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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5-06-19 07:01:04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

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东财沪港深互联网指数”或“本基金”)于2021年4月2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53号)。《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为了更好满足

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本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于2025年6月20日起,将东财沪港深互联网指数转型为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转型为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本公司旗下的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23年8月17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24号),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同意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司函〔2025〕719号),于2025年6月18日正式成立,与本基金使用

同一标的指数。根据《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条“一、召开事由”第2款“在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约定:“若将来本基

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

否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本公司决定于2025年6月20日起,

将东财沪港深互联网指数转型为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简称“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ETF发起式联接”,A类基金份额代码:012371,C类基金

份额代码:012372;E类基金份额代码:021358)。

届时,东财沪港深互联网指数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东财沪港深互联网指

数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ETF发起式联接A类基金份额”,将“东财沪港深互

联网指数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ETF发起式联接C类基金份额”,将“东财沪

港深互联网指数E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ETF发起式联接E类基金份额”。前

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转型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优惠活动保持不变,且《基金合

同》关于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规定继续有效。

二、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东财沪港深互联网指数的管理费约定为“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约定为“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

率计提”。

经调整后,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管理

费约定为“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

0.5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约定为“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

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三、重要提示:

1、本次修改内容为因转型为联接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而对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同时因

基金实际运作、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对法律文件进行修改。上述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2、修改后的《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西

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25年6

月20日起生效,原《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西藏东财中

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于当日失效。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ongcaijijin.com)查阅修改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0-107)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特此公告。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9日

附件:《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西藏东财中证沪港

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所在部分

全文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四、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

时)及成立运作后,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使用

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

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不受此限

制。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

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

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

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低于三年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

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表

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

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认购份额的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

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

的情况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

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

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三、本基金由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更名前)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本基金由西

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

17、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

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契约型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

18、目标ETF:指另一只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ETF”),该ETF和本

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

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19、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沪

港深互联网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存续期:指《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

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

ETF份额、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

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西藏东财中证沪

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

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

的历史沿革与存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赎回费

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和实

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规则和分类方法、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及时公告。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

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

决定以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及所持基金份额比例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分别计算。认购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人

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

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不受上述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

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

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

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

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

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

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

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

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

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

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

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使单一投资

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时。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

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

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

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2、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额度不足。

13、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

当拒绝大额申购或暂停申购时。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11、12、13、14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

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

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和实

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规则和分类方法、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及时公告。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

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

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

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

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

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

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

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

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

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

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

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

准予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53号)准予募集注

册,基金管理人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

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21年5月18日至

2021年5月28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6月1日生效。

2025年6月18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西藏东财中证沪港

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基

金管理人根据《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西藏东财中证

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西藏东

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即本基金。

自2025年6月20日起,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

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

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2亿元人民币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

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

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

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7、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8、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二级市场停

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10、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

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

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2、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

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3、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额度不足。

14、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

当拒绝大额申购或暂停申购时。

1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0、11、12、13、14、15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

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7、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二级市场停

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第六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第六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资本:762108.766400万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

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

同》,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

告;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表

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

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

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

指数化投资。本基金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

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的

目的。本基金在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

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在

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份额净值的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

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或预期成份股及其权重发

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

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

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

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

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若出现特

殊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

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

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

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

票发生增发或配股、成份股停牌或因法律法规原因被限

制投资、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

时调整,力争使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收益率之

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

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

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

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

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

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

差。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除上述(2)、(7)、(10)、(11)、(15)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

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

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的转型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

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

决定以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注册资本:760584.551100万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

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

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动侧袋机制且

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

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

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

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少

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或注册

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

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

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

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份额净值的增长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率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以申购/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目标

ETF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购

赎回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

交易。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

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的

方式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当目标

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

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3、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以更好

的跟踪标的指数。同时,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此对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主要采取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

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

除上述(1)、(2)、(7)、(10)、(11)、(15)情形之外,因证券

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

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投资目标ETF、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且目标ETF为采用指数化操作

的股票型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

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具有与标

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

八、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

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

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

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

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

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

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

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

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

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

份额、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

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

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

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

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

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

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

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应付利息,在结息日以实收、实付利

息入账。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

性。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或证券经纪商、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前款规定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

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六)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十四)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

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

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等信息。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

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

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

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

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

值全价;

(5)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

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

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

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

价格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价格区间中的数

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价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

的公允性。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经纪商、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

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

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西藏东财中证沪

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执行;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前款规定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

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临时报告

25、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

的要求,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等信息。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修改后的内容

自2025年6月20日生效。

注:“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章节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