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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东吴裕盈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5-07-17 07:01:19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东吴裕盈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7月1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东吴裕盈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东吴裕盈平衡混合

基金主代码 02448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7月1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东吴裕盈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东吴裕盈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申购起始日(含定期定额投资) 2025年7月21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7月21日

下属基金的基金简称 东吴裕盈平衡混合A 东吴裕盈平衡混合C 东吴裕盈平衡混合D 东吴裕盈平衡混合E 东吴裕盈平衡混合F

下属基金的交易代码 024483 024484 024485 024486 024487

该下属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是 是 是

备注:东吴裕盈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D类、E类和F类基金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自2025年7月21日起,本基金开始办理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业务。D类、E类和F类基金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非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业务,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

2、销售机构可自行设置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最低数额限制。投资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投资业务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人留意。

3、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业务,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60%

500万≤M 固定费用1,000元/笔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非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业务,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性全部赎回。

2、销售机构可自行设置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业务的最低数额限制。投资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投资业务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人留意。

3、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业务,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渠道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C类、D类和F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确定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75%

30日≤T<180日 0.50%

T≥180日 0

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50%

T≥30日 0

对于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75%

30日≤T<180日 0.50%

T≥180日 0

对于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50%

T≥30日 0

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90日(含)但小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180日(含)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以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投资者。

2、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暂不开通。

(2)代销机构:宁波银行(易管家)、鼎信汇金、和讯基金、财咨道、汇林保大、博时财富、众禄基金、天天基金、好买基金、蚂蚁基金、同花顺、利得基金、嘉实财富、创金启富基金、宜信普泽、苏宁基金、华源证券(鑫理财)、汇成基金、上海大智慧、济安基金、万得基金、联泰基金、泰信财富、攀赢基金、陆金所、盈米基金、和耕传承、奕丰基金、京东肯特瑞、大连网金、雪球基金、华夏财富、中信期货、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长江证券、国投证券、华泰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东吴证券、中信证券(华南)、南京证券、国联民生证券、中泰证券、华鑫证券、东方财富证券、粤开证券、国金证券、华瑞保险、阳光人寿保险。

根据业务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收取额外费用,其申购费率适用于本基金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除外,如有调整,另见相关公告)。本基金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

4、申请方式

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应遵循代销机构的规定。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到上述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或网上交易平台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上述代销机构的规定。

5、申购日期

投资者应与代销机构约定每期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视同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申购申请日(T日)。代销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扣款日进行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并以该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6、申购金额

投资者可与基金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各销售机构的最高最低扣款金额遵从其要求,同时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

7、交易确认

以每期有效申购申请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认日为T+1日,投资者可自T+2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8、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欲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9F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

6.1.2场外非直销机构

宁波银行(易管家)、鼎信汇金、和讯基金、财咨道、汇林保大、博时财富、众禄基金、天天基金、好买基金、蚂蚁基金、同花顺、利得基金、嘉实财富、创金启富基金、宜信普泽、苏宁基金、华源证券(鑫理财)、汇成基金、上海大智慧、济安基金、万得基金、联泰基金、泰信财富、基煜基金、攀赢基金、陆金所、盈米基金、和耕传承、奕丰基金、爱建基金、京东肯特瑞、大连网金、雪球基金、华夏财富、中信期货、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长江证券、国投证券、华泰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东吴证券、中信证券(华南)、南京证券、国联民生证券、中泰证券、华鑫证券、东方财富证券、粤开证券、国金证券、华瑞保险、阳光人寿保险。

6.2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业务,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sc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垂询相关事宜。

2、经本公司与销售机构协商,投资者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机构若有费率优惠活动,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我司后台不设折扣限制,以销售机构上报费率为准。具体费率优惠情况请参见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