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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深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5-07-14 07:12:15

景顺长城深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7月17日

公告日期:2025年7月14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2

二、基金概览...................................................................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7

六、基金合同摘要..............................................................11

七、基金财务状况..............................................................11

八、基金投资组合..............................................................13

九、重大事件揭示..............................................................1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6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17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18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景顺长城深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

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景顺长城深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

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

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

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5年7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igwfmc.com)上的《景顺长城深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景顺长城深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场内简称:科创债ETF景顺

3、基金代码:159400

4、2025年7月10日基金份额总额:2,299,739,073.00份(折算前份额)

5、2025年7月10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299,739,073.00份(折算前份额)

(备注:上述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和本次上市交易份额均为基金份额折算前的数据

,基金份额折算后的结果请参考管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下同。)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7月17日

9、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申购、赎回代办券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湘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5]1390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上现金2种方式。

5、发售日期:自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7日进行发售。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全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

联系人:陈海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如

下: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

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

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

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新证

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

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

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

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

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

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

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会员单位名单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于2025年7月7日起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25年7月7日顺利结束。经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本次发行净认购额为2,299,660,000.00元

人民币,其中以现金方式认购的2,299,660,000.00份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募集资本人民币

2,299,660,000.00元,该资金已于2025年7月10日汇入开立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景顺长

城深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

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46,666.70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46,666.00

元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折合为46,666.00份基金份额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账户,剩余人民币0.70元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该资金已于2025年7月10日划入

开立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景顺长城深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专户。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

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为33,048.94元,折算为基金份额

32,407.00份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尾差计入基金资产。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的其他详细内容,请见本基金的合同生效公告。

10、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

景顺长城深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深证

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

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7月10日获书面确认,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7月10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

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299,739,073.00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5]73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7月1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科创债ETF景顺。

5、基金代码:159400。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299,739,073.00份。该份额将根据2025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

景顺长城深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折算后的份额上市交易。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基金净值的披露: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49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512,077.2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9,072,119.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3.87%;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210,666,954.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6.13%。

截至2025年7月10日,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为0.00份,占该只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为0.00%。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为0.00。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为0.00。

(三)截至2025年7月10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0,046,666.00 26.09%

2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05,831.00 13.05%

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3,888.00 8.70%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3,888.00 8.70%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3,886.00 8.70%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1,944.00 4.35%

7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理财稳添利陆盈9号(6个月最短持有期)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 50,000,972.00 2.17%

8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理财稳添利陆盈1号(6个月最短持有期)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 41,000,797.00 1.78%

9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天天万利宝稳利2号净值型理财产品I款 40,000,777.00 1.74%

10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理财稳添利玖盈4号(9个月最短持有期)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 40,000,777.00 1.7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进

3、总经理:康乐

4、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69125N号

8、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49%;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1%;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1%。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76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

同发起设立,并于2003年6月9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目前,

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设置如下部门: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混合资产投资部、国际投资

部、量化及指数投资部、ETF与创新投资部、养老及资产配置部、专户投资部、研

究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零售业务部、券商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

市场服务部、产品开发部、交易管理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办公

室、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行政部、法律监察稽核部。各部门的职责如

下:

(1)股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股票选择和

组合的投资管理。

(2)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固定收益类

标的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混合资产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多资产

类别的产品投资组合管理,并完成多资产类别的相关标的的研究。

(4)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QDII、QFII等国际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

(5)量化及指数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以严谨

的量化投资流程为依托,进行各类主动量化、指数增强及Smart Beta产品的投资

管理,并完成相关研究。

(6)ETF与创新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以严谨

的投资流程为依托,进行各类资产类别的ETF及ETF联接、指数型、Smart Beta及

其他指数化创新型产品的投资管理和研究业务,并参与指数类业务相关的各类创

新实践。

(7)养老及资产配置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FOF

基金、养老目标基金、资产配置及基金投顾业务的投资研究管理。

(8)专户投资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

管理。

(9)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10)机构业务部:负责开发和维护机构客户,并负责公司基金产品在机构

客户中的销售。

(11)养老金业务部:负责申请养老金业务资格,养老金客户拓展及销售,

及其它养老金业务的服务及管理工作。

(12)零售业务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渠道的销售。下设总部业务部及

七个区域营销中心,总部业务部负责银行总行的开发及关系维护;七个区域营销

中心,分别为华北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东营销中心、上海营销中心、华

南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及西部营销中心,负责公司产品在所负责区域内银行

分行和支行等渠道的销售。

(13)券商业务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券商等渠道的销售,包括券商总部的

开发及关系维护、券商营业部的产品销售等。

(14)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开发、维护及运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渠道及平

台,以及互联网金融渠道及平台的基金销售工作。

(15)市场服务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和计划的制定及推广、媒体关系

维护、公司品牌策略制定和推广及客户服务管理等工作。

(16)产品开发部:负责公募及专户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

发、报批等工作。

(17)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18)信息技术部:负责根据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制定的信息技术规划,开

展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网络运行、信息安全保证及运维管理等工作。

(19)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

制。

(20)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负责公司日

常经营性管理、办公秩序监督及项目跟进,并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整体战略的研

究制定、实施与执行等。

(21)风险管理部:负责基金业绩评价及分析、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理。

(22)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薪资福

利、人才发展、绩效管理、培训、员工关系、企业文化、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

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23)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24)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

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

告。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11、人员情况: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有员工395人,其中334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截

至2025年6月)。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杨皞阳

电话:0755-823703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25年3月31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97只开放式基金

和多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类型较为完备且涵盖高中低各类风险等级。

截至2025年3月31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规模为

6144亿元。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健宾先生,金融硕士。曾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用研究部信用评估

研究高级经理。2019年4月加入本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自2021年2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具有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张晓南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规划部

高级产品设计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

理。2020年2月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4月起担任ETF与创新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

15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

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

处,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5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775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5048.94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3554.81

亿份。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黄拥璇

联系人:吴翠蓉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

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

)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报告期末

2025年7月10日

资 产:

货币资金 2,299,706,666.70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33,048.94

资产总计 2,299,739,715.6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报告期末

2025年7月10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应付托管费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1,114.29

负债合计 1,114.2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299,739,073.00

未分配利润 -471.65

所有者权益合计 2,299,738,601.3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299,739,715.64

注:1、截至2025年7月10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基金份额总额

2,299,739,073.00份。

2、本报告期自2025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本基金合同于2025年7月

10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25年7月10日

起生效,本报告期自2025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

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99,706,666.70 100.00

8 其他资产 33,048.94 0.00

9 合计 2,299,739,715.64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33,048.94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048.9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

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设

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

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深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深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三)《景顺长城深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四)《景顺长城深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

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等业

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赎回之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债券、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二)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

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

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

等方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

2、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以下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1)本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

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

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

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如有)、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因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债券及备选成份债券。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其他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

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国债期货、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

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且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

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

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在

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

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

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

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

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和

备选成份证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标的指数中的债券资产,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选取标的指

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中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采用抽样复制法和动态最优化的方式进行投资,在综合考

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投资可行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构建收益特性与标的指数收

益率高度相关的投资组合,并根据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

性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特性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对利率风险管理能力,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

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本基金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

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

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4、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

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

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

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

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

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

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

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

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益。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本

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

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

债券面值的100%;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4)、(15)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4)、(5)、(13)、(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

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深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收益率。

深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公募科技创新公

司债为备选范围,反映深市高等级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运行特征。因此该指数可

作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法跟踪标

的指数的表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未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

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