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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2025-07-04 11:05:04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

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申请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73号),注册日期

为:2024年4月8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请投资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2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2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章节。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该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主

要如下:

1、指数名称

中文名称: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英文名称:ChinaBond 0-3 Year Policy Bank Bond Index

财富指数代码:CBA27201

2、样本选取方法

(1)成分券种类:政策性银行债,不包括二级资本债、次级债

(2)流通场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发行方式:公开发行

(4)成分券剩余期限:0年-3年(包含3年),含权债剩余期限按中债估值

推荐方向选取

(5)成分券币种:人民币

(6)付息方式:附息式固定利率、利随本清固定利率、贴现、零息

(7)取价源: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0.1%),优先选取合

理的最优市场价格,若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指数成分券中,不同流通场所的

同一支券作为不同券处理。

(8)成分券权重:市值法加权

3、待偿期分段子指数: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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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数成分券调整:指数成分券原则上每个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调

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

https://yield.chinabond.com.cn/cbweb-mn/indices/single_index_query。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6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前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9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3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80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8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5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7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9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0

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前言

《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

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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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中债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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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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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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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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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标的指数:指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0-3年政策性

金融债指数,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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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6、8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黄凌

成立日期:2013年9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武菲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凌,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高级业务董事,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债券承销部行政负责人、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联席主任,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机构业务委员会主任,兼任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黄凌

先生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发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证券业协会资管

业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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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强,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北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总经

理、北京东直门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安立路中心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军,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研究员、MBA教育中心党支部书记。王军先生还担

任财新智库特约研究员,北京一手好粮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袁冬梅,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本科学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

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袁冬梅女士还担任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殷剑峰,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社科院博士研究生学历。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所长助理、副所

长,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

席经济学家;兼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殷剑峰先生还担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现

代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2、职工监事

赵亮,中国国籍,中共党员,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国研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工程师、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规划师,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交易部行政负责

人、中央交易员。

3、高级管理人员

金强,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方俊才,中国国籍,群众,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南方证券郑州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北海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江南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重庆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零售业务部总

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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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

察长。

王欢,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金融审计部高级审计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部负

责人,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负责人,并任财务部及综合

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张欣宇,中国国籍,群众,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九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技术服务部副总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副总

裁,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于智翔先生:英国杜伦大学金融学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研究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22年3月加入中信建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

理,2022年6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12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4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起至今担任

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6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中债

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许健,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资主办、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6年12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于智翔,简历同上。

李照男,北京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处交易员。2022年7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潘泓宇,马里兰大学会计学硕士。2016年9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司,历任运营管理部基金会计、交易部交易员、投资部-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邵彦棋,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国家金融研

究院宏观研究员、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观固收研究员。2022年3月加入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研究部宏观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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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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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

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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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

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

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

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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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

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

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

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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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

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

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

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

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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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

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

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

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

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

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

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

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

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

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5年3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4203.76亿

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485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

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

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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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

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

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

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

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

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

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

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

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

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

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

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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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

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

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

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

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

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

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

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

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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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6层

传真:010-56161088

联系人:张楠、胡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姜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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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你同赢”平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联系人:李昕

网址:www.psb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杨书剑

联系人:杜灵娟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朱琴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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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11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陈佳瑜

网址:www.nb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网址:www.licaik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杨峻

联系人:刘鸣

网址:www.tx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017、4000-890-555

(1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1层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赵兴龙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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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吕本泉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鲁育铮、赫崇喆

网址:www.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1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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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李珍珍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733、400-032-5885

(1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1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海洋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1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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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F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魏晨

网址:www.puze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2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于伟伟

网址:www.hc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2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滢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2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网址:www.66liantai.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2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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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2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2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姜颖

网址:http://jr.j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26)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

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江辉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2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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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张玉洁

网址:www.danjuanapp.com、danjuan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28)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林丽

网址:www.ppw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7388

(29)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李明然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3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3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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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3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

联系人:刘畅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3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3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3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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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3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3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3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3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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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18.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4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4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42)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宋洁

网址:www.hc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66-6689

(4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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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44)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河沙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鲁文迪

