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17:00止。2025年6月20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可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份额150,718,889.7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435,172,892.35份的34.6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份额大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满足法定的二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会议审议了《关于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150,718,889.7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公证费由基金资产承担,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1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20000
二、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6月20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自2025年6月23日起,变更后的《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二次召开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二次召开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1日
公证书
(2025)沪东证经字第3869号
申清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2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委托代理人:邱舸航,女,1995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6月5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会议方式二次召开的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5年5月20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5年5月21日、5月22日分别发布了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系列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2025年1月20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二次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傅匀和本处工作人员徐茂森于2025年6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2座26层,申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对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特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郭彦雯的监督下,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计票人员邱舸航、张煜进行计票。截至2025年6月19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50,718,889.79份,占2025年1月20日权益登记日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435,172,892.35份的34.63%,达到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法定开会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50,718,889.7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对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