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鹏华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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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5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华标普港股通低波红
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51 号文)注册,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
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
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第三
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
国债期货的风险、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风
险、投资科创板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
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本基金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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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工具,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属于高
风险投资工具,若本基金投资,相应市场的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
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强制平仓风险、违约风险、交易被限制的
风险等,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其他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
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主要风险包
括信用风险及提前赎回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旨在衡量标普港股通指数内 50 只波幅最小、股息收益率高的
股票的表现。指数成份股按最近 12 个月股息收益率进行加权(受分散化限制)。指数编制方
法如下:
(1)指数资格标准:
1)必须为标普港股通指数的成份股。
2)在成为指数成份股前,每只股票必须已发行及交易至少 12 个月。然而,对于每只股
票的实际交易天数,并无最低规定。
3)截至重新调整参考日期,股票须达到 3,000 万港元的流动性限值。流动性是指三个
月中位交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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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票最近 12 个月的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并非负值。
5)变更时间:新增和剔除。除合并及分立等重要企业行动外,股票的新增和剔除通常
仅在调整时进行。此外,从其各自基准指数中剔除的成份股同时也从其各自的标普低波红利
指数中剔除。
(2)指数构建方法:指数构建由两步组成,首先需进行指数成份股筛选,第二步需决
定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成份股选择:
1)股票池中的所有股票均根据最近 12 个月股息收益率按降序排列,而该股息收益率按
过去 12 个月的每股股息除以截至重新调整参考日期的股价计算。
2)选择股息收益率最高的前 75 只股票,但来自每个 GICS 行业的股票数量上限为 15。
如果来自某个行业的股票数量达到 15,则从其他行业选择其余收益率最高的股票,直到所
选股票数量达到 75 为止。此外,选择 75 只股息收益率最高的股票须满足对现有指数成份股
有利的缓冲规定。如果现有指数成份股的股息收益率在步骤 1)中排名前 150 位,则其自动
入选为 75 只股息收益率最高的股票之一。
3)75 只所选收益率最高的股票的实际波动率使用每个指数重新调整参考日期前的最近
12 个月的可用价格回报数据计算。实际波动率是指,在最近 12 个月里,以交易货币计算的
股票每日价格回报的标准偏差。
4)然后,根据实际波动率将 75 只所选收益率最高的股票按升序排列。实际波动率最低
的前 50 只股票构成指数,但须满足对现有指数成份股有利的缓冲规定。如果现有指数成份
股是 75 只所选收益率最高的股票之一,且实际波动率排名前 60,则应将该成份股保留在指
数中。
(3)成份股权重:指数成份股按最近 12 个月股息收益率进行加权。在每次重新调整时,
对股票权重进行调整,以确保在各个股票和行业实现分散化。每个 GICS 行业的权重上限为
30%。成份股的权重以最小化限制权重和非限制权重之间平方差的总和,除以每只股票的非
限制权重,同时满足以下约束条件:
? 将每只单一股票的权重下限设为最大值(0.05%,当前权重 - 流动性权重范围)
? 将每只单一股票的权重上限设为最小值(5.0%,当前权重 + 流动性权重范围)
(4)指数计算:指数采用标普道琼斯股票指数所使用的除数方法计算。所有权重不等
的指数乃使用非市值加权方法计算。
(5)重新调整:指数每半年调整一次,在 1 月和 7 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结束后生效。
重新调整参考日期分别为 12 月和 6 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标普道琼斯指数网站,网址:
https://www.spglobal.com/spdji/zh/indices/strategy/sp-access-hong-kong-low-volatility-high-divid
end-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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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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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6
第二部分 释 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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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
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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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华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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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
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21、ETF 联接基金: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
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0、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
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2、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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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4、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相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
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6、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标的指数:指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申购
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2、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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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 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
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7、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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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借
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70、转融通证券出借: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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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龙毅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纳沙女士,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深圳市龙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等职务。现任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 2024 年 4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
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
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富管理与机构事业部总裁。自 2019 年 8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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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
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安达信(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
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Pramerica SGR S.p.A.首席执行
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副总裁、市场
及业务发展总监。自 2010 年 11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Sandro Vesprini 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米兰军医院出纳
