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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07-22 07:09:37

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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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

而来。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中信证券套利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变更而来,中信证券套利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依法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根据中信证券 2023 年 11 月 1 日发布的

公告《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的公告》,中信证券根据

监管要求及相应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将原中信证券管理的 19 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

管理人变更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套利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开始募集,2013 年 5 月 31

日成立,并于 2013 年 6 月 5 日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

中信证券套利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中证协函[2013]583 号)。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操作指引》,中信证券套利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准予中信证券套利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

(机构部函【2020】994 号),将集合计划名称变更为“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自 2020 年 5 月 22 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

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

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变更为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的变更注册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4 月 27 日证监许可〔2025〕933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25 年 6 月 24 日,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

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中信证券

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管理人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华夏量化选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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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并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相关费率、估值方

法等内容。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5 年 7 月 22 日起,《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信

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套利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

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准、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基金的

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

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

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

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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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当本基金将所持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

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费用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存在不同,因此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故,投资者需要了解,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及赎回资

金将有所不同。

投资者同意,按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将投资者信息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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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

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构建投资组合,量化模型仅是选股模型,并不基于量化模型进行高

频交易。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本基金通过量化模型选择股票并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存在失效并导

致基金亏损的风险,同时宏观经济环境、股票市场环境、交易规则等发生重大变化也可能会

影响模型的有效性,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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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7

第二部分 释义.................................................................................................................................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2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27

第八部分 基金的存续...................................................................................................................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84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8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108

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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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销售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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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9、《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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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

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中

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中信证券套利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基金合

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3、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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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通交易且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

准)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4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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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9、A 类基金份额:指本基金存续期间,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

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原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A 类计划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0、C 类基金份额:指本基金存续期间,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在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原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C 类计划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使《基金合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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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 6 号院北辰中心 C 座 5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27.8%

Qatar Holding LLC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佑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

事、董事长,兼任中信集团、中信股份及中信有限总经理助理,中信金控副董事长。曾任中

信证券交易部总经理、襄理、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董事、长盛基金总经理,中信证券总经理,

中信建投总经理、董事长,中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中证国际董事,中信证券国际、中

信里昂(即 CLSA B.V. 及其子公司)董事长,中信里昂证券、赛领资本董事,金石投资、

中信证券投资董事长等。

J Luke Gregoire Gould先生:董事,学士。现任迈凯希金融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IGM Financial Inc. 的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Mackenzie Investments的首席财务官、Investors Group的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等。

陈颖行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卡塔尔投资局咨询(亚太)公司大中华区总监。曾任中

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二部团队负责人,都铎资本(新加坡)公司分析师,BP新加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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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分析师,渣打银行(新加坡)有限公司风险分析师等。

史本良先生:董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委

员、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战略客户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资产管理业务核算会计主管、联席负责人、行政负责人,中信证券财务负责人等。

薛继锐先生:董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产品开发小组经理、研究部研究员、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线产品开发组负责人、

股权衍生品业务线行政负责人、证券金融业务线行政负责人、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任华夏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数据中心行政负

责人(兼),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

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殷少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最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

员会委员,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壮族自治

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伊志宏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资本市

场。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中法学院院长,享

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第八届工商管理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第五届、第六届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育部工商管理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西班牙IE大学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曾兼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副会长、欧洲管

理发展基金会(EFMD)理事会理事、国际高等商学院协会(AACSB)首次认证委员会委员等。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HGI)

的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西志颖女士: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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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统计主管、总账核算会计主管、B角、B角(主

持工作)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曾在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

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客户运营服务部行政负责人(兼)。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

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

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基金经理等。曾

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部总监,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纪委书记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兼),硕士。

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法律部行

政负责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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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责

人等。

孙立强先生:财务负责人,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行政负责人、华夏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职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

B角、财务部B角等。

桂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行政负责人。曾

任职于深圳市长城光纤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金安达先生,硕士。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量化研究员,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量化研究主管、基金经理助理。2022年4月加入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年2月27日起任职)、华夏时代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7月12日起任职)、华夏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9月26日起

