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利得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4月14日证监许可
【2025】791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实施侧袋机
制对投资者的影响,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
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境外证
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汇率变
动风险。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
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恒生科技指数代表经筛选后最大30间
与科技主题高度相关的香港上市公司。选股范畴包括于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
票,不包括第二上市的外国公司和根据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21章上市之
投资公司。需要符合相关流动性要求、业务要求、主题要求和创新筛选要求后,
市值排名最高的30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
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hsi.com.hk。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境外托管人..................................................................................................................23
第六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28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3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和质押...............................4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6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78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8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摘要.......................................................................................................97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摘要.....................................................................................................116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8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0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1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部
利得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部利得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西部利得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西部利得恒生
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西部利得恒生科技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部利得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部利得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侧袋机制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10日颁布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
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
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2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者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
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30.销售机构: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部利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之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的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
基金的开放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其中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和更新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
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
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和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6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8.标的指数:指恒生科技指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276号晶耀商务广场3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何方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何唐月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870 51%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18,130 49%
合计 37,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何方先生:董事长
何方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工商管
理专业。23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
管理总部投资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起任西部证券
副总经理。2017年3月至9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年9月至
2021年2月任西部证券总经理。自2019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董事
贺燕萍女士,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管、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
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代任首席信息
官。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生,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获金融工程博
士。曾先后就职于江西新余食品联合总公司、江西新余物资局、携程旅行网、
富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等。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昆朋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等。
曲莉女士:董事
曲莉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获法学
硕士学位。曾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主持工作)、风险
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兼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现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尚淑莉女士:独立董事
尚淑莉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曾任陕西
省东风机械厂职员、西安萃生药业有限公司投资部职员、陕西鹏程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现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丰瑞学堂负责
人。
张成虎先生:独立董事
张成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
业,获博士学位。曾任陕西财经学院计算机站职员,陕西财经学院银行管理工
程系助教、讲师、副系主任、副教授、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银
行信息管理系系主任、博士生导师、三级教授。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
学院银行信息管理系二级教授,西安交通大学同花顺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享
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吴海先生:独立董事
吴海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福坦莫大学国际工商管理
专业,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航天部第三研究院31所工程师,航天科工集
团第三研究院高级工程师,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303所副处长、处长、副
所长、副所长(正局级),青海省西宁市委常委、大通县委书记,青海省金融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副理事长。现已退休。
2、监事会成员
刘彬先生:监事会主席
刘彬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科员、办公室副处长、金融
创新研究组副组长、金融创新研究组组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自贸区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泰君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嘉宁先生:股东监事
李嘉宁先生,股东监事,毕业于墨尔本大学信息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西安三元软件有限公司开发部项目经理,陕西金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产品
部员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助理审计师、信息技术审计岗,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现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稽核
部总经理,西部优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何晔女士:职工监事
何晔女士,职工监事,毕业于复旦大学应用数学专业。曾任友邦保险公司
中国区呼叫中心副总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部呼叫中心主管、客服
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历任公司营销服务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现
任公司营销服务部副总经理。
徐蓉女士:职工监事
徐蓉女士,职工监事,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硕士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培生,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财务
主管。历任公司财务主管、高级财务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副总经
理、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代任首席信息官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代任首席信息官,硕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
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
安宾馆业务主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
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代任首席信息官。
赵毅先生:督察长
赵毅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专业,2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处职员、北京市波姆红外
技术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股票分析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12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2016年9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王宇先生:副总经理
王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交易部总经理(兼),硕士研究生,毕
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1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
易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
理。自2016年9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公募投资部总经理、
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副总经理、投资总监、交易部总经理(兼)。
蔡晨研先生:副总经理
蔡晨研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硕士研究
生,毕业于复旦大学挪威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2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科员,SKF(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海康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财务主管,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财务主管,阿卡商务咨询(上海)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自2010年9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
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产品设计部总经理。现任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
王汗青先生:副总经理
王汗青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兼),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英国埃克塞特大学国际商法专业,18年证券从业
经历。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研究中心资本市场部科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研究中心资本市场部科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北京市
场部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董事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党委
组织宣传部部长、战略客户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党委深化改革小组
组长、研究所所长、上海分公司总经理。自2024年8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拟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电子商务部总
经理(兼)。现任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兼)。
4、基金经理
胡超先生,国际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生部金融学专业。26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业务经理,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长期业务部职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事
业部投资经理、外币投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部副总经理、高级港股投资经理。于2017年11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国际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自2023年4月起担任西部利得
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童国林先生,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货币银行学专业。30年
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深圳中航企业集团财务部会计,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研究
员,甘肃证券深圳代表处投资经理,华宝兴业基金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富国基金公司首席策略分析师,天弘基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上海安
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长江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八部总
经理。于2018年11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自
2024年9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创业板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西部
利得创业板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西部利得深证红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交易部总经
理(兼)。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
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6年9月起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投资总监、交
易部总经理(兼)。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孙威先生,总经理助理。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金融学专业。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投资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机构销售部投资顾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
执行董事,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副总监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2015年11月加入西部利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何奇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
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财政学专业。曾任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高级分析师,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0年6月加入西部
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严志勇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曾任上海强生
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主管。
2017年5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固
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盛丰衍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主动量化投
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曾任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助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
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6年10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主动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保国先生,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FOF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西
藏同信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嘉华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2016年1月加入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FOF投
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王杭先生,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毕
业于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曾任SK集团投资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经理、天虫资本投研负责人。2021年12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董伟炜先生,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经理助理、产品经理、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汇华理财有限公司权
益配置总监。2024年5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绝对收益投资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
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
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
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等;
4)部门管理制度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及操作规程等;
5)各项具体业务规则是针对公司的某项具体业务,对该业务的操作要求、
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及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
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
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
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运行,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
