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重要提示】
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 ) 经 2024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4】 193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 谨慎、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信用风险、 政策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启
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 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策略,
跟踪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
的债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券暂停上市、 停牌或违约等潜在
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
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成分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
发行期限 5 年及以下的支持绿色金融及普惠金融国家战略落地的债券品种组成。
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成分券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债券构成:
(1) 成分券种类: 募集资金明确投向绿色、 小微企业、 三农、 脱贫攻坚、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领域的商业银行债券及绿色政策性金融债券, 不包含二级资
本债券、 次级债;
(2) 信用评级: 主体评级为 AAA, 信用债中债市场隐含评级 AAA-及以上;
(3) 上市地点: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4) 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
(5) 成分券剩余期限: 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 、 五年以下(含五年) ,
含权债剩余期限按计算日中债估值推荐方向选取;
(6) 成分券币种: 人民币
(7) 付息方式: 无限制
(8) 发行期限: 5 年以下(含 5 年)
(9) 含权债: 不包含含权债, 不包含永续债及可续期债
(10) 取价源: 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 0.1%) , 优先选取
合理的最优市场价格, 若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 指数成分券中, 不同场所流通
的同一支券作为不同券处理;
(11) 成分券权重: 市值法加权, 单一发行人的市值权重上限为 10%, 若有
单一发行人市值权重超过 10%, 则压缩其权重至 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
案 及 成 份 券 信 息 详 见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 网 址 :
www.chinabond.com.cn。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
和定性分析的方法, 在预期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谨慎配置相对风险较低、 投资价
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 章
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4
录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 6
三、 基金管理人 ...................................................... 6
四、 基金托管人 .....................................................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募集 ..................................................... 3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九、 基金的投资 ..................................................... 47
十、 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二、 基金收益与分配 ............................................... 59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六、 侧袋机制 ..................................................... 72
十七、 风险揭示 ..................................................... 75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28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言
《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润元大中债绿
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
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指数基金指引》 : 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 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金份额发售、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活动
25、 销售机构: 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润元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39、 《业务规则》 : 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 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53、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简称“规定报刊” ) 和/或《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
网站” ,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4、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8、 特定资产: 包括: (一)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9、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
期 1 栋 2103-2105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
心二期 1 栋 2103-2105 单元
邮政编码: 518066
法定代表人: 胡昊
成立时间: 2013 年 1 月 17 日
注册资本: 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 (0755) 88399008
传真: (0755) 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629 号文批准增加注册
资本金并变更百分之五以上股权股东。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4.5%
华润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24.5%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三个专业委员会: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
员会、 审计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基金运作的合规风控工作, 由公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司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经营层设总经理业务办公会、 产品审议委员
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金融科技委员会、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专户产品投
资决策委员会、 固有资金投资运用管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
构。
截止到 2025 年 3 月 31 日, 公司有员工 69 人, 其中 65%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
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
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胡昊先生, 董事、 董事长, 硕士。 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管理培训生,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高级经理助理、 个人金融业务部副高级经理及
副总经理、 网络渠道部总经理、 大客户营销四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宁夏区分行副行
长、 党委委员等职务。 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公司董事、 总经
理。
黄震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硕士。 历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综合管理部
经理;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 办公室主任、 资产管理事业
部总经理;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部副总监、 战略研究部总监、 研究部兼交易
部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董事总经理、 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 总裁。 现任华
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 公司董事、 总经理, 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刘宗圣先生, 董事, 博士。 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析师、 宝来证
券研发部总经研究组组长、 宝来证券集团总裁特别助理、 总经理室主任、 国际金融
部副总经理, 宝来证券(香港) 有限公司总经理, 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司(简称 AMII 资产管理公司)
董事(Commissioner) 。 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台湾地区证
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 社团法人台湾注册财务策划师协会常务理
事, 财团法人元大文教基金会董事。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严珊珊女士, 董事, 硕士。 历任麦肯锡咨询有限公司商业分析员, 华润集团战
略部金融组高级经理,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部政策研究岗, 华润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助理总经理。 现任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副
总经理。
刘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香港中文大学系统工程和工程管理系助理教
授、 金融系助理教授、 副教授, 美国密苏里大学经济学系副教授, 香港中文大学金
融理学硕士项目主任, 香港中文大学-清华大学 MBA 项目主任。 现任香港中文大学
EMBA(中文) 项目主任、 教授。
汪习根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现任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 教授。
代军勋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分行信贷员, 武汉大学
金融系讲师,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 现任武汉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上
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州极飞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湖北天
乾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外部非执行董事。
2、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黄震先生, 总经理, 硕士。 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严莉女士, 督察长, 学士。 历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公司风控总监(总助级) 、 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 公司合规总监(总助级) 。 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张彦军先生, 首席信息官, 硕士。 历任览众科技有限公司咨询实施部部门经理、
赢时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设计部需求分析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经理。 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科技与运营部负责人、
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贾戎蕾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经
理助理、 经理;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业务部代销业务经理、 区域副总监、
助理总监, 零售业务部副总监、 总监(总经理助理) 、 零售业务部联席总监(总经
理助理) 。 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 本基金基金经理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曹芙蓉女士, 基金经理,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现任华润元大润
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润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
元大泓远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润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震(总经理)
洪潇(权益量化部负责人)
刘宏毅(基金经理)
李武群(基金经理)
尹华龙(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
5、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则,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控制
严密,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公司章
程、 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专项制度和操作规范四个层次的制度系列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司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2、 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等
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 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1)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
(2)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风险控
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风险控制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议、 监
督和检查。
(3) 公司设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合规风控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定期和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4)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
负责审议风控制度、 流程, 评价风险管理状况, 为公司各环节风险的监测、 评估
