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4年11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55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于2024年12月25日成立。
《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25年1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5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2025年6月16日成立,并将于2025年6月2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5年6月24日起,将本基金变更为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据此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相关情况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变更为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简称变更情况如下,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变更前) 基金简称(变更后)
022627 博时中证A100指数A 博时中证A100ETF联接A
022628 博时中证A100指数C 博时中证A100ETF联接C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均保持不变。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的修订内容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对《基金合同》、《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涉及变更为联接基金的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后的《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自2025年6月24日起生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同日起失效。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将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进行更新。
三、重要提示
1、此次变更系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ETF联接基金而作出,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告仅对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0日
附件1:《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三、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六、本基金因特殊情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
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为更好地
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
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
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
三、 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博时中证
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博时中证A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
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六、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
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中证A100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 《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本基金由博时中证
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中证A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 《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
30、存续期:指《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得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目标ETF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
60、联接基金:指本基金,即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
投资于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61、目标ETF: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
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0.35%, 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4%。
......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
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一、基金名称
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
中证A100指数的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本基金与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博时中
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
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联系:
1. 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中证A100指
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
中证A100指数的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 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区别:
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博时中证A1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
现;而本基金则是通过买卖目标ETF基金(包括在目
标ETF的一级市场进行股票篮子组合的申购与赎回,
也包括在目标ETF的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ETF份
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同: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股票篮子组合的方式进
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
采用现金方式。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基
金份额净值;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5. 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 博时中证
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指定场内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
则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 本基金与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
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
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
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
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
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模
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
收可能不同于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
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本基金须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而博时中证
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仅规定在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的
历 史 沿
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
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
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该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
或者超过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
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
购申请。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6、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
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
公告。 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受首次募集规模的限制。
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由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来。 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 《关于准予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52号)准予募集注
册,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4年12
月10日至2024年12月23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
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2024年12月25日生效。
根据 《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的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
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转换
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 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决定将博时中证
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博时中证A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据此修订
《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2025年6月24日起,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
效。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 案 的
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 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遇目标ETF的投资市场休市、 目标ETF暂停交易
或赎回、 目标ETF延迟支付赎回对价或延迟交收、交
易所或登记机构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本基
金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
日。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
证券交易。
......
8、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 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
停牌。
10、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1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
证券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7、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8、 本基金当日总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
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赎回申请。
9、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
过户等业务规则;
(1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标ETF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 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目标ETF终止上市或目
标ETF基金合同终止等情形时本基金变更为直接投
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十、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
数为: 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
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
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
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0.35%, 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含存托凭证)。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三、投资策略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成
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
调整。 但因特殊情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
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使
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长期
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
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小于0.35%, 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日
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变大,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
大。
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
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调整而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
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
等情况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
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量、 流动性、投
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
决定是否采用抽样复制的策略。 对于复制方法的变
更,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除上述第(2)、(8)、(13)、(14)、(15)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规
定媒介上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跟踪中证
A100指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
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
中证A100指数的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指数的
紧密跟踪。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
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0.35%, 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变大,基金管理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
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 其余资产可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依法发行
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衍生工具、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
保障日常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按照
目标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
市场进行目标ETF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
调整,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作相应的变更或
调整。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
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灵活选用上述方式
进行目标ETF的交易。
3、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
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ETF。 因此对可投资于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
略,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
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
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除上述第 (1)、(2)、(8)、(13)、(14)、(15)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第(1)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
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同时,本基金为
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中证A100指数,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除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原因外,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
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
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应
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提出解决方案,并
相应履行适当程序,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
述部分,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 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
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
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第 十三 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 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第 十四 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
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估值方法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含存托凭证)、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其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当日无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时;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 十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
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
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
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 管理人应
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
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
理人可选择在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
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
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 如因资金余额不足
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 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
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
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
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管理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
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
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 管理人应
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
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
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托管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
理人可选择在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
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
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 如因资金余额不足
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 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
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博时中证A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 十七 部
分 基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
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
第 十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
4、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七)临时报告
......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
......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
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
(五)临时报告
......
25、变更目标ETF;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
(十四)投资目标ETF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
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ETF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
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当列明计算方
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
理基金的情况。
......
第 二十 二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
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由《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而来。自2025年6月24日起,本基金合同生效,
《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
第 二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基金合同摘要修改同基金合同正文部分内容
附件2:《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和能力;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中证A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博时中证A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
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
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
格和能力;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拟担任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
为明确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博时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中定义
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
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
金指引》等有关法律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
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
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
业务。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还可
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除上述第(2)、(8)、(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
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
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
融券业务。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还
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除上述第(1)、(2)、(8)、(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五、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
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含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
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其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当日无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 基金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的信息披露、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
息披露、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
告、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
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
息披露、投资目标ETF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十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四)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账户开户费
用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
净值不计提基金管理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
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
净值不计提基金托管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
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
(四)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账户开户费
用和账户维护费、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
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
《博时中证A1
附件2:《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