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西部利得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5-06-30 07:01:35

西部利得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A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5年6月25日

送出日期:2025年6月30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西部利得恒生科技指数(QDII) 基金代码 024166

下属基金简称 西部利得恒生科技指数(QDII)A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24166

基金管理人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顾问 - 境外托管人 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 Citibank N.A.

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胡超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2005年4月1日

基金经理 童国林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1995年5月8日

其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转型为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

小化。

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 对于境外市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ETF)。本基金还可投资于远期合约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对于境内市场,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及期货、期权、远期等金融衍生品争取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股票投资策略、基金投资策略、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详见《基金合同》)

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注:(1)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2)根据2017年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进行

风险评级,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代表基金的风险评级,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参见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

的评级结果。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认购费 M<1,000,000 1.0%

1,000,000≤M<2,000,000 0.6%

2,000,000≤M<5,000,000 0.3%

M≥5,000,000 1,000元/笔

申购费 (前收费) M<1,000,000 1.2%

1,000,000≤M<2,000,000 0.8%

2,000,000≤M<5,000,000 0.4%

M≥5,000,000 1,000元/笔

赎回费 N<7天 1.50%

N≥7天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5%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 基金托管人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本基金审计费用及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的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

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3)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需根据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1、境外投资产品风险,主要包括:(1)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的风险;(2)汇率风险;(3)市场风险;(4)法律和政治风险;(5)会计制度风险;

(6)税务风险;(7)交易结算风险;(8)衍生品风险;(9)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2、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3)利率风险;(4)信用风险;(5)购买力风险;(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3、管理风险。4、本基金特有风险,主要包括:(1)跟踪指数偏离风险;(2)标的指

数波动的风险;(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5)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5、技术风险。6、流动性风险。7、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8、其他风险。

本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有关指数成份股及其各自的比重的最新名单及有关指数的最新资料可在指数编制机构的网站

www.hsi.com.hk免费浏览。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

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westleadfund.com][客服电话:400-700-781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