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
行)》和《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决定自2025年8月4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同时增加侧袋机制的
相关条款、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5年8月4日,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8783),并
于当日起开通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
原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19772),该类份额
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
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
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30日 0.5%
30日以上(含) 0
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网站及手机APP,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张宏良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通过非直销机构销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万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
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
低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
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四、增加侧袋机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中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包括在释义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到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在招募说明书
中补充侧袋机制相关章节,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增加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内容。
五、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将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进行调整,由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调整为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六、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
后保留位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
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外,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部分基金托管人信息。本次修订对原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
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2、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5年8月4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
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
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
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
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附件1:《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法定代表人:阮红 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法定代表人:张宏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萍(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住所: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法定代表人:方合英(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四、估值程序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9、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6%÷当年天数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第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四)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四)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分别披露一次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分别披露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七)临时报告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七)临时报告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22、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附件2:《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红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萍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良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法定代表人:方合英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2基金托管人: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萍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7年09月08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1.2基金托管人: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法定代表人:方合英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1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4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2.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2.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4.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4.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8.1.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1.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8.1.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8.1.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定。8.1.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8.1.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8.6暂停估值的情形(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8.6暂停估值的情形(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9.3收益分配原则(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9.3收益分配原则(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条 基金信息披露 10.2.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10.2.3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10.2.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10.2.3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11.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6%÷当年天数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1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