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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08-05 07:00:49

南方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5月9日证监许可[2025]1000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本基金

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实施侧

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股票,将承担投资港股通股

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通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通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股票。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可能给本基金带来

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

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流动性风

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摘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存托凭证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

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

的风险。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是否采用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以参与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投资信用衍生品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

及价格波动风险等。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多个环节将运用量化模型,存在量化模型失效导致基金业绩表现不

佳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

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A500指数。中证A500指数从各行业选取市值较大、流动性较

好的50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各行业最具代表性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6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68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8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34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7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38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39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以及《南方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招募说明书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

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6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6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3、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

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4、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5、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6、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

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9、标的指数:指中证A500指数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招募说明书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民币。

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

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2021年10月19日,公司股权结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江苏贝尔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南

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党

委委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Huatai Securities (Singapore) Pte.Limited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北京联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

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

招募说明书

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研究员、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所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秀峰先生,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生毕业,中国籍。曾任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

规处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副处长,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局监督稽查处副处长、办公室(信访室)副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任深圳市高

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清华大学研究

院理事、秘书长,深圳市赤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副部

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兼任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市鹏联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

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

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感染科临床

医生,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

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总裁助理、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兴证智库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

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曾任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

曾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研究院

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秘

书长,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荣誉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汇丰银行(中国)独立董事,

招募说明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

计学系主任,MPAcc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广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

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北京市

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注册会计师

协会副会长。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全联(中国)并购公会常务

会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委员会副主任、并购融资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环球

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汇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孙明辉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深圳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曾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董事会

办公室高级主管、财务部(结算中心)副部长、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兼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任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投控国际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湖北深投控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费扬文先生,经济学博士,中国籍。曾任交通银行管理培训生、投资银行部债务融资部

高级项目经理,华泰证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金运营部副总经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

浙江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蔡云霖先生,企业管理专业学士,中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天同证券厦门中心营业

部、厦门市商业银行,曾任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投资银行部投资银行中心副经理、金融市

招募说明书

场部理财及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机构金融一部总经理助理,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业

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总

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职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关系部高级副总裁、

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兼合肥

分公司总经理。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公司交

易部员工、项目经理,曾任南方基金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

上海分公司副总监、董事,养老金业务部执行董事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监事、上海分公司执行董事。

高嘉骏先生,金融学学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寿保险湖南省分

公司、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广州营销中心职

员、深圳分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机构服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王益平女士,金融学硕士,特许公认会计师,金融风险管理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职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曾任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职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运作保障部业务董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曾在德勤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任职,曾任南方基

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陈莉女士,副总经理,法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研究员、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所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在江苏国信集团任职,曾任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南方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招募说明书

李海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曾任美国AXA Financial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高级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

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

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

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会

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

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鲁闽先生,副总经理,会计商学、基金管理商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电脑部主管,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投资部副

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联席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兼任私

募资管计划投资经理。

侯利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沈阳财政证

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方基金零售服务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市场官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茅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东方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研究部负责人、权益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权益)。

4、基金经理

解锐先生,清华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7年7月加入南方基金,

任数量化投资部量化研究员;2020年8月10日至2022年2月18日,任投资经理;2022

年2月18日至今,任南方沪深300增强、大数据300基金经理;2024年12月6日至今,

任南方大数据100指数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招募说明书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经理

兼联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茅炜先生,指数投资部部门

负责人罗文杰女士,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部部门负责人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部门负

责人李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部门负责人林乐峰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部门负责人陶铄先

生,交易管理部部门负责人王珂女士,宏观策略部联席部门负责人兼数量化投资部部门负责

人唐小东先生,风险管理部部门负责人严旺光先生,权益投资部部门负责人张延闽先生,国

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恽雷先生,权益研究部部门负责人郑诗韵女士,基金经理李健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3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67只,

QDII基金69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

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招募说明书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4008898899

联系人:古和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联系人:汪芳

联系电话:+8602161412431

传真:+86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陈思雨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5月9日证监许可[2025]1000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向投

资人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

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

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不成立或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

招募说明书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C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认购费用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0%,且随认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200万 0.6%

200万≤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

招募说明书

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

购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00)/1.00=99059.90份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

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00)/1.00=100,050.00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以各

招募说明书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

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或规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

