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
法律文件的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4年12月2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93号),本基金已于2025年6月3日成立。
《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司旗下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24年12月1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14号),于2025年4月16日正式成立,并于2025年4月25日上市交易。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7月9日起,将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中金沪深300ETF联接,A类基金份额代码:023146;C类基金份额代码:023147),并相应修订法律文件。
届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将“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分开计算,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变更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
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我司已对《基金合同》、《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前后对照表》。
重要提示:
1、修订后的《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25年7月9日起生效。
2、自2025年7月9日起,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3、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ccfund.com)或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咨询有关详情。
4、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附件:《〈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前后对照表》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8日
附件:《〈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首页 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
(由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全文 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五、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五、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
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由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第二部分 释义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中金
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 释义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存续期:指《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至《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第二部分 释义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第二部分 释义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
ETF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5、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
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契约型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6、目标ETF:指另一只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ETF” ),该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
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本基金选择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第二部分 释义
5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第二部分 释义
60、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
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 释义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
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删除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
删除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
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
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新增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
区别:
1、 在投资方法方面, 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
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
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
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
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
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
构按“未知价” 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
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
特殊的基金品种, 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
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
金,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
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
申赎的方式, 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
击。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 届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删除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
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
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
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
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
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
设置上限。 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5、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
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由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
准予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1893〕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
人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5年5月13日至2025年5月29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
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2025年6月3日生效。
2025年4月16日,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中金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决定将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
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即本基金。
自2025年7月9日起,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正式变更为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中金沪深
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
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
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
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
延至上述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遇目标ETF的投资市场休市、目标ETF暂停交易或
赎回、目标ETF延迟支付赎回对价或延迟交收、交易所
或登记机构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本基金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9、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二级市
场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7、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8、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二级市
场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
形。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6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7亿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新增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
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
过户等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删除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新增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6) 按照目标ETF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者委派
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新增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
或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
为: 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
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
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
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
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
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
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新增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由于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
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
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
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
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
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
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如因标的指
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
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
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误差进一步扩大。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新增
(二)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以申购/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目
标ETF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
申购赎回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
额的交易。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
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购
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当
目标ETF申购、 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
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
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
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的目的。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
的限制;(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
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
金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
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
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
理原因等。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同时,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
此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主要采取
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
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
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
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特殊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
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
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
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 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
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
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含存托凭证)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除上述(2)、(7)、(12)、(13)、(14)情形之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
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上
述(1)、(2)、(7)、(12)、(13)、(14)情形之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目
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
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投资目标ETF、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
合同终止。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
合同终止。 但下文“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
理”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
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且目标ETF为采用指数化
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
的紧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
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新增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
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
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
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
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
目标ETF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 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
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的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
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目
标ETF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
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新增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
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5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
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
取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
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
取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中金沪深
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
日;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
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删除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删除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或者基金年度报
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删除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五)临时报告
22、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新增
(九)投资目标ETF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等文件中
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ETF以下情况,并揭示
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
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
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当
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由《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而来,《基金合同》自2025年7月9日起
生效,《中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