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国联安中
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
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5年7月4日起,至
2025年8月4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20,378,261.00份有效基金份
额参加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7月4日)
基金总份额39,146,061.00份的52.0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20,378,261.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
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
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中
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
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8月5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国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
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及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8月5日表
决通过了《关于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
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
及方案说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
等业务。本基金于计票日(即2025年8月5日)当日开市起停牌且不再恢复,自该
日起,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且不再恢复。本基金将从本公告之日起,即2025
年8月6日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
本基金将根据《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财产清算,并
按规定进行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六日
公 证 书
(2025)沪东证经字第5388号
申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委托代理人:张志远,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7月18日向
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
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联安中证
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5年7月4
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于2025年7月7日、7月8日分别发布了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
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
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国联安中证新材
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
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印嘉琪于2025年8月5日上午10时
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8楼对国联安中证新
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
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岳汉武的
监督下,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徐黄凯、张志远
进行计票。截至2025年8月4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
讯方式)的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0,378,261.00份,
占2025年7月4日权益登记日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39,146,061.00份的52.06%,
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
《关于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20,378,261.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
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
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
《关于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
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
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