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5) 公司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系统实
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同时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系统实
施进行风险控制。
(6) 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 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 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报告
制度) 、 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 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
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 职责分离、 监察稽核、 实物控制、 业绩评价、
严格授权、 资产分离、 危机处理等政策、 程序或措施。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4) 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清晰的报告系统,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
通渠道, 公司全体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并
处理。
公司的报告系统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不同的时间、 频次
进行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司的执行体系报告路线是各业务人员向部门主管报告、 部门主管向总经理
报告、 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的监督体系报告路径是公司员工、 各部门主管向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报告,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向总经理、 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置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另外公司还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严格依法经营。 督察长和合规与
风险管理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博成路 1388 号浦银中心 A 栋
法定代表人: 张为忠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朱萍
联系电话: (021) 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
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展
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养老金业务处、 内控管
理处、 业务保障处、 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 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 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 男, 1967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
区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 中国建设银行湖北
省分行纪委书记、 副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
务部) 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 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委员会书记、 董事长。
李国光, 男, 1967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
财部总经理, 天津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 总行资产负
债管理委员会主任, 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 沈阳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5 年 3 月 31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4203.76
亿元,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485 只。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 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
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 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
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
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
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
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
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为出发点, 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 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 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 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
查风险隐患。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4)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 法规、 政策的其他规定。
2、 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3、 监督方法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独
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 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常运作中, 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 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
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 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 采取人工
监督的方法。
4、 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报
告包括提示函、 临时日报、 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 以电话、 邮件、 书面提示
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对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及
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1) 直销中心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
期 1 栋 2103-2105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
心二期 1 栋 2103-21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昊
成立时间: 2013 年 1 月 17 日
电话: (0755) 88644327
传真: (0755) 82789493
联系人: 袁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000-89
网址: www.cryuantafund.com
(2)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联系人: 王震
公司电话: 010-85109619
客服电话: 955998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官方网站: www.a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联系人: 田青
公司电话: 66215533
客服电话: 95533
官方网站: www.ccb.com
(3)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宗少俊
联系人: 李阳
公司电话: 0756-8121164
客服电话: 0756-96588
官方网站: www.crbank.com.cn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赵杨
公司电话: 0755-22168838
客服电话: 95511-3
官方网站: bank.pingan.com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廖林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郭明
公司电话: 010-66106114
客服电话: 95588
官方网站: www.icbc.com.cn
(6)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公司电话: 0571-26888888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官方网站: www.fund123.cn
(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屠彦洋
公司电话: 021-54509977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官方网站: www.1234567.com.cn
(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楼曦露
公司电话: 0574-87050028
客服电话: 95574
官方网站: www.nbc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联系人: 王家宝
公司电话: 010-58560666
客服电话: 95568
官方网站: www.cmbc.com.cn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32-4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 方合英
联系人: 马伟山
公司电话: 400-680-0000
客服电话: 95558
官方网站: www.citicbank.com
(1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联系人: 盖营
公司电话: 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 95555
官方网站: m.cmbchina.com
(1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剑斌
联系人: 韩静
公司电话: 0571-85108051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话: 95398
官方网站: www.hzbank.com.cn
(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联系人: 华兵
公司电话: 0591-87844196
客服电话: 95561
官方网站: www.cib.com.cn
(1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联系人: 杜春野
公司电话: 86-10-68858158
客服电话: 95580
官方网站: www.psbcltd.cn
(1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张潇月
公司电话: 0571-87659101
客服电话: 0571-87659101
官方网站: www.czbank.com
(1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 梁艳
公司电话: 010-85238570
客服电话: 95577
官方网站: www.hxb.com.cn/index1.html
(1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联系人: 何兆斌
公司电话: 86-21-58766688
客服电话: 86-21-58766688
官方网站: www.bankcom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
期 1 栋 2103-2105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
心二期 1 栋 2103-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昊
电话: (0755) 88399008
传真: (0755) 88399045
联系人: 张彦军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负责人: 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高鹤、 黄拥璇
联系人: 高鹤
电话: (0755) 22385837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六、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 1934 号文准予注册。
二、 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
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方式和对象
(1)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25 年 6
月 27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26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通过不同销售机构公开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发售的时间有所不同(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
(2) 销售渠道: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及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
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3) 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 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暂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 元人民币。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 元人民
币, 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6)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4、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须支付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0%
1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1000 元/笔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折算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申请确认
总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不收认购手续费。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假定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 且该认购申请被
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 认购费率为 0.20%, 则可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净认购金额=100,000/(1+0.20%) =99,800.4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800.40=199.60 元
认购份额=(99,800.40+10.00) /1.00=99,810.40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申请被全额确
认, 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 可得到 99,810.4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假定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 且该认购申请被
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 则可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0) /1.00=100,010.00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且申请被全额确