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招募说明书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

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

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

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

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除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中“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对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单日申购金额/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

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申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

N≥7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

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基金管理人可以

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招募说明书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70=97,162.47份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70=98,328.42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2年后赎回10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0.00

赎回金额=100,000×1.0170-0.00=101,700.00元

例:某投资人持有时间少于7日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万份,赎回费率1.5%,假

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1.5%=1,525.5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525.50=100,174.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基金份额、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招募说明书

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上

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单笔

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港股通额度已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

招募说明书

生上述第7、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招募说明书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其不超过基金总份额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过销售

机构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招募说明书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招募说明书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中证A50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

量化投资策略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

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

生品、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量化投资模型,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8%。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作为增强指数型基金,以跟踪标的指数为主,一般情况下保持各类资产配置的基

本稳定,与此同时,在综合考量系统性风险、各类资产收益风险比值、股票资产估值、流动

性要求、申购赎回以及分红等因素后,在有效控制基金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对基金资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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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量化选股模型,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好的股票构成投资组合,在控制

组合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指数增强子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考虑各指数增强子策略的稳定性、不同策略之间的相关性等,通过优化的

风险平价等模型,精选子策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目前指数增强子策略包括了多因子策略、

基本面量化策略、AI人工智能策略等。

1)多因子选股策略

多因子选股策略以A股市场长期回测研究为基础,在考虑因子自身稳定性和因子之间相

关性的情况下,甄选出长期有效的因子作为打分项。主要使用的因子大类有:价值、成长、

质量、分析师、量价技术面、市场情绪等。

2)基本面量化选股策略

基本面量化策略通过对长期有效的基本面投资逻辑进行量化表达,精选具有优质投资价

值的股票形成投资策略。

3)AI人工智能策略

AI人工智能策略将前沿的人工智能技术与量化投资相结合,通过采用深度学习在内的

人工智能模型对金融数据进行学习挖掘,得到选股策略。

(2)风险监控与组合优化

1)风险监控模型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专门的风险监控模型,力争将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跟

踪误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2)组合优化模型

在得到股票投资组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预期收益、风险预算和交易成本的水平,采

用风险优化模型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3、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量化模型进行港股投资,采用包括多因子模型、基本面量化、AI人工智

能策略等在内的量化模型精选股票并构建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

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

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

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

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力争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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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

交易成本,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

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票期

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中性等策略适度

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述

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

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7、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通过对信用债市

场的整体运行趋势情况、信用衍生品标的主体的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结合信

用衍生品定价模型,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对信

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始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

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

理。

8、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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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

和比例。

9、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

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港股

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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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

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

数计算;

(18)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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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

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50%;

3)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4)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2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18)、(19)和(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20)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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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A500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A5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港股通股票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比例相符。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

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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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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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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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

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品种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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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已上市的权益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权益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

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

税处理(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

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

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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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

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发布的估值或估值区间未能体现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结果以及内部评估结果,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充分

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息。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本基金国债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5、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

的规定。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

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10、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

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信用衍生品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引入的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估值

服务,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和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以结合信用衍生品条款设计、数据可公开性等因素,就估值服务的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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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等进行个性化约定。对信用衍生品的估值方法如下:

(1)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公允价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且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招募说明书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登记结算公

司及存款银行、指数编制机构、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

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是因为前述原因无法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估值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基金管理人可每月评估是否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下,可安排

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条件、评估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

四、收益分配条件

1、本基金在基金收益评价日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

配利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或者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

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计算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

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

的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数值/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

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工作日业绩比较基准数值-100%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

日期,则取该月最后一日。

如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相关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招募说明书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

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招募说明书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

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

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招募说明书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

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六)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

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

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招募说明书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二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相关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

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

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

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

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

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

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

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

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招募说明书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

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

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

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

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

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

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

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招募说明书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5)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中证A5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此,境内的股票市场

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

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

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

摘牌、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本基金投资策略以及与基金运

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摘牌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股可能会改变、停牌或摘牌,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股票加入成为该

指数的成份股。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股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股,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摘牌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值

下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

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管

理人对该成份股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7、本基金投资过程中多个环节将运用量化模型,存在量化模型失效导致基金业绩表现