目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
司规范健康发展;
B、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向总经理负责,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
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
将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
的任何组合损失,以及对商业机会、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具
体包括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司
整体风险;
C、公司经营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基金产品及各投资品种
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技
术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金投资整体风险;
D、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风
险进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
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
方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
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
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
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
统通过其监督职能的行使确保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合法、合规、高效地运
作。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
司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5)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为了有效地控制公司内部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建立第一道监控防线。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
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
具有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
第二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将检查结果
汇报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
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
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
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
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
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
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
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
/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
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
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5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934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花旗银行(CitibankN.A.)(简称“花旗银行”)
注册地址:701East60thStreetNorth,SiouxFalls,SD57104,USA
成立时间:1812年6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所有者权益(Common Shareholder’s Equity):2,063亿美元**
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1090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24.2万亿美元*
*以上数据截止到2024年2季度
**以上数据截止到2023年4季度
花旗集团是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是国际大型的金融服务集团,
业务范围广泛的国际银行。花旗集团的前身为纽约市银行(CityBankofNewYork),
成立于1812年。其业务为个人、企业、政府和机构提供广泛而专注的金融产品
和服务,包括零售银行和信贷、企业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贸易和证券服务
和财富管理。花旗拥有约2亿客户,业务遍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花旗银行是花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活动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B)
和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监管。花旗银行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收购,
已经成为美国以资产计第三大银行,也是一间在全球近160多个国家及地区设
有分支机构的国际级银行。
花旗银行资本金雄厚,信用评级稳健。花旗银行拥有全球广泛自有专属托
管网络,其托管资产规模在全球行业排名前列。截至2023年4季度末,花旗银
行的证券服务拥有29.2万亿美元的托管资产,是一家全球领先的托管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花旗职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证券专业人士,多数有大学文凭或同等经验,并
受益于花旗持续提供的员工培训,涵盖产品、流程和证券业趋势,以及管理问
题和流程。许多人还有其他资格证书,比如硕士学位、CPA、C.C.M.认证及其他
行业认证。
平均而言,花旗银行的全球托管管理人员从业超过20年,员工从业达10
年。
截至2023年底,花旗在全球共有24万员工。花旗在全球共有9,877名员
工为托管和基金服务提供支持,其中4,340名员工位于亚太地区。
花旗银行的业务管理人员均长期任职于花旗和证券业,坚持履行对托管业
务的承诺,并且一直是推进花旗客户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花旗全球托管管理团队平均工作年限为15年,全球托管员工平均工作年限
为12年。
亚太地区客户的业务支持是依托于花旗银行在香港的运营机构,花旗香港
从80年代中期开始提供全方位的全球托管服务。花旗香港全球托管中心已有30
多年的全球托管操作经验,无论在人力专才,托管操作系统发展,客户服务及
处理问题的熟练深度和专业程度都处于行业前列,从而保障了高效率、高质量
的服务。
花旗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地
贯彻执行。多年来经营管理有序,未发生过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情形。
花旗银行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以及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在最近
3年内没有受到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
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花旗银行是值得信赖的托管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到29万亿美元。作为全
球最大的托管服务提供商之一,花旗为全球投资者提供金融资源、国际拓展、
运营基础设施和专业知识。
花旗以统一方式提供交易结算、保管、资产服务、管理和投资报告。凭借
自营网络、全球运营和客户服务,以及先进的处理技术,花旗在市场上脱颖而
出,能够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满足企业、金融机构、国际政府组织、银行、
经纪自营商、投资管理人、全球托管人、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的需
求。
四、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六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西路555号前滩中心22楼2204-02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方
联系人:何唐月
客服热线:400-700-781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276号晶耀商务广场3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何方
电话:(021)38572888
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朱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7-818;(021)3857266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张楠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25】年【4】月【14】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791】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募集币种、调整现
有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募集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公
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
为人民币)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
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
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
的外汇额度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时收取认/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相
应业务规则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200万 0.60%
2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2)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
费用(如有)和净认购金额。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对于适用比例费率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
率为1.00%,认购利息为19.76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9.76)/1.00=99,029.6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为19.76
元,可得到99,029.66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为
19.76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0+19.76)/1.00=100,019.7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为19.76
元,可得到100,019.76份C类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及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代销机构及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
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如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并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转型为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的跟踪同一标
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
同》,如决定以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提前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的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目
前的境外主要投资市场为香港地区。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的说明,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本基金的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
有变更、基金的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暂停交
易或交收、登记公司系统故障、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
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划付时间可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付。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及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
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
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及
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
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
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或新增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含当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1000元/笔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
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 0.00%
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 0.00%
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含当日)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20%,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A类基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0=9,410.8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410.88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C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523.81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5日,对应赎
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0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1.50%=165.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165.00=10,83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5日,假设赎回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可得到10,835.00元赎回金额。
例2: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8日,对应赎
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0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00=11,0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8日,假设赎回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可得到11,000.00元赎回金额。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自完成登记手续的次一工作日(含该日)后投
资人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
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1、因外汇额度、港股通每日额度等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的,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当日的赎回款项。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
解冻和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
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
明细等明细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
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
对于境外市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
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ETF)。本基金还可投资于远期合约及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银行
存款、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对于境内市场,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
购、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
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及期货、期权、远期等金融衍生品争取实现对标的指
数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
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
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
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
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
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
股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
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
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控制投资组合跟踪误差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投资于与本基金
有相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且以标的指数为投资标的的公募基金(含
ETF)。本基金将通过考量基金的跟踪误差、规模、流动性、基金费用等因素,精
选基金进行投资。
3、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以及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
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如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等相关的衍生工具
等。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
约进行交易。
4、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
性,适当参与境外及境内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将投资于境内市场流
动性较好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
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
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除上述第(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依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恒生科技指数(Hang Seng TECH Index)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代表
经筛选后最大的30家与科技主题?度相关的香港上市公司。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
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境
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
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
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境外托管人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
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
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
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
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
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
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
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
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
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融衍
生品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
6、衍生品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衍生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8、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
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汇率
(1)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
准。
(2)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未公布人民币汇率的币种,参照数据服务
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
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
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或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一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一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一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
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
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4、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
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
