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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5-09-10 08:21:05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5年2月1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7号)。《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5年8月26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约定:“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合同》约定:“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本公司旗下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5年8月26日正式成立。本公司旗下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25年5月2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108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于2025年7月23日成立,并于2025年8月1日上市交易。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5年9月11日起,将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23534,C类份额基金代码:023535),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以及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作出修改。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已对《基金合同》、《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届时,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由“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A”变更为“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ETF联接A”;将“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由“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C”变更为“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ETF联接C”。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基金转型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保持不变。

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25年9月11日起生效,原《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于当日失效。

2、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查阅修改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5-8888)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0日

附件:《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 《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更名前)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出资的不受上述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5、《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2、存续期:指《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目标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目标ETF为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4、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删除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

无 九、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联系:

(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3)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2、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表现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基金净值;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净值。

(4)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本基金的投资人依据基金份额净值,以现金方式进行申购赎回,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3、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具体发售对象以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及比例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所持基金份额比例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出资认购的不受上述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6、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首次募集规模的限制。

一、基金份额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7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22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5年8月26日生效。

2025年7月23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根据《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即本基金。

转型相关事宜详见《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删除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7、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计算,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7、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计算,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的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时。

……

发生上述第1、2、3、5、7、8、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6、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8、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1、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份额转让、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目标ETF及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6)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份额转让、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6)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7)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7)由于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1、股票投资策略

通常情形下,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尽量降低跟踪误差。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等公司行为;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标的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等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投资目标ETF:

(1)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ETF的买卖。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下同)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成份股长期停牌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12.2)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2)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除上述(2)、(7)、(9)、(10)、(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12.2)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2)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除上述(1)、(2)、(7)、(9)、(10)、(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论上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理论上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表现的紧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无 八、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无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无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1、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赎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删除

(五)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5、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自《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中载明的生效之日起生效,《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