不佳的风险。

8、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

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

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

(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

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

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

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

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

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

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

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

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招募说明书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②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③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

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

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

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

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

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

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⑤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

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

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

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

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

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

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

日额度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

交易的风险。

②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

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险及股

价波动风险。

③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

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

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

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

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④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

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

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

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⑤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

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

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9、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可能给本基金

带来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

招募说明书

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

净值的波动性。

10、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1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因此可能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

风险,同时由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流通,

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目前,本基金管理人

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监控流动性受限证券的种类、投资比例、内部审批流程、

信息披露、日常风险监控等环节,做好危机处理预案,确保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1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对于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人,

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并于该份额赎回时按照本基金

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13、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

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

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

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

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

招募说明书

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

他风险。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转融通业

务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

面对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

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

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风险。

(4)操作风险

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违规或失误、系统故障或外部事件所导致的

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根据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特点,基金管理人配备了风控、合规、投资、后台等专业的

技术人员、升级改造了相关技术系统,制定了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策略、搭建了

健全合理的转融通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业务控制流程、

清晰明确的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灵活有效的风险应对安排,制定或更新了《南方基金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南方基金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操作指引》、《南方基金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管理制度》等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了开展转融通出借业务的相关安排,

保障转融通出借业务的顺利开展。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还应关注外部监管机构或基金管理人要

求关注的其他风险。

1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

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为无法找到交易对手

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

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

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

主体经营情况出现变化,导致信用评级机构调整对创设机构或所保护债券的信用级别,引起

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利益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招募说明书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8、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作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9、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

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

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

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

此类风险。

3、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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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存在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

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风险等级评价也可能存在不

同,销售机构基于自身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对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但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时,所依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

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

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

始办理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港股通股票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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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

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其不超过基金总份额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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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六、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考察基金业绩的参考,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不代表基金实

际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实际运作中投资的对象及其权重与基准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并非完

全一致,可能出现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七、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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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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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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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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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投等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

整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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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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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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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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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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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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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招募说明书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招募说明书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招募说明书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招募说明书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

招募说明书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基金管理人可每月评估是否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下,可安排

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条件、评估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招募说明书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招募说明书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招募说明书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

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

生品、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招募说明书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港股

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

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

数计算;

(18)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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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

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50%;

3)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4)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2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18)、(19)和(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20)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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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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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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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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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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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

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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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

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南方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南方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南方

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

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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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信用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港

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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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A股和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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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

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50%;

3)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4)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和(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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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8)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

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及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

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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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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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即资金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

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在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处为本基金开立证券

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

金和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规定执行。

2、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

户,并按照该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银行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期限不少于法

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

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

指令、采用SWIFT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

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

招募说明书

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传真纸质指令

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

人根据USERID和APPID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ID

和APPID,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纸质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通过以上电子传送渠道传送到基金托管人全球托管系统

的指令,纸质指令的传送方式为传真、邮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纸质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

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以传真的形式发送授权通知后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接到基金

管理人的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

认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

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双方

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

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纸质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知相

符等进行表面一致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

不合理延误。

4、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

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如不需采

用发送交易成交单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进行书面授权确认。如果银行间簿

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需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

间。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

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

定,应当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时,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

益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

招募说明书

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

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

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

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纪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

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或其他约定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

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

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

金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

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2、选择代理期货买卖的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

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

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所场内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

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

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证

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

招募说明书

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

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资金托管账户事宜。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

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机构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

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机构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

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机构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

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

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

送,并保证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

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

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时。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期货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期货账目及交易记录按日进

行核对,确保双方账目相符。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双方应积极查找原

因并纠正。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各类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发送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1日,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

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资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未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未计入基金资产的转换费)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15: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

资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4、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资金托管

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5、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五)港股通交易

本基金的港股通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股票投资比例合计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充分揭示风险。

1、基金管理人声明和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其是依照中国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具备从事港

股通业务的资质;

(2)基金管理人承诺托管资产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

情形;

(3)基金管理人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且

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招募说明书

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承诺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

务;基金管理人应准确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包括不限于交收规则、投资额度、汇

兑安排、交易日、风险管理要求、延迟交收等,由于基金管理人对港股通业务规则理解错

误而导致的交收失败及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全

部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管理人承诺,同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以自己的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

