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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红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5-06-20 11:04:06

泓德红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公告日: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2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 基金概览 ................................................... 3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4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6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7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11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11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13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16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7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17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 17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19

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泓德红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泓德红利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 2025 年 4

月 2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及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ongdefund.com)上的《泓德红利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泓德红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A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501227

基金简称:泓德红利优选混合(LOF)A

场内简称:红利优选

扩位简称:泓德红利优选 LOF

(2)C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22520

基金简称:泓德红利优选混合(LOF)C

2、基金类型:混合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A 类基金份额总额:截至 2025 年 6 月 18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总额

4

为 217,440,242.22 份

5、A 类基金份额净值:截至 2025 年 6 月 18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23 元

6、本次上市交易的 A 类基金份额:200,332,886.00 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5 年 6 月 25 日

9、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10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24]1425 号文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 年 4 月 29 日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2025 年 4 月 7 日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

7、发售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销售,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公开销售

8、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

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

5

限公司、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

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

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19,425,323.66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19,425,323.66 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2,763.03 元人

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2,763.03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总额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1、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及《泓德红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 年 4 月 29 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19,448,086.69 份

(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5]143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 年 6 月 25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6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A 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红利优选(扩位简称:泓德红利优选 LOF)

5、A 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501227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

易。

6、本次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份额:200,332,886.00 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 A 类基金份额托管在场外,

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自 2025 年 6 月 25 日起恢复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5 年 6 月 18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2574 户,平均

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84,475.62 份。其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持有人户数

为 1107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180,969.18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5 年 6 月 18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 A 类场内基金份额为 98,370,441.00 份,占 A 类场

内基金总份额的 49.10%;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 A 类场内基金份额为

101,962,445.00 份,占 A 类场内基金总份额的 50.90%。

(三)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18 日,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

1

天津众赢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 55,001,215.00 27.45%

2

天津竹风远流科技有限

公司 40,005,444.00 19.97%

7

3 赵建坤 20,008,871.00 9.99%

4 张威 11,910,183.00 5.95%

5 韩蕊 10,999,443.00 5.49%

6 杨旭宸 10,000,611.00 4.99%

7 王雪艳 9,963,703.00 4.97%

8 吕晓萌 9,275,037.00 4.63%

9 董继伟 9,000,450.00 4.49%

10 刘智华 1,959,040.00 0.98%

合计 178,123,997.00 88.91%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15 年 3 月 3 日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柳梧城投大厦 A-1206-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号 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注册资本:1.43 亿元人民币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58 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321398646T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童贤达

联系电话:4009-100-888

股东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1 王德晓 25.9129%

2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9790%

3 珠海市基业长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1.2613%

4 南京民生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9.3750%

5 江苏岛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9.3750%

6 上海捷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0968%

7 泓德基业(西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0.6119%

8 珠海市崇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3.9266%

8

9 珠海市广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2.2133%

10 温永鹏 1.5000%

11 李晓春 0.3497%

12 王克玉 0.3497%

13 秦毅 0.3497%

14 李娇 0.3497%

15 李操纲 0.3497%

合计 100%

2、内部组织结构:

泓德基金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组织管理原则,并结合基金管理的特点和公司

业务的实际需要设置合理的组织架构。公司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研交、市场营销

和运营保障三大功能块。其中投研交功能块,包含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

量化投资部、智能投资部、多资产投资部、研究部、宏观策略部、交易部,主要

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市场营销功能块,包含市场部、机

构部、银行渠道部、业务发展部、养老金管理部,主要负责产品设计、产品营销

和市场推广等工作;运营保障功能块,包含运营支持部、信息技术部、人事行政

部、财务部,主要负责估值核算、注册登记、信息技术系统管理维护以及公司各

项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行政后勤等保障工作。同时,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负责公司及业务全流程合规保障、风险控制等工作。

3、人员情况: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有正式员工 142 人,硕士占比 79%,博士占比

