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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5-07-03 07:02:44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6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4

十一、基金费用................................................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0

十五、禁止行为................................................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4

十七、违约责任................................................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9

二十、其他事项................................................5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1

鉴于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

行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远洋锐中心9层

法定代表人:程丹倩

成立日期:2021年8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

571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

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限制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投资限制:

(1)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3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③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②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

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④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

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7)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

生品;

②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

的100%;

③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8)、(19)项规定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方名单应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托管人

方名单以公开市场披露信息为准,不再单独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方名

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方名单变

更后应及时公开披露,新的关联交易名单于公开披露时开始生效。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

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以

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

应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

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

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

可所有银行。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

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

监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双方

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电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

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

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

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基金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

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

的金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报告需对发起

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

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

的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认购/参与款,均需

通过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

专用资金账户是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的下属营业机构

开立,并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的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与托管资金账

户开户机构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专用资金账户开立后,基

金管理人将专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基金托管人留

存。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账

户,也不得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

资金账户)划款。

(五)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证券

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

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

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资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互相配

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

印鉴应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

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

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条款或意思表示:“存款证实

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提前支取利息不受影

响;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

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原则上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

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基金财

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八)期货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期货交易所

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基金投资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即授权通知,已出具统一

授权书的除外),用于基金托管人验证传真件或扫描件指令的有效性,该文件应加

盖公章。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

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

3、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授权文件后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授权文件即在确认

的时点或授权文件载明的时点(两者以孰晚者为准)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授权文

件生效的5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5、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托管网银/银企托管直联等“电子直联”方式传

输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双方通过数据接口自动识别直联信息的有效性。对于接入

基金托管人系统的电子指令,完成系统自动识别后即视同该指令已通过基金管理

人内部的审核流程(具体指令验证安排以《兴业银行电子直联协议》(以实际签约

名称为准)约定为准),已经取得基金管理人的充分授权,基金托管人无需根据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通知进行预留印鉴、指令发送人员权限等事项的审核,据此进

行后续的审核、执行。

(二)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投资指令在本协议中或被称为“投资或清算指令”或“划款

指令”或“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

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对于传真或扫描指令,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

字或签章。

本基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

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电子直联、传真或邮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对于采用电子直联方式发送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签署《兴业银行电

子直联协议》(以实际签约名称为准),双方应遵守该协议关于电子直联方式的具体

托管操作安排。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

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或系统识别通过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

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

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应尽力配合但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

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

误、预留印鉴相符或系统识别通过、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要素审查,验证

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对纸质传真或扫描件指令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

和签名样本外观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协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

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

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

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

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指令要素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

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

(六)撤回指令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须相应地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预留印鉴的书面通知并电话确认(适用于传真或扫描件指令)或按照《兴业

银行电子直联协议》处理(适用于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并得到确

认后,将撤回指令作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并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执

行,则该指令为已生效的指令,不得撤回。

(七)更换投资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

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并经电话确认后,授

权文件即在电话确认的时点或授权文件载明的时点(两者以孰晚者为准)生效。基

金管理人应在指令授权变更生效的5个工作日内将指令授权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

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

(八)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以传真或扫描形式发出的,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

指令传真件/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扫描

件为准。

(九)其他相关责任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

确执行符合本协议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基金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情形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因正确、及时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资产带来的损失,但基金托管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尽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

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和被选中的证

券经纪机构及基金托管人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

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2、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3、本基金在投资期货产品前,基金管理人、期货经纪机构应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相关协议或操作备忘录。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场内外证券资金结算处理程序

(1)场内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转账指令(银证转账是指基金托管人根据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或银行营业机构柜台,将托管账户资

金划入经纪服务商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划拨场内投资资金。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的银证转账指令不含具体场内投资交易信息。场内投资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结合市场情况自行在证券账户中开展,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向经纪

服务商下达场内投资交易指令。本着安全保管本计划财产的原则,在不影响本基金

投资管理且和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资金账户余额划入托管资金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管理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同步,经纪服

务商日终清算完成后将交易所格式数据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T日交易数据各自进行清算并与经纪服务商T

日提供的证券资金账户对账单进行核对。

本计划场内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商

签署的《证券操作协议》(以实际名称为准)的约定执行。

(2)场外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以及

相关交易附件进行指令审核并完成场外交易资金的划付。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已向基金托管人出具银行间交易取消成交单

传送授权函的除外)。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

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资金账户与本基金在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

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资金账户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本基金在托管资金

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

任。

(四)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存款银行签署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4、因投资需要在托管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开立活期账户进行存款或其他投资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存款行需在投资前另行签署协议,原则上为三方协

议。

(五)期货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相关期货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期货经纪机

构签署的《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以实际名称为准)的约定执行。

(六)其他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1、基金管理人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基金管理人划款指

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场外交易资金的划付。基金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

交易文件一并提供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第六部分约定审核后及

时执行划款指令。

2、基金托管人负责审核划款指令要素和交易文件中对应要素(如有)的一致

性,相关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其他转让或划款条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审核。基金管理

人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相关收款账户名、账号、交易费率等。投资或

收益分配资金必须回流到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七)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

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

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

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八)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

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应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

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九)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

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

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

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12:00前

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十)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十一)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信用衍生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

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

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建议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②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银行存款、回购等固定收益工具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

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9)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信用衍生品按估值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经

纪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错误发生或更正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任一类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任一类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本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任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

不当得利。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暂停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可以决定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在变更实施日前在规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

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投资股票期权相关公告、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

露、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暂停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

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费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

的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

就侧袋账户资产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原任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

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4、如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将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范围内采取上述方法进行清算。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

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所

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

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

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地

点为【北京】,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应经托

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

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

页。

基金管理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上海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