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特别是其中有关基金托管人的免责条款。

2、账户开立

基金管理人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委托基金托管人

代为在中国结算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

收和计付利息等。基金管理人已经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

可使用上述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基金管理人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证券记录在中国结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港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并由中国结算存管。基金管理人以中国结算名义持有的

证券,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

司的股东名册。基金管理人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港股通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中国结算按照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

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基金托管人与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完成。

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

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因香港结算出现违约或发生破产等原因,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

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由中国结算协助境内结算参与人向香港结算追索,中国结算和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港股通交易各项业务的收付款时点按如下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资金头寸不足则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1)交易类资金

对于T日港股通交易清算结果为托管资产净应付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

14:00前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于T+1日14:00自主从资金账户扣收应付资

招募说明书

金。对于T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结果为托管资产净应收的,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支

付的资金后于T+3日上午12:00前返还应收资金至资金账户。

(2)风控资金、现金红利、公司收购款、证券组合费

对于T日上述资金为托管资产净应付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上午9:30前资

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于T+1日上午9:30自主从资金账户扣收应付资金。对于

T日上述资金为托管资产净应收的,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支付的资金后,于T+1日

17:00前返还应收资金至资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差额缴款、按金等风控资金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计算结果按上段约定的时间在资金账户存入风控资金。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计算

结果有异议,可在缴款完成后与基金托管人沟通协商解决。

如因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香港结算延迟交收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付的,则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仍按前述约定的时间进行扣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收的,则交收时间视中

国结算向基金托管人的支付情况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做好资金头寸管理,避免因延迟交收

而导致的透支。

对于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资金交收时间等原因导致资金已从资金账户划出或尚未划入资

金账户,资金滞留在基金托管人备付金账户的情况,基金托管人应将中国结算支付的相应

利息支付给托管资产。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托管资产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

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中国结

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基金管理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基金托管人对中国结算违约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将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基金管理人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

务规则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全部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港股通交易日(T日)前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用于证券交易清

算,如基金管理人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

金暂不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

算相关业务规则,将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4、公司行动

(1)服务种类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与公司行动相关的服务种类以中国结算所能提供的服务种类为限,

双方一致认可,如中国结算增加或减少相应服务种类,基金托管人的公司行动服务种类与

之同步增减,不需要另行修改本补充协议。

(2)服务范围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与公司行动相关的服务限于以下项目:

A.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登”)港股通结算明细(hk_jsmx)库

以及上海中登制定的交收规则从上海中登接收或者向上海中登支付公司行动相关的资金,

并根据接收和支付结果借记或贷记开立在基金托管人的资金账户。

B.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登”)港股通结果(szhk_sjsjg)库以

及深圳中登制定的交收规则从深圳中登接收或者向深圳中登支付公司行动相关的资金,并

根据接收和支付结果借记或贷记开立在基金托管人的资金账户。

C.根据上海中登港股通证券变动(hk_zqbd)库记录开立在上海中登的证券账户的公司

行动相关证券的变动情况。

D.根据深圳中登港股通结果(szhk_sjsjg)库记录开立在深圳中登的证券账户的公司行

动相关证券的变动情况。

E.对于有选择项的现金红利、投票、公司收购等需要基金管理人在证券发行人提供的

选项中进行选择向中登申报的公司行动,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申报数据,基金

托管人负责通过港股通公司行动申报实时接口完成申报。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动服务

不包括以下项目:

A.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公司行动公告和公司行动相关的细节信息。

B.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申报数据的内容进行审核。

C.税务处理。

5、汇率

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

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如基金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应以估值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招募说明书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

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招募说明书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

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招募说明书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

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

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

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

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

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

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5、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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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

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因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信息,并要求专业顾问遵守保密义

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信息披露职责。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

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7、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进行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

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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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费

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

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

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费用的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

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

行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

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

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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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

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等其

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不承担任何责任;

5、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

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大。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招募说明书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

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一致性审

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

度承担责任;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

应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

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

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

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

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招募说明书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

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执壹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壹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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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

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

务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

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

或“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

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基金管理人名称、基金

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

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

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

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

人基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

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账户,定期接收微信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及下载基金保有

情况及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

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

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人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

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招募说明书

1、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人

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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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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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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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南方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募说明书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盖章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