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8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兴业科创价格ETF(证券简称:科创E;扩位证券简称:科创综指ETF兴业)
基金主代码 589050
基金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7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年8月18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8月18日
注: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代码为
589050,证券简称为“科创E”,扩位简称为“科创综指ETF兴业”。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自2025年8月18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最小
申购单位为400万份。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
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单日申购份额上限,
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
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情形,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最小
赎回单位为400万份。最小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
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单日赎回份额上限,
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情形,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
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包括: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证券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
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2)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相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与受
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
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
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
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
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
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
代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
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
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
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5)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
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6)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00-95561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