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
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3】2904号文准予注册的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于2024年6月28日生效。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7月23日证监许可
【2025】1519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变更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托管人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17:00止(投票表决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参与表决。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相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变更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8月11日,即2025年8月11日下午交易时间结
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在联接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
联接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下统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本部分内容同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
fullgoal.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相关报纸
上剪裁、复印或按照附件二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
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
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
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
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
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
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
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5年8月12
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
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
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4、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
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则上述表决票继续有效,按其于二次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以下简称“二次开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比例进
行计票。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国泰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25年9月10日)
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
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
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4、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
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
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
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
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本公告“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5、授权效力的认定如下: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既进行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的,则以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
准,授权视为无效。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
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
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
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
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的,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
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
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
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
授权意见。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或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5)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
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持有人大会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的有效授权为准。
6、本部分内容同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联接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变更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并修订
基金合同的议案》应当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
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二次开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的有效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
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会务常设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网址:www.fullgoal.com.cn
2、基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颖华
联系电话:021-31358680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5年9
月11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停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起复牌);如议案未获通过,本基
金亦将自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公告日10:30起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
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议案”),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本议案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按规定披露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
书等法律文件。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后基金合同生效的具体
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事宜获表决通过,为保证本基金顺利变更基金
托管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亦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公证费由基金资产承担。
6、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
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均免长途话费)咨询。
7、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期间基金业务办理事宜,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8、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变更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
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3日
附件一:关于变更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并
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
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
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变更富国
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为保证本基金顺利变更基金托管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亦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具体安排
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本议案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按规定披露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富国中证通信设备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后基金合
同生效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1日
附件二:
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适用于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证券账号:
审议事项
关于变更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5年 月 日
同意 反对 弃权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选择
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本基金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
记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
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3、本表决票可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自制。
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证券账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
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证券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
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5、如果本基金根据本次持有人大会公告“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且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时根据本次持有人大会公告有效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登记在册的,本表
决票继续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表决票
(适用于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关于变更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5年 月 日
同意 反对 弃权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选择
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以权益登
记日所登记的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
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3、本表决票可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自制。
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
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
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5、如果本基金根据本次持有人大会公告“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且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时根据本次持有人大会公告有效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登记在册的,本表
决票继续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表决截止日为
2025年9月10日的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或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富国中
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或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对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
内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本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授权继续
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证券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证券账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和/或联接基金
的基金/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证券账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
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证券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
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和/或
联接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第 二
部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的基本
情况
第 四
部 分 基
金的历史
沿革
第 五
部分 基金
的存续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修改前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中证通信
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中证通信设
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
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
低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
值)为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
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1)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2)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
认购;
(3)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
认购。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
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
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
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
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募集股
票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属依据相关规
则办理。
三、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
计算、认购利息的处理、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
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
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
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
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
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
上市:
1、场内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条件。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停复牌、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
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
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
“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
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修改后
3、基金托管人: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
业务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23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2904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
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托管人为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合并、更名为国泰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4年6月28日正式生效。
自2025年XX月XX日至2025年XX月XX日
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
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25年
XX月XX日起,变更注册后的《富国中证通信设
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基金托管人变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富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4年7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变更注册的《富国中证通信设
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本基金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停复牌、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
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
形时,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上市
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国中证
通信设备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
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提前制定并公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
利义务
第 十
部 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第 十
八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第 十
九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第 二
十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第 二
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
的 变 更 、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第 二
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
的法律
第 二
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收
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
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
退还工作;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7,629,708,696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4]511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
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
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
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二、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
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十)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收益分配等
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
赎回清单;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成立日期:1991年4月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2,730.2281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
金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内容;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
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
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
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
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
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
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
担责任;
二、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无需基金管理人出具
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无需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
12月31日;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
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
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均应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
章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变更《富国
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申请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富
国中证通信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