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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5-06-26 11:10:42

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5年6月17日

送出日期:2025年6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

基金简称基金代码007712

放债券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08-26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开放频率每3个月开放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1-04-19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范锐

证券从业日期2013-07-01

注: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

投资目标

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

债、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因

投资范围

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工作

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

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在封闭期和开放期内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

略、杠杆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本基金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

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5-03-31

0.39%其他资产

0.52%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1.11%买入返售金融资

97.97%固定收益投资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数据截止日期:2024-12-31

8.00%7.00%6.00%5.00%4.00%3.00%2.00%1.00%0.00%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净值增长率 1.58% 6.37% 6.51% 1.65% 3.36% 7.56%

业绩基准收益率 1.51% 2.98% 5.09% 3.31% 4.78% 7.61%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M

100万元≤M

申购费(前收费)

200万元≤M

M≥500万元1000元/笔

N

赎回费7天≤N

N≥30天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40%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0.10%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38,000.00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120,000.00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

师费、仲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的银

其他费用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服务机构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用类别详见

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

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52%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

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包括:1、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

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2、

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3、《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同时,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若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

的风险。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

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

信用风险。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

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6、国

债期货的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

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

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

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

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

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7、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

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

律(不包括港澳台)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