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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07-30 11:01:57

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23年10月19日证监许可【2023】2357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

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

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

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

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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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由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

1、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

指数简称:红利低波100

英文名称:CSIDividendLowVolatility100Index

英文简称:CSIDividendLowVolatility100

指数代码:930955

2、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2005年12月30日为基日,以1000点为基点。

3、选样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30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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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

的证券;

(2)选取过去三年连续现金分红且每年现金股息率均大于0的证券;

(3)对(2)中剩余证券,计算每只证券的股息率和过去一年波动率,其中股息率的计

算方法如下:

过去三个会计年度分红总额/3

股息率=

调整日总市值

(4)对(3)中证券,首先按照股息率进行降序排名,选取排名靠前的300只证券;

再根据过去一年波动率升序排名,选取排名靠前的10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5、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报告期指数=×1000

除数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

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样本采用股息率/过去

一年波动率加权,且样本所属中证二级行业的权重不超过2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更

新截止日为2025年7月25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4月8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财务数

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6

五、相关服务机构..........................................................................................................................29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37

七、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1

十、基金的投资..............................................................................................................................55

十一、基金的业绩..........................................................................................................................66

十二、基金的财产..........................................................................................................................67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7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78

十八、风险揭示..............................................................................................................................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3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4

二十五、备查文件........................................................................................................................135

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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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8、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9、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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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相关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

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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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

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

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

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数及基金份额净值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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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

之日

63、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拆

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

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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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7月至今,任广

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

1996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时,林昌先生随所在部门整体调入光大证券,先后

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年3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

顾问、资深董事总经理,2022年8月至今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

会办公室)资深董事总经理。2020年12月28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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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9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4月起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杨红女士,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北京总参工程兵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2021年8月加入中泰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宋立志先生,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历任中国建投资产

管理处置部/委托代理业务部/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国银

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年7月至1994年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年5月至1998年8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2月至2001年4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5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9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至2011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年至2016年,任FALCONEDGECAPITAL

LP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INVESTMENT

MANAGEMENT)主要创始人。2019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涛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1989年至1992年任职于深圳赛格集团市

场部、1992年至1996年任深圳石化集团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6年至

2002年任职于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任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2004年任职于招商证券北

京代表处,任副主任;2004年至2007年任职于中投证券董事会办公室,任副主任(主持工

作);2007年至2015年7月,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任公司执委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兼董

办主任,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年7月至1993

年5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科技处技术员;1993年5月至1994年10月任哈尔滨证

券公司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助理工程师;1994年10月至1997年6月任哈尔滨证券公

司和平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1997年6月至1999年1月任联合证券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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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任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经理;

2000年6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00年11月至2004

年8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年8月

至2006年12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年1月至2007年9月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21年8月16日任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9月3日任大成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0年5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年9月至2016年8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年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

师、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

长、处长。2014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

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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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

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8月至2022年5月任公司督察长。2022年6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6年加入深圳发展银行工作;2000

年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副处长、处长;2019年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0年7月加入红塔

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2年6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石国武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系

统分析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特定资产部投资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大类资产配置部总监、

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23年3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淼: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7年。2008年4月至2011年5月就职

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核算部基金会计。2011年5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股票投资部投委会秘书兼风控员、数量与指数投资部数

量分析师、指数与期货投资部基金经理、指数与期货投资部总监助理。2020年6月29日至

2023年5月30日任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0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14日任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9日起任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

29日至2022年11月30日任大成中证500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4月30日起任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年6月17日起任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

日至2022年12月8日任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

月2日至2025年3月17日任大成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前为大

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日起任大成深证成

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28日至2025年2月18日任大成

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13日至2025年3月17日

任大成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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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2023年10月20日任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

月20日起任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14日起任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6日起任大成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4年4月8日起任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4年4月23日起任大成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2024年5月24日至2025年2月18日任大成中证芯片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28日起任大成中证工程机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4年11月12日起任大成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更名前为大成中证A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1月22

日起任大成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2日起任大成

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23日起任大成中证全指自

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7月2日起任大成中证全指自

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7月16日起担

任大成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国籍:

中国

李绍: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证券、期货从业年限25年。曾先后任职于大连商品

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曾负责中国证监会期货市场运行监

测监控系统建设,获证券期货科技进步评比一等奖;主持编制发布中国商品期货指数、农产

品期货指数等系列指数。2015年5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指数与期货投资部

总监,现任指数与期货投资部首席指数投资官。2019年10月24日起任大成有色金属期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0月30日起任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1日至2024年12月12日任