7%。

4、信息披露负责人:李晓春

咨询电话:4009-100-888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48 只开放式基

金,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为 456.94 亿元,同时公司还管理多个专户产品。

6、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苏昌景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本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研究所金融工程研

究员;历任泓德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9 月 6 日至 2024 年 4 月

9

30 日)、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12 月 2 日至 2022 年 1

月 28 日)、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2 月 10 日至 2022

年 7 月 1 日)、泓德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泓德智选启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7 日)的基金经理。现任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4

月 29 日起任职)、泓德优质治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3 月 23

日起任职)、泓德汽车产业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1 月 17 日

起任职)、泓德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6 月 20 日起任职)、

泓德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9 月 6 日起任职)、泓德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 年 4 月 17 日起任职)、泓德红利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2025 年 4 月 29 日起任职)的基金经理。

孙泽宇先生,基金经理,量化研究员,硕士。现任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3 年 12 月 15 日起任职)、泓德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2024 年 4 月 30 日起任职)、泓德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

年 4 月 17 日起任职)、泓德红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5 年 4 月

29 日起任职)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24 年 12 月末,平安银行有 110 家分行(含香港分

行),共 1,149 家营业机构。

2024 年 1-12 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1,466.95 亿元(同比下降 10.9%)、

净利润 445.08 亿元(同比下降 4.2%)、资产总额 57,692.70 亿元(较上年末增

长 3.3%)、吸收存款本金余额 35,336.78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3.7%)、发放贷款

和垫款总额 33,741.03 亿元(较上年末下降 1.0%)。

3、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客群拓展室、营销推动室、估值核算室、

资金清算室、企划与综合服务室、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室 8 个处

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74 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

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24 年 12 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8,259 亿,平安银行已托管 312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

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

财需求。

(三)上市推荐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11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柳新

联系人:柳新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25 年 6 月 18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

2025年06月18日

资 产:

货币资金 127,767,107.76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34,332,394.13

其中:股票投资 134,332,394.13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清算款 -

12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58,953.10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262,158,454.9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

2025年06月18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41,675.68

应付托管费 23,612.62

应付销售服务费 8,154.51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83,408.37

负债合计 256,851.18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58,731,401.68

未分配利润 3,170,202.13

净资产合计 261,901,603.81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262,158,454.99

注:报告截止日 2025 年 6 月 18 日,基金份额总额为 258,731,401.68 份,其

中 A 类基金份额总额为 217,440,242.22 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23 元;C 类基

金份额总额为 41,291,159.46 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18 元。

13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25 年 6 月 18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34,332,394.13 51.24

其中:股票 134,332,394.13 51.2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7,767,107.76 48.74

8 其他各项资产 58,953.10 0.02

9 合计 262,158,454.99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5,018,743.00 9.55

C 制造业 43,131,459.13 16.4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486,838.00

0.19

E 建筑业 5,106,496.00 1.95

F 批发和零售业 4,218,386.00 1.6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222,322.00 6.19

1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2,428,988.00 0.93

J 金融业 33,429,168.00 12.7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82,336.00 0.3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6,590.00 0.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9,200.00 0.1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61,868.00 1.17

S 综合 - -

合计 134,332,394.13 51.29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股票

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601229 上海银行 299,900.00 3,214,928.00 1.23

2 601169 北京银行 466,300.00 3,180,166.00 1.21

3 601288 农业银行 529,500.00 3,034,035.00 1.16

4 600028 中国石化 512,800.00 2,953,728.00 1.13

5 601328 交通银行 378,500.00 2,944,730.00 1.12

6 600015 华夏银行 365,000.00 2,923,650.00 1.12

7 600398 海澜之家 409,000.00 2,903,900.00 1.11

8 601818 光大银行 703,000.00 2,882,300.00 1.10

9 601225 陕西煤业 143,500.00 2,867,130.00 1.09

10 600016 民生银行 603,100.00 2,858,694.00 1.09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无。

