与

行业的相关程度,行业的周期性及安全性,市场估值与市场风险,以及行业研究员的看法等,

选择不同的主题相关行业配置。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

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

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

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

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

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

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06月17日更新)

(1)部分顺延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赎回

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

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非直销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06月17日更新)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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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相关业务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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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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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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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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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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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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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非直销销售机

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A)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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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相关业务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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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4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书面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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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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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姓

名或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住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代理人的姓名及其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其他事项等。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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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应由召集人至少提前40日公布提案,在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了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投资者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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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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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相关业务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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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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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罗朝伟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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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存托凭证),衍生工具(权

证等),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

交易日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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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g、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h、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i、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三;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j、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k、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l、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m、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上述第g、k、l项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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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按照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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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管理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

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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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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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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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B)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C)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D)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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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F)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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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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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C)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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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D)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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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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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B)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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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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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

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2、网站和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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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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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规定媒介(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1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年7月18日

2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年9月10日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9月19日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4年11月16日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12月4日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12月19日

7 关于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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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

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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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