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6月

14日任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20日起任大成中证红

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3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10日任大成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14日至2024年12月9日任大成沪深3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6日起任大成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4年4月8日起任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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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郑少芳:北京大学医学部理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5年。2010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部研究员、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专户投资部投资经

理、总监助理,现任指数与期货投资部总监助理。2023年7月5日起兼任大成智惠量化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2月9日起兼任大成沪深3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芯片产业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3月10日起兼任大成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5

月27日起兼任大成北证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7月25日起

兼任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红利低波

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工程机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6名成员组成,设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委员5名,名

单如下:

谭晓冈,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肖剑,副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石国武,副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旭,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

董事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周恩源,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柏杨,基金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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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

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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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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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按基金管理人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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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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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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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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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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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

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

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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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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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联系人:邱珂磊

联系电话:010-5613535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8层/18层,北京市朝阳区

光华路10号院中信大厦82层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9号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

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77.57亿元,并设有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

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业

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形

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合规

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券主

要业务指标及盈利能力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运作经验,

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

品处理能力。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2015年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建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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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

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

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

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

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

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

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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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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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吴海灵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张纳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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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人代表: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人代表: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6633888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部

网址:www.gf.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人代表:张佑君

联系人:彭光明

联系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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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人代表: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人代表:张剑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人代表: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人代表: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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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人代表:李娟

联系人:许琼元

联系电话:13070160220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人代表:王军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

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

编01号)

法人代表:陈可可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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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21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人代表:祝艳辉

联系人:白丽媛

联系电话:0471-3953168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1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法人代表:王献军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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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人代表:王洪

联系人:张雪雪

联系电话:0531-68881051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人代表:陈亮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8209068/(+86-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人代表:章启诚

联系人:乔骏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2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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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1)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法人代表: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13051859661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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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联系人:陶文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逦迤、陶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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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等),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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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要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

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

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

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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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

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基金终

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普通开放式基金或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且因上述1、4、5项之一情形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普通

开放式基金或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

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有关本基金变更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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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等

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

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

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

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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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

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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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修改或更新上述业务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

业务规则执行;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不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

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

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及其现金替代、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均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

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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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现

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

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

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

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

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

于本基金的,则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符合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请见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或其他限制,并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数量

或比例等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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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

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

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0%标准收取佣

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方式、申购对价及赎回对价的构成、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等进行调整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

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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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

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

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

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人进行退款或补款。

(1)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成份股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

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

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

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

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

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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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T日(现金替代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

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00%?

i=1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

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2)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等目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3)退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成份股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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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1+申购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1-赎回现金替代

折价比例)。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

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

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

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折价

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

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

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

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

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

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

资人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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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

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

人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T日(现金替代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

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差额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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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

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基金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

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T日收盘价相

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示例)

最新公告日期 ***-***-***

基金名称 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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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

申购上限

赎回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替代金额(元)

说明: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具体格式以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当日总申购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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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

申购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时;或使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其它申

购数量、比例或金额限制被达到或超过时;

7、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

当;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开市后发现

IOPV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场价格发生

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5、6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日总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或其它限制;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开市后发现

IOPV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7、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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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

当;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5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相关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公告。

(十一)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若本基

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

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

的相关规则在开始执行前将予以公告。

4、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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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

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六)基金合同生效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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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

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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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争取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争取不超过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下同)、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

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标的指数

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指

数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

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

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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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进行调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争取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争取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进一步扩大。

2、衍生金融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将适度运

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票期权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

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

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构建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

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

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在分析

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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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

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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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4)⑥、(8)、(9)、(1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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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低波动100

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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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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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247,379.00 97.13

其中:股票 7,247,379.00 97.1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1,934.99 1.90

8 其他资产 72,137.36 0.97

9 合计 7,461,451.35 100.00

上述股票投资金额包括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如有)。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43,644.00 7.38

C 制造业 2,852,219.00 38.7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17,546.00 7.02

E 建筑业 280,334.00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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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批发和零售业 199,370.00 2.7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53,609.00 10.2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9,374.00 2.57

J 金融业 1,618,805.20 21.97

K 房地产业 151,045.80 2.0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1,432.00 1.92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247,379.00 98.35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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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937 冀中能源 35,500 224,360.00 3.04