认, 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 可得到 10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6、 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 认购款项支付: 投资人认购时,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7、 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后及时(包括
该日) 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8、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由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 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
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 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各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
币,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人民币, 以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2、 赎回份额的限制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 若届时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换转出
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
赎回。
4、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30%
1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1000 元/笔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A 类/C 类基金份额
持有天数(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0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7 日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假定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30%, 该投资者的申购
费用及可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30%) =99,700.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 元
申购份额=99,700.90/1.0500=94,953.24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申购费用为 299.10 元, 可得到 94,953.24 份 A 类基金
份额。
(2)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例如: 假定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 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95,238.10
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少于 7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 1.2800=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00× 1.5%=192.00 元
赎回金额=12,800.00-192.00=12,608.00 元
即: 该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少于
7 日, 假定该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608.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
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 并在
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 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总份
数;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总份
数。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其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 或“(2) 部分延期赎回” 的
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延期
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 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 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
回报, 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除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
选成份券以外的公开发行的债券(含国债、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1、 债券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 投资于标的指
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 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 构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 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
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违约风险,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
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综合考虑成份券违约风
险、 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 据此制定成份券替代策略, 及时
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 其他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1) 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 积极主动的预测未
来的利率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
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 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 以
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反之, 如果预期利率上升, 本基金将缩短
组合的久期, 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 信用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1)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的
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
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
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2)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资标的, 信用风险管理对于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至
关重要。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行业发展周期、 公司业务状况、 公司
治理结构、 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同时, 本基金将运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的信
用债券评级体系, 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
利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优质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3) 本基金所投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 下同) 评级需在 AA+(含) 以上。
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0%-50%,
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A 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50%-100%。 其中,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资产的信用评级参考主体评级, 其它信用资产
采用债项评级, 如无债项评级则参考主体评级。 评级公司不包含中债资信。 基金
持有信用债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3、 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 同业存单等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 以及回购成本等因
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
资操作。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 (9) 、 (10) 情形之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收益率×
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5%
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隶属于中债定制指数族系, 该指数成份
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 发行期限 5 年及以下的支持绿色金融及普惠金
融国家战略落地的债券品种组成, 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 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策略, 跟踪中债-绿色普
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债券市场组合的
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 业
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十、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同业存单、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 、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 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四、 估值方法
1、 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 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行使回售权的, 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3、 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6、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 选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认其公允价值。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二、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红方案
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列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入基金费用。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 及《信
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 估值等事
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 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十六、 侧袋机制
一、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侧袋账户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 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份额。 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
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 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 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 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 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 该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
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 具体事项届时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
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
的申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 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 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 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2、 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 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 应
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3、 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 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 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 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的信息披露
(1)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 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2) 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
账户进行编制。 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 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
度报告披露, 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产处置进展情况, 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3) 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 处置特定资产、 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 基金管理人
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 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 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 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 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 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 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
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 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7、 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 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或将来法律法规针对侧袋机制的