网址:www.we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4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同业+”平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马伟山

网址:https://ib.citi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6层

电话:010-59100230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谭保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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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人: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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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4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573号文件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

自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24日,共募集4,551,631,046.37份基金份额,募集户

数为677户。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

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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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4年6月26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发生改制的处理方式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且可能对基金

投资运作、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转型或清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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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4年7月3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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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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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

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

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

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以基金管

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申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不含) 0.50%

100万(含)至200万元(不含)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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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含)至500万元(不含) 0.15%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两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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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50%)=49,751.24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751.24=248.76元

申购份额=49,751.24/1.0500=47,382.13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382.13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A类或C类),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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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6日,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6,000.00×1.50%=1,59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1,590.00=104,41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6日,假

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410.0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40日,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6,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00=106,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日,假设赎回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0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T+1日内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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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或者变相规避2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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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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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

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但是,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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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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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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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

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国债期货、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信用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待偿期为0-3年(包含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力争将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日均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指

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

取合理措施避免不利的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违约风险,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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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为

基础,综合考虑债券流动性、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特性

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首先,本基金将根据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标的指数成份券划分层级,按照分层抽样的原理,确定各层级成

份券及其权重;分层完成后,本基金将在各层级成份券内利用动态最优化或随机抽

样等方法筛选出与各层级总体风险收益特征(例如久期、凸性等)相近的且流动性

较好(主要考虑发行规模、日均成交金额、期间成交天数等指标)的个券组合,或

部分投资于非成份券,以更好地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组合成份券筛选完成

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的市场流动性情况和市场投资机会逐步建仓。

2、替代性策略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

成份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外寻找其他债

券构建替代组合,对指数进行跟踪复制。替代组合的构建将以债券流动性为约束条

件,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相近、信用评级相似、到期收益率及剩余期限基本匹配

为主要原则,控制替代组合与被替代债券的不利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3、国债期货的交易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国债期货投资,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

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当中长

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

空单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利率风险,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

下,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待偿期

为0-3年(包含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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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2)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5)、(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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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份券包括在

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0至3年(包含3年)的政策性金融债,可作为投

资该类债券的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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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

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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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5年7

月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5年3月31日(摘自本基金2025年第1季度报

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81,459,504.10 99.94

其中:债券 1,981,459,504.10 99.9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67,811.28 0.06

8 其他资产 159.98 0.00

9 合计 1,982,727,475.36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余额。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余额。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无余额。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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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81,459,504.10 138.3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81,459,504.10 138.3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81,459,504.10 138.35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40403 24农发03 4,300,000 433,853,506.85 30.29

2 220315 22进出15 3,000,000 313,785,287.67 21.91

3 220203 22国开03 2,700,000 275,484,698.63 19.23

4 240303 24进出03 2,500,000 256,298,561.64 17.90

5 240202 24国开02 2,000,000 203,302,684.93 14.19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无余额。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无余额。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无余额。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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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公司制度的规定。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

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59.9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59.9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余额。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余额。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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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金债指数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4年6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3月31日 2.18% 0.08% 1.48% 0.03% 0.70% 0.05%

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金债指数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4年6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3月31日 2.10% 0.08% 1.48% 0.03% 0.62% 0.0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于2024年6月26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未满一年。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为建仓

期,建仓期结束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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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协助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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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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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

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

格或推荐估值价格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

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

价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

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

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

价格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

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

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

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挂牌的固定收益品种,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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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和备付金或其他应收/应付款项以本金列

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应收/应付利息(如有)。

(1)对于活期存款、提前支取利息不受损的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以及应收

股利、应收申购款等期限极短的应收款项,违约损失率接近于零,在利息结息日

(如有)或资产回收日确认信用损失。

(2)对于提前支取利息受损的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模型数据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模

型数据的,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预期信用

损失。

(3)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等结算机

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以及应收采用足额担保交收或

类似交收保障机制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中国结算)或交易对手方的清算款,违

约损失率接近于零,在利息结息日(如有)或资产回收日确认信用损失。

(4)以中国结算为中央对手方的债券质押式逆回购,违约损失率接近于零,

在利息结息日(如有)或资产回收日确认信用损失。

(5)对于质押券的公允价值高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逆回购,违约

损失率接近于零,在利息结息日(如有)或资产回收日确认信用损失。

(6)对于质押券的公允价值低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逆回购,质押

券的公允价值不足以覆盖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情况时,按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模型数据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