任职)、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2月26日起任职)、华

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7月22日起任职)。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历任投资经理: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1 日期间,魏孛先

生任投资经理;2020 年 5 月 22 日至 2022 年 2 月 8 日期间,罗昊先生任投资经理。

3、本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郑煜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朱熠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孙轶佳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屠环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B角,基金经理。

翟宇航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B角,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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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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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 号》)认证,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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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

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

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

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

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

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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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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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

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

中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 年 4 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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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所 A+H 股同步上市。

本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世界

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

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务模式,

向政府与机构客户、企业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国际业务、交

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

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私人银行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

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政府与机构、企业、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4 年末,本行在国内 153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70 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

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7 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

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 31 家营业网点和 2 家商务理财中心。

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 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

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

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 家营业网点和 1 家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定位、履

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和金融强国的积极建设

者。成立 37 年来,本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9.5 万亿元、员工人数超 6.5 万名,具有

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4 年,本行在英国 Brand Finance 发布的“全

球银行品牌价值 500 强”榜单中排名第 19 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位列 18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芦苇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芦先生自 2025 年 2 月起担任本行党委副书记,

自 2025 年 4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芦先生曾任本行总行营业部(现北京分行)党委委员、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现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总行资产负债部总经理等职务;本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业务总监级)、业务总监、

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香港分行筹备组副组长,总行资产负债部总经理,阿尔金

银行筹备组副组长、董事,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

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此前,芦先生在北京青年实业集团公司工作。芦先生拥有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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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拥有中国、中国香港、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资格,获澳大利亚迪肯

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学位。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

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

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

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

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

行副行长;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

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

人职责。

截至 2025 年第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 387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

模达到 16.81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

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

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

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

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

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

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

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

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

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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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号院北辰中心C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网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周莉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变更注册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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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丁媛、高妍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86 (10) 8553 3756

传真:86 (10) 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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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本基金存续期间,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存续期间,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份额时可自行选择A类或C类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销售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

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

而来。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中信证券套利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变更而来。

中信证券套利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开始募集,2013 年 5 月 31

日成立,并于 2013 年 6 月 5 日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

中信证券套利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中证协函[2013]583 号)。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操作指引》,中信证券套利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准予中信证券套利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

(机构部函【2020】994 号),将集合计划名称变更为“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自 2020 年 5 月 22 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

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

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变更为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的变更注册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4 月 27 日证监许可〔2025〕933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25 年 6 月 24 日,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

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中信证券

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管理人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华夏量化选股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并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相关费率、估值方

法等内容。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5 年 7 月 22 日起,《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信

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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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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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一层107-108A(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4)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兆泰国际AB座2层(100020)

电话:010- 64185185

传真:010- 64185180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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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

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7)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8)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2幢2701室-01(310020)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0

(9)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901房自编A单元(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0)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11)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

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的相

关描述。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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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25 年 7 月 24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各份额类别具体业务开办情况详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应类别集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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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投

资者赎回(T 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非交易日或者发生港股通暂停交易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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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

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笔或单日申购基金份额上限、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单日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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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

50万≤M<100万 0.5%

100万≤M<500万 0.2%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1)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日≤N<180日 0.5%

N≥180日 0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A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且不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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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为30日)

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计划份额的

期限连续计算。

(2)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5%

N≥30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C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类计划份额的

期限连续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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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15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1%,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150/(1+1%)=99,158.42元

申购费用=100,150-99,158.42=991.58元

申购份额=99,158.42/1.2000=82,632.02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15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2000元,可得到82,632.02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15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

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150/1.2000=83,458.33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15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2000元,可得到83,458.33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0日,对应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53.40元

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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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0日,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0日,不收取赎回费,假

设赎回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9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980=11,980.00元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1,980.00-0=11,9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0日,假设赎回申请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19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9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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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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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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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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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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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量化模型,合理配置资产权重,精选个股,在充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力求并创造持续稳定的相对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主板、

