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6月2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鹏华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ETF
512130
交易型开放式
2025年6月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鹏华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鹏华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2025年7月1日
2025年7月1日
注:鹏华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简称为“现金全指”,扩位
简称为“现金流ETF中证全指”。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鹏华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5年7月1
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3 申购和赎回业务
3.1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
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
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4.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
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
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
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的清算交
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
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及其现金替代、深交
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
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
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
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
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
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3 申购与赎回的对价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
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
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对基金
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万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或公示。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相关业务
规则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鹏华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