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0
九、基金收益分配.............................................................................................................26
十、基金信息披露.............................................................................................................27
十一、基金费用.................................................................................................................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4
十五、禁止行为.................................................................................................................36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7
十七、违约责任.................................................................................................................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0
二十、其他事项.................................................................................................................4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2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电话:(0755) 8867 4238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
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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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
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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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
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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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
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
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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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
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
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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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19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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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
联方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基金托管人的关联方名单以
其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
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非
券款对付(DVP)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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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交
易对手名单与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银行间交易对手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
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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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资金
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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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当予以必要的配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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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或称“基金
银行账户”、“基金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
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
券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
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
金托管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
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3)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凭证特别版),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
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
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
存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
方式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
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
“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
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及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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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
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款
账户、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至15:00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
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
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
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
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
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
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
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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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
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及合法指令执
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
工作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
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
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上述各款中涉及到传真件与正本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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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明确三方在本基金进行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
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所场内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场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
构负责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
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
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
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
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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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
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
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
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
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负责。
2、有关本基金申购和赎回清算业务的具体处理程序,按照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3、如果登记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六)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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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以约定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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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
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6)对于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于银行间市场上含权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银行间市场上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
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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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
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5、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
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12、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
行估值。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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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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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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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披露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盖章后,以传真
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
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
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
前在规定媒介及时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
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
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同时,当基金经理发
生变更时,基金管理人需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
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根据每一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与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在赎回、
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确定该笔基金份额对应的管理费。
当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持有期限不足一
年(即365天,下同),则按1.20%年费率收取管理费;持有期限达到一年及
以上,则根据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分别确定对应的管理费
率档位:
若持有期间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超额收益率(扣除超额管理费后)超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过6%且持有收益率(扣除超额管理费后)为正,按1.5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
若持有期间的年化超额收益率在-3%及以下,按0.6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其
他情形按1.2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
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R) 管理费率(年费率)
R>Rb+6%,R>0 1.50%/年
R≤Rb-3% 0.60%/年
其他情形 1.20%/年
注:①R为该笔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b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年化收
益率。
②特别的,当持有期限达到一年及以上,R>Rb+6%且R>0的情形下,
若拟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小于等于0时,仍按
1.20%年费率收取该笔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以使得该笔基金份额在扣除超额管
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满足本基金收取超额管理费的标准。
本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按以下方式
计算和确认。
1、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每日计提。固定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1=E×0.60%÷当年天数
H1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
或有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每日计提。或有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H2=E×0.60%÷当年天数
H2为每日应计提的或有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该笔基金份额持有天数达到或超过365天,且该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收益
率R符合下表“情形一”的收取情形时,或有管理费为0,则该笔基金份额持
有期内计提的或有管理费将全额返还至投资者的赎回款(或清算款);在其他
情形下,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内计提的或有管理费应确认为应由基金管理人收
取的管理费。
本基金每日预估计算并记录每笔基金份额的超额管理费,基金超额管理费
的预估计算方法如下:
H3=E×0.30%÷当年天数
H3为每日预估计算的基金超额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笔基金份额的超额管理费每日预估计算,但不从基金资产中实际计提,
逐日累计。当且仅当该笔基金份额持有天数达到或超过365天,且该笔基金份
额的年化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三”的收取情形时,将从该笔基金份额
的赎回款(或清算款)中扣除0.30%年费率的超额管理费,并随已计提的或有
管理费一同确认为应由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
当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本基金根据
以下三种情形确认应实际收取的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
收取情形 年化收益率(R) 或有管理费(年费率) 超额管理费(年费率)
情形一 R≤Rb-3% 0 0
情形二 其他情形 0.60% 0
情形三 R>Rb+6%,R>0 0.60% 0.30%
对于“情形三”,若拟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
或小于等于0时,仍按1.20%年费率收取该笔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以使得该笔
基金份额在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满足本基金收取超额管理费的
标准。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每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计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拟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R*)的计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R为该笔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b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年化收益率;
A为该笔份额赎回日、转出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的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B为该笔份额认购/申购/转入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其中份额认购日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1.00元;
C为该笔份额认购/申购/转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其中份额认购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元;
D为基金合同生效日(针对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或该笔份额申购/
转入确认日与赎回/转出确认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间隔
天数;
F为该笔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为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内累计计算的超额管理费。
对于已经确认为基金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的管理费(含固定
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计提标准或收取方式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
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合同》中“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之前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短期限。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原任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原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含10%)基金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
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
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
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
或基金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用基金财产从事
《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拖延或拒绝
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动用或
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为同一机构,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或其他
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
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
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是因为前述原因无法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
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深圳国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三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基金管理人理解、认可并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系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基金托管人作为金融机构须根据该等规定进行相关
管理,并有权依该等规定对相关合约的签约主体进行风险告知、提示、并要求
基金管理人遵守和符合该等规定。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接受基金托管人在反洗钱、反恐
怖融资及反逃税方面的监管。基金管理人在此确认和承诺,基金托管人已明确
向其提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亦进一步在此确
认和同意,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
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
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被监管方的要求和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不时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则或办法,且
其在通过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业务时,认可基金管理人履行合规义务是基金托
管人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前提。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依法合规地向基金托管人开展或办理各类业务、目的合
法、背景真实、所提交申请材料均准确、合法、有效且无重大遗漏,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或不合规目的之情形。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其在反洗钱、反恐怖融
资及反逃税方面具有协助和配合基金托管人工作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其有义务协助及配合基金托管人履行所有以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为目的的检查、调查、额外业务流程或程序、
就其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而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为基础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按基金托管人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同意承担由此等合规目的可能带
来的处理时间或成本的合理增加。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权
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目的使用、汇总或向有权监管机构报送与
基金管理人有关的数据、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在基金托管人与其任何业务关系存续期间,
如基金管理人已被证实(包括通过新闻等公开渠道或信息)受到涉及洗钱及/
或恐怖融资及/或逃税相关正式处罚的,视为构成基金管理人对银行每一交易
或业务文件项下违反,基金托管人有权宣布基金管理人违约并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停止提供托管服务、追究违约责任;如约定的违约金(若有)不足以弥补银
行由此受到的损失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平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理解上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要求可能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监管规定及宏观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不时更新和完善,基金管理人承诺将
持续关注和了解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之最新版本,并在与基金托管人开展
业务期间保持持续合规。
基金管理人明白和理解反恐反洗钱及反逃税作为一项复杂工程,可能涉及
跨境跨主权合作,并可能受限于国际组织及/或其他主权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之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此确认,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上述反恐反洗钱及反
洗钱特别条款同样适用于国际反恐反洗钱及/或反逃税合规要求;当基金托管
人涉及国际反恐反洗钱协作时,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调查、
检查或采取适当的行动。
合同各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商标
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民法典及广告法等相
关法律的规定,各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
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
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各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
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
各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各
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
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
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
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