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发起式”,基金主代码:024763)于2025年7月28日成立。根据《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司旗下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ETF,基金代码:589380)已于2025年6月20日成立,并于2025年7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5年8月15日起,将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ETF联接”),并据此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与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简称变更
2025年8月15日,基金名称将由“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简称调整如下:
1、原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发起式A类基金份额简称“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发起式A”变更为“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ETF发起式联接A”,基金份额代码“024763”不变;
2、原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发起式C类基金份额简称“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发起式C”变更为“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ETF发起式联接C”,基金份额代码“024764”不变;
前述调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二、修订后的《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自2025年8月15日起生效。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联接基金而作出,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的实际运作对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公告修订后的《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等基金法律文件,上述法律文件自2025年8月15日起生效。
3、变更生效后,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ETF发起式联接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同时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ETF发起式联接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照常办理。对于本次变更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发起式基金份额,变更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将计入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ETF发起式联接的持有期。
4、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前后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3日
附件: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前后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类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就本基金而言,指认购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一定金额并承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一定期限
55、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5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60、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61、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且其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如有)在上述期限内离职,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费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包括A类和C类。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名称
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五、目标ETF及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与其他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类型,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费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包括A类和C类。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四、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如有)在上述期限内离职,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25年6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15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5年7月28日正式生效。
根据《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将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25年8月15日起,修改后的《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2、3、6、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762108.766400万元人民币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4)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760584.551100万元人民币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5)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6)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第(2)、(7)、(18)至(20)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8)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目标ETF为主要投资标的,方便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ETF的管理。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第(1)、(2)、(7)、(18)至(20)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8)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为联接基金相应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5)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基金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3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
25、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八)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富国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