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8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20%。每

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

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基于基本面研究逻辑,构建模块化投资流程和量化模型进行股票投资。基金以模块化投

资流程强化投资纪律,以量化模型确保投资风格和决策的一致性,同时通过组合风险和回撤

控制,力争实现长期稳健收益。

组合构建方法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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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通过多维度的基本面及市场交易数据构建初选股票池,并通过对因子前一段时间

表现动态调整每个因子在选股模型中的权重,通过主动剔除具有极端风险的个股,构建全市

场优质股票池并进行定期更新。

(2)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通过风险控制模型对组合进行相对于指数的跟踪误差的控制,主要限制组合相对指数的风险

暴露和行业暴露,计算个股权重,达到在合理跟踪误差范围内增强指数收益的效果。

(3)根据市场变化趋势及个股基本面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策略与模型进行动态再

平衡,通过风险控制模型进行组合波动率控制和预期回撤控制。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充分挖掘资本市场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

机制下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投资机会,重点关注在香港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

中资公司以及A股市场稀缺的香港本地公司、外资公司。通过精选香港市场行业结构、估值、

成长性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结合投研团队的综合判断,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主要分为:

1、流动性管理

首先根据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整体资产配置和客户赎回规模的预期,确定高流动性债

券资产的基本规模,选择信用好、期限短的高等级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

2、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

(1)控制信用风险。根据安全性、收益率和流动性匹配的原则,对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和有担保的企业债等高等级债券进行重点投资,对没有担保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严格控

制投资规模和持仓时间,严格控制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2)基于利率预期的类别配置。本基金将合理配置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债券的投资比

例。预期利率水平将上升时,相对于固定利率债券,投资于浮动利率债券所获收益更大;反

之,如果预期利率水平下降,则应投资于固定利率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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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3)寻求套利机会。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有效策略寻找不同类型债券、同类债券在不

同市场上的套利机会。

3、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资于债性强、转债条款好、基础股票具有可持续竞争能力和成长性

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对于可分离转债,严格遵守认股权证的投资规模限制,按照稳健原则分别评估认股权证

价值和企业债价值,在可分离转债整体预期评估价值高于本金的基础上对可分离转债进行价

值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一级市场申购为主,二级市场交易为辅。通过对标的资产的

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根据估值模型

对ABS产品进行更为精准的定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增厚本基金的收益。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操作。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定价

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

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基于对证券市场的判断,结合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

股票期权合约。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时,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

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可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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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

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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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

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

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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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本基金配置和策略特

点设置,能够较好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便于基金管理人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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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

名称,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表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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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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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金融衍生工具、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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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

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

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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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售登记截

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11、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12、上述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指第三方估值机构直接提供的估值全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加每百元应计利息。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6、税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的规定以及行业惯例进行处理。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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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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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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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

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四、估值方法”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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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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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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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

续费、券商佣金、相关账户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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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相关标准执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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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或

电子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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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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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运作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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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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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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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九)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二)参与融资业务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

其管理情况等。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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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

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净值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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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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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基金收益水平随之发

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因债务人、交易对手或持仓金融头寸的发行人未能履约(包括未能按时足额还

本付息、未能按时全面履约等)或信用资质恶化而给基金资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

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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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

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九部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

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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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80%-95%,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

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

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2、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存在的风险

(1)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

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

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2)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

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

(3)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

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

(4)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基

金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

(5)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

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普通投

资者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6)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

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7)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股票停牌制度与内地证券市

场相比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

(8)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

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基金将面临无法继续通

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9)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

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10)只有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11)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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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为

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12)当香港出现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

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

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

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上交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上交所、深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

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13)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所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

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

率。

(14)基金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

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15)基金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16)港股通股票实施股份分拆合并期间,基金持有的该股票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

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

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

(17)基金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

(18)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

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19)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

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

(20)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

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

(21)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

(22)对于适用开市前时段的港股通股票,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开市前时段的买卖申

报将受到价格限制。

(23)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原因或者异常情况原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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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不得买入,上交所、深交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原因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