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十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政策风险、 管
理风险、 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其他风险等。
一、 市场风险
1、 利率风险
由于中央银行的利率的调整和短期利率的波动产生本基金的利率风险。 由于
利率的波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低于或高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 从而影响到
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 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 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
再投资风险。
二、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 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
紧张的情况下) 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易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
基金赎回金额较大, 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1、 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实现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除标的指数成
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以外的公开发行的债券(含国债、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同时, 若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4) 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 中“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 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 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 票据的发行人违约, 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 将直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产生信用风险。
四、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所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五、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 分析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六、 操作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七、 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八、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 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 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 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
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 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
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 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 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十、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标的指数风险
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 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 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 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 影响投资收益。
2、 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3、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4、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债券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由于标的指数是每天将利息进行再投资的, 而组合债券利息收入只在卖券
时和债券付息时才收到利息部分的现金, 然后才可能进行这部分资金的再投资,
因此在利息再投资方面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
踪偏离度。
4) 由于成份债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
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
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水
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
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债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
该债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 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整, 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人需承担投资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控制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本
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 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终止。 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
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8、 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 发生停牌时, 基金可能面临因无法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可能发生成份券交收违约或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形, 可能会
面临基金资产损失、 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9、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
和定性分析的方法, 在预期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谨慎配置相对风险较低、 投资价
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
十一、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
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但应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应监管机构、 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
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
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之外,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
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规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 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 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红方案
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五)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费用。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除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
选成份券以外的公开发行的债券(含国债、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 (9) 、 (10) 情形之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
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 调解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
院, 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1 栋
2103-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昊
设立日期: 2013-01-17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6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88399008
2、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主要负责人: 张为忠
成立日期: 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935208.0397 万元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除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选成份券以外的公开发行的债券(含国债、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合理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
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1)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2) 、 9) 、 10) 情形之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相关法律、 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 业
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如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 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双方有责
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及时发送更新后的名单。 名
单变更后双方应及时发送对方, 经对方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基
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隐瞒其关联方及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导致基金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隐瞒方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
责任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配合。
7.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 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 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监督
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
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
相应责任。
(二)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
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
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配合。
(三) 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
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 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七)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 就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议, 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 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
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 并在
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 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二) 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 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
定处理原则。
(四)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 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公告;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及时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需要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
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
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 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并从其解释。
(二)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
经友好协商、 调解可以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根
据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终止: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
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 联系。
二、 信息咨询、 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分红方式状态、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 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晓
其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入自助语音服务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至客服信箱
(kf@cryuanta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信箱: 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四、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ryuanta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 《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三) 《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华润元大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