15

(六)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无。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无。

(八)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上海银行(证券代码:601229)、农

业银行(证券代码:601288)、光大银行(证券代码:601818)、民生银行(证券

代码:600016)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24 年 12 月 30 日,农业银行(证券代码:601288)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清算管理规定等被中国人民银行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487.6 万元、罚款 4672.9 万元。

2024 年 12 月 30 日,民生银行(证券代码:600016)发行人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清算管理规定等被中国人民银行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99.1 万元、罚款 1705.5 万元。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光大银行(证券代码:601818)发行人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清算管理规定等被中国人民银行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201.8 万元、罚款 1677.1 万元。

2025 年 1 月 2 日,上海银行(证券代码:601229)发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因贷款管理、代销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

管局罚款 200 万元。

2025 年 3 月 27 日,上海银行(证券代码:601229)发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

16

限公司因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 110 万元。

在上述公告公布后,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公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

为上述处罚不会对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公司

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本基

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8,953.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8,953.10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证券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证券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泓德红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泓德红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泓德红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18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19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20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21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2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提供,或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23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24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价格;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26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履

行适当程序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及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27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28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29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规定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

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

或代理人进行授权;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

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30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31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

32

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

33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的

收益分配方式仅能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派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4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

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3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相关协议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6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重点挖掘红利主题

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机会,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定。

37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

于本基金界定的红利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2、股票投资策略

(1)红利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分红较为稳定、股息率较高的上市公司,本基金所定义的

红利主题相关股票是指满足以下第(1)项和第(2)项中任一项条件的上市公司

发行的股票(不包括 ST、*ST 股票):

1)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2)在过去两年中,至少有一年实施现金分红且现金分红率(现金分红/净利

润)或股息率(现金分红/市值)处于市场前 50%。

(2)个股选择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量化投资团队开发的“量化多因子模型”进行股票选

择并据此构建股票投资组合。“量化多因子模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将进行定期

动态调整,力争股票配置最优化,以期实现持续超越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投资

目标。

本基金所采用的股票量化投资模型主要包含三个部分,以实现股票收益预测,

风险管理和跟踪误差控制。这三个部分包括收益预测模型,风险模型和组合优化

模型。

收益预测模型以量化投资团队开发的多因子选股模型为基础,深入分析个股

的估值水平、盈利能力、波动指标、运营指标、市场情绪面等指标,根据行情变

38

化进行动态调整,争取做出全面优质的股票收益预测模型。

风险模型控制投资组合对各类风险因子的敞口,包括资产波动率、行业集中

度、风格暴露等,力求主动风险以及跟踪误差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组合优化模型结合收益预测模型和风险模型的产出,并综合考虑交易成本等

因素,在风险约束条件下,将投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的可投资组合。力争股票配置

最优化,以期达到持续超越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投资目标。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本基金界定的红利主题相关股票投资策略

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

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

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 GDP、CPI、国际收支等

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

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

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

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

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

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

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

约风险水平。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赋予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利,投资

者可能还具有回售等其他权利,因此从这方面看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应等于普

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和可转换债券自身内含的期权价值之和。本基金在合理地给出

39

可转换债券估值的基础上,尽量有效地挖掘出投资价值较高的可转换债券。

(4)可交换债券配置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内嵌期权价值。其中其

债券价值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

面利息;而其股权价值则需要关注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股

票价值。本基金将结合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

的综合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期限匹配、风险控制的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构、

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

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

股指期货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

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

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

40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红利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41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c)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d)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f)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g)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h)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i)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3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42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9)、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表决。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43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5、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90%+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1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1、中证红利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由沪深市场中现金股

息率高、分红较为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 只股票组成,以反映沪深

市场高股息率股票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2、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样本债券

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

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市场推出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或上述业绩比较基

准采用的指数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于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44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8、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45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

选取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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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47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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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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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

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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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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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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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