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如有);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
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
收、征费、关税、印花税、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
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4、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5、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
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
形除外;
16、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对于已确认
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对于已确认
的托管费,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5%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对于已
确认的销售服务费,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至第1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的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
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
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考国际
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登记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
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
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
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
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
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
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
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
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
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
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回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可变现方式恢复流动性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
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账户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
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
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
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
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
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
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进行投资。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
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
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
且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
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
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
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
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
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
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
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
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
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
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
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
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②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及新增港股通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
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
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
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
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
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
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
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
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
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⑤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
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
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
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
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
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
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
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
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
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
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②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
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
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
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险及股价波动风险。
③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
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
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
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
的风险。
④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
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
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
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
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⑤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
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
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
分配持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
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
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
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
标准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
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
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
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
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
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可投资于境外市场金融工具。汇
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
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
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
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将受到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
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
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4、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
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
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
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
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
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
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
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
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
/地区市场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
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
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
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7、交易结算风险
境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境外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
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
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
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
中蒙受损失。
8、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与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
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
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9、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境内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基金合同不能正常执
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
直接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跟踪指数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1)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
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2)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
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3)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
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
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
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
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或停止服务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
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
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
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
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五、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六、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
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
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
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
受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
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
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
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ETF)。一般情况
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
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4)摆动定价;
5)收取短期赎回费;
6)暂停估值;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及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
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
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
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
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实施侧袋机制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七、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仍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
值及变化情况。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风险。
九、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基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遵守并履行基金财产投资所在地及中国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
不得超过外管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与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3)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依
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
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判断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
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
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2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基金日常投
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
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基金管理人的跨境收付款指令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每日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
日常机构或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则按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者变更收
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规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
网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和托管协议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法定代表人:何方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57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9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
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
对于境外市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
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ETF)。本基金还可投资于远期合约及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银行
存款、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对于境内市场,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
购、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
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①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②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③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④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⑤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④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跟踪同一标
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除上述第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确认,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和经基金管理人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如
有)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
由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视当地法律
或市场规则而定)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以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
义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
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
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
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
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
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
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
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
披露。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专线
(一)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二)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
绍、产品介绍等)。
(三)7×24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
基金管理人会尽快在2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
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
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一)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二)电子邮箱:service@westleadfund.com
(三)客户服务热线:400-700-781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8572666
(四)客户服务传真:021-38572750
(五)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276号晶耀商务广场
3号楼9层;邮编:200126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有关指数成份股及其各自的比重的最新名单及有关指数的最新资料可在指
数编制机构的网站www.hsi.com.hk提供免费浏览。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西部利得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的
注册文件
二、《西部利得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西部利得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