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

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原因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

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24)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

的交收期为T+2日。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

收。

(25)基金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基金

能否及以何种方式参与供股和公开配售业务,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26)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

基金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27)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

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基金红股可卖首日

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28)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

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

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29)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

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时,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30)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

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31)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因结算参与人

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2)结算参与

人对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3)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

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基金权益受损;4)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

业务规则导致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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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32)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

存在差异,基金买卖港股通股票,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

关规定缴纳税款。

3、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

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

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

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

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

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损失。

7、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融资交易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利润,这必然也放大

了风险。本基金将所持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

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判断失误或操作不

当,会加大亏损,本基金投资者需承担由此导致的风险。

8、本基金可参与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

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

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

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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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投资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投资组合的波动性(标准

差)进行了放大,即投资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

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9、本基金可参与新股申购,由于新股申购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投资特点和风险特

性等方面与二级市场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参与新股申购存在某些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由于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超过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限制的风险;此外,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

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锁定期结束后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至发行

价以下的风险;以及首发新股在可上市流通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发行价以下的风

险。

10、本基金可以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的净值可能由于估

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

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

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11、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次级债券。除非发行人结业、倒闭或清算,本基金不能要求发行

人加速偿还次级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次级债券本金的清偿顺序和利息的支付顺序排在发行人

的一般债权人之后。如果发行人没有能力清偿其他负债的本金和利息,则在该状态结束前,

发行人不能支付次级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如发生破产清算,次级债券本金

的清偿顺序和利息的支付顺序排在发行人的一般债权人之后,若发行人无法足额偿还其他一

般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则本基金投资次级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全部损失,无法获得偿付;即

使发行人足额偿还其他一般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仍然存在本基金投资次级债券的本金和利

息全部或部分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对本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含有减记条款的次级债券,当发生触发事件(即满足发行文件约定的发行人有权对

债券本金进行减记)时,在无需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发行人有权根据发行文件对

该次级债券的本金进行全额减记,任何尚未支付的本金和累积应付利息均将不再支付,即该

债券被永久性注销,且在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此种情况下,本基金面临投资次级债券的

全部本金和利息将无法得到偿付,全部确认为损失的风险。

12、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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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3、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14、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构建投资组合,量化模型仅是选股模型,并不基于量化模型进

行高频交易。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本基金通过量化模型选择股票并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存在

失效并导致基金亏损的风险,同时宏观经济环境、股票市场环境、交易规则等发生重大变化

也可能会影响模型的有效性,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五、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

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描述不同于产品风险等级、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之间的产

品风险等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风险收益特征描述不等同于本基金的风险等级,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

特征的描述是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而本基金的风险等级是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的相关

要素信息、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和程度等、运用自身所使用的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确定并各

自披露的。

此外,由于基金管理人与外部销售机构之间以及不同的销售机构之间采用的产品风险等

级划分方法均可能存在不同,因此基金管理人与各外部销售机构各自确定的本基金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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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均可能存在不同,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本基金时,所依据的

本基金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投资人在购买本基

金时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信息,按照要求完成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选择产品风险

等级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进行购买。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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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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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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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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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

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

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

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

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

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

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三)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

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

(四)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21:00,周六至

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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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五)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微官网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

2、自助服务

在线客服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查询最新热

点问题、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3、人工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 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

务时间为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

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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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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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为华夏量化选

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2、《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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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 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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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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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

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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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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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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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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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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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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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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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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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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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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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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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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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

续费、券商佣金、相关账户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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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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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四、《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相关标准执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主板、

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8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20%。每

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

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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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

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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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

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

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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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六部分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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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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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五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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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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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 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主板、

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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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8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20%。每

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

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

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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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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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

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

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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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

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相应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对方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

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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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

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

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

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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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

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

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

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

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也称“托管账户”、“银行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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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及

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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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等有价

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保管的证券,非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发生的损坏、灭失的,不

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合同应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文件保管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

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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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四)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二)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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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