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东吴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6 月 17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东吴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东吴中短债债券发起
基金主代码 02448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6 月 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东吴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东吴中短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申购起始日(含定期定额投资) 2025 年 6 月 18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6 月 18 日
下属基金的基金简称 东吴中短债
债券发起 A
东吴中短债
债券发起 B
东吴中短债
债券发起 C
下属基金的交易代码 024488 024489 024490
该下属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
定额投资
是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东吴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非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业务,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
定额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计算,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2、销售机构可自行设置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但不得低于
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最低数额限制。投资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投资业务需遵循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人留意。
3、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业务,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
额投资)金额(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相关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
上限请参见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0.40%
100 万≤M<500 万 0.30%
500 万≤M 固定费用 1,000 元/笔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非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业务,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赎回
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性全部赎回。
2、销售机构可自行设置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最低持有份
额,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业务的最低数额限制。投资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投资业务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人留意。
3、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业务,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
转换转出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渠道托管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确定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相同。
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10%
T≥30 日 0
对于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有期长于 7 日(含)但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或其他销售机
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以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以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投资者。
2、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暂不开通。
(2)代销机构:宁波银行(易管家)、鼎信汇金、和讯基金、财咨道、汇林保大、博
时财富、众禄基金、天天基金、好买基金、蚂蚁基金、同花顺、利得基金、嘉实财富、创金
启富基金、宜信普泽、苏宁基金、华源证券(鑫理财)、汇成基金、上海大智慧、济安基金、
万得基金、联泰基金、泰信财富、攀赢基金、陆金所资管、盈米基金、和耕传承、奕丰基金、
京东肯特瑞、大连网金、雪球基金、华夏财富、中信期货、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招商
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长江证券、国投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东吴证券、中信证
券(华南)、南京证券、国联民生证券、中泰证券、华鑫证券、东方财富证券、粤开证券、
国金证券、华瑞保险、阳光人寿保险。
根据业务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3、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收取额外费用,其申购费率适用于本基金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
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除外,如有调整,另见相关公告)。本基金申购费率
及计费方式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
4、申请方式
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
序应遵循代销机构的规定。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到上述代销机构销售
网点或网上交易平台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上述代销机构的规定。
5、申购日期
投资者应与代销机构约定每期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视同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申购申请
日(T 日)。代销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扣款日进行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
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并以该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6、申购金额
投资者可与基金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各销售机构的最高最低扣款金额遵从其要
求,同时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
7、交易确认
以每期有效申购申请日(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
认日为 T+1 日,投资者可自 T+2 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8、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欲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7 号瑞明大厦 9F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宁波银行(易管家)、鼎信汇金、和讯基金、财咨道、汇林保大、博时财富、众禄基金、
天天基金、好买基金、蚂蚁基金、同花顺、利得基金、嘉实财富、创金启富基金、宜信普泽、
苏宁基金、华源证券(鑫理财)、汇成基金、上海大智慧、济安基金、万得基金、联泰基金、
泰信财富、基煜基金、攀赢基金、陆金所资管、盈米基金、和耕传承、奕丰基金、爱建基金、
京东肯特瑞、大连网金、雪球基金、华夏财富、中信期货、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招商
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长江证券、国投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东吴证券、中信证
券(华南)、南京证券、国联民生证券、中泰证券、华鑫证券、东方财富证券、粤开证券、
国金证券、华瑞保险、阳光人寿保险。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scfund.com.cn 查询或者拨打本
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588 垂询相关事宜。
2、经本公司与销售机构协商,投资者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本公
司旗下基金,销售机构若有费率优惠活动,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我司后台不设折扣
限制,以销售机构上报费率为准。具体费率优惠情况请参见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
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
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