2 601006 大秦铁路 26,500 179,670.00 2.44

3 600177 雅戈尔 17,900 159,310.00 2.16

4 600755 厦门国贸 21,300 141,432.00 1.92

5 603156 养元饮品 5,900 134,756.00 1.83

6 000895 双汇发展 5,100 132,396.00 1.80

7 600273 嘉化能源 15,600 124,332.00 1.69

8 601568 北元集团 29,600 124,320.00 1.69

9 600282 南钢股份 24,500 114,905.00 1.56

10 000830 鲁西化工 9,800 114,562.00 1.55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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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市场中性策略执行情况

无。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2.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331.8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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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待摊费用 63,805.52

9 合计 72,137.36

12.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12.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2.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2.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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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4.04.08-2024.12.31 9.15% 1.17% 5.93% 1.25% 3.22% -0.08%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4年4月8日,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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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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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

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

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

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

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

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

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可观察输入值。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

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

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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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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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

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将按法律法规或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

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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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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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单位或登记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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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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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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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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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

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的计算方法如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日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

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收益分

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酌情调整或修改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或修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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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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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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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未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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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将基

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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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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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本基金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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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七)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和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八)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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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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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

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

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

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

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其面临的主

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

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

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

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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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险

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

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

的变化都会影响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

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

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

级专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

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

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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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

同)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其中“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从投资范围上看,基金资产及该类股票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合《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

施,在保障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防范流动性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对价延迟到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的净

值数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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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

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

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

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的存在,使

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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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

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

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

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8、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9、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

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10、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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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

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

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12、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

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

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全部赎回。

13、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

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4、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

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

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牌的情况时,也会由于买不到成

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价套利。

15、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

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

常进行。

16、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对ETF基金而言,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不足使基金

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所需股份数量所造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发生在基金建仓期

以及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期间。

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

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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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

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

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8、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场内申购赎回环节包括“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金替

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

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

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替

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通讯链路或

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

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

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

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

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20、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自身特有的风险点。投资期

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

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期货投资中

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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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差风险是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

及不同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

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

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21、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股票期权价格主要受到标的资产价格水平、标的资产价格波动率、期权到期时间、市场

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Delta风险、Gamma风险、Vega风

险、Theta风险以及Rho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权投资还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

作风险等。

22、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流通受限证券投资,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

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23、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

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急死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

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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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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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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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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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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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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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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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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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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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

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

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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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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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

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在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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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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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

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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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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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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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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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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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

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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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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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75669.4797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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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下同)、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

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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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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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4)⑥、(8)、(9)、(1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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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谨慎经营的原则,配备

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

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核。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

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更新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1个交易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基金托管人仅承担事后监督的事项,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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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有权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根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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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正当理由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

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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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托管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

偿,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针对投资人以现金交纳

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股票的解冻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规定处理,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托管账户(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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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结算专户,该托管

结算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定时核查基金托管账

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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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

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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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主要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

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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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

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

的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

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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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将按法律法规或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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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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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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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核算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

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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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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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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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9、基金账户的注销

产品清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及相关交易

账户及时进行注销。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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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减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A、

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

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

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服务

大成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服务,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向本公司直

销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本公司账单服务类型有月度、季度、年度对账单,服务形

式由持有人自主选择定制。具体包括: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直销平台自助查询、

客服热线查询等。为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倡导绿色环保对账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欢迎持有人

使用电子方式对账单,同时为更好的服务老年持有人客户,仍将保留自主订阅纸质对账单的

服务措施(订阅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需确保邮寄地址准确可送达)。

(三)官方平台自助查询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dcfund.com.cn)和官方移动平台均可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

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基金文

件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也提供电子邮箱服务(客

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在线答疑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以

及官方移动平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

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以另行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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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依托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或咨询客服热线。

(六)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

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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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三)2024年10月09日至2025年04月08日发布的报告:

1.2024年10月25日《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3季度报告》。

2.2024年12月12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公告》。

3.2024年12月23日《关于大成基金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4.2024年12月24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基金新增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5.2025年01月13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中证红利低波

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6.2025年01月14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中证红利低波

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7.2025年01月15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中证红利低波

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8.2025年01月22日《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4季度报告》。

9.2025年02月18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10.2025年03月26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基金新增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11.2025年03月31日《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年度报告》。

(四)在此之前公告的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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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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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准予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2、《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