供模型数据的,结合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按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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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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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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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银行等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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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

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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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各自减去对应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

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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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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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1=E×0.15%÷当年天数

H1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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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E×0.05%÷当年天数

H2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3=Ec×0.10%÷当年天数

H3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c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

照相关合同约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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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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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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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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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且于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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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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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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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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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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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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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和转换转入

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和转换转出

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和转换转出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转

出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等业务。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

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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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招

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

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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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取得赎

回款项。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预期收益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00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

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元发售面值或1.00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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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

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

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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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

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

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国债期货、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信用债。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

场流动性较好。本基金将实时关注市场行情的变化,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的各项比

例,在对组合流动性要求较高的市场环境下,及时提高流动性资产的比重,保证组

合具备足够流动性应对可能发生的规模变化。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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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

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

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

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

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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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投资待偿期为0-3年(包含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债券受宏观经济周期及通胀率等影响较大,因而本

基金受商业周期景气循环风险较大。

2、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本基金将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为

基础,综合考虑债券流动性、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特性

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因此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券券种、数量以及权重等与标的指数都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因标的指数成

份券调整、债券到期或者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被限制投资等原因)

而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原定策略实现成份券比例配置而使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其他

债券进行替代,或者因参与债券一级市场交易、基金现金资产拖累、基金交易成本

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原因,基金的收益水平相对于标的指数回报率可

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力争将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日均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

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

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

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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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

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可能因各种原因停牌或者违约,发生停牌或违约时,基金可

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6、基金转型或清盘的风险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且可能对基金

投资运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进行

转型或清盘。故投资者还将面临基金转型或清盘的风险。

7、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

融债券的性质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债券信用等级也可能相应调整,基金投资可能

面临一定信用风险;政策性银行改制后,标的指数成分券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面临违

约的风险,届时本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扩大,由此可能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2)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具有一定趋同

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集中买入或卖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3)投资集中度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

事项变化,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4)本基金标的指数成分券上市地点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因此标的指数成分券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停牌的情形,

这将会影响投资组合的调整和跟踪误差的控制,给投资人带来不利影响。

8、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

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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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

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

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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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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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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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认购费、申购

费、调低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他费用,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份额;

(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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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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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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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基金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协助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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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协助管理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

要提供,或因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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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有权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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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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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等;

(4)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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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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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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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纸质、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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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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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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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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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

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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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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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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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成立时间:2013年9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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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国债期货、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信用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待偿期为0-3

年(包含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待偿期为

0-3年(包含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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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

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②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5)、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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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关联方清单及关联关系。双方有责任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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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发送更新后的名单。基金

管理人的关联方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

单为限,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及损失。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

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

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

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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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1.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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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扣划的托管费等费用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

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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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类基金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

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

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保管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

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的

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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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资产托

管专户不得用于存取现金或开立网银转账等功能。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

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

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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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2.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3.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4.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5.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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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未将相关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对相关合同不承担保管责

任。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

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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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

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

(四)估值错误处理

1.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银行等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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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

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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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

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30日内完成中期

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会计年

度结束后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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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

业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业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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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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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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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并另行公告。基金管

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户及

初始密码。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

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查询账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

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

地址、电话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

服务。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客户身份证号码、登记银行卡信息等重要

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

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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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

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销售支持部负责监督投诉

的登记、处理和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2、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fund108.com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cfund@csc.com.cn发送电子邮件。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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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6月27日披露《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7月29日披露《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0月25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0月26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证券投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2月30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

子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及传

真号码变更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1月14日披露《关于警惕冒用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重要通知》;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1月17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

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1月22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

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3月31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

金2024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2024年年度报告》《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司证券

交易及佣金支付情况(2024年度)》;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

金2025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2025年第1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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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6月28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解聘基

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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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fund108.com)进

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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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文件

(二)《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信建投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