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圣保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历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欧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 2022 年 3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
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首届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锦天城西雅图办公室管理合伙人。自 2021 年 4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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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圳
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华控康泰集团有
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用名为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 2013 年 11 月开始担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
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
经理、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自 2015 年 6 月开始担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Lorenzo Petracca 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意大利惠普公司
(Hewlett Packard Italy)会计部,历任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a)财务
分析师,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Banca 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合圣保罗私人银行
(Intesa Sanpaolo Private Banking)首席财务官,联合圣保罗银行集团信托公司(SIREF
Fiduciaria)总经理、常务董事,Assofiduciaria 执行委员会成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运营官。自 2022 年 3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宁江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办
事处顾问;2009 年 10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招聘培训主管、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自
2022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首席运营保障官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事务部律师;2016 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
理、高级合规官、总经理助理、首席合规专家、副总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 2019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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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督察长,自 2014 年 12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
长,自 2015 年 2 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 2017 年 3 月起担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
产业政策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董
事总经理(MD)、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 2021 年 1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4 月起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裁,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自
2021 年 7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嵚先生,副总裁,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
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经
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自 2022 年 9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市场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闫冬先生,国籍中国,理学硕士,15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投资经理;2018 年 5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
理。2019 年 03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鹏华信息分级基金经理,2019 年 03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鹏华环保分级基金经理,2019 年 03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鹏华酒分级基金经理,2019
年 04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鹏华地产分级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鹏
华资源分级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鹏华银行分级基金经理,2021 年
01 月担任鹏华地产基金经理,2021 年 01 月担任鹏华资源基金经理,2021 年 01 月担任鹏华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LOF)基金经理,2021 年 01 月至 2021 年 01 月担任鹏华信息基金经理,
2021 年 01 月至 2021 年 01 月担任鹏华银行基金经理,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08 月担任鹏
华酒基金经理,2021 年 02 月担任光伏产业基金经理,2021 年 02 月担任化工 ETF 基金经理,
2021 年 03 月担任有色 50 基金经理,2021 年 04 月担任低碳 ETF 基金经理,2021 年 06 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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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08 月担任车联网基金经理,2021 年 07 月担任鹏华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 ETF 联接
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担任鹏华科技龙头指数(LOF)基金经理,2022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中
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 ETF 联接基金经理,2022 年 08 月担任鹏华国证钢铁行业指数(LOF)
基金经理,2023 年 04 月担任油气 ETF 基金经理,2024 年 05 月担任鹏华国证石油天然气 ETF
联接基金经理,2024 年 07 月担任鹏华科创板新能源 ETF 基金经理,2024 年 09 月担任鹏华
国证有色金属行业 ETF 发起式联接基金经理,2024 年 10 月担任鹏华中证光伏产业 ETF 发起
式联接基金经理,2024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中证全指公用事业 ETF 基金经理,2025 年 03 月担
任鹏华上证科创板新能源 ETF 发起式联接基金经理,闫冬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余展昌先生,国籍中国,金融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7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量化研究员、高级量化研究员,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0 月担任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投资经理,现担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担任龙头券商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担任鹏华券商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担任银行
FUND 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担任鹏华银行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担任保险证券基金经
理,2022 年 10 月担任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LOF)基金经理,2023 年 08 月担任鹏
华创业板指数(LOF)基金经理,2023 年 08 月担任鹏华中证 500 指数(LOF)基金经理,
2024 年 04 月担任鹏华恒生中国央企 ETF(QDII)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担任鹏华中证
A500ETF 基金经理,2024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上证 180ETF 基金经理,2024 年 12 月担任鹏华
中证 500 指数基金经理,2025 年 01 月担任鹏华上证 180 指数发起式基金经理,2025 年 01
月担任鹏华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指数发起式基金经理,余展昌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闫思倩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MD)、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投资
总监、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现兼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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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期货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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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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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5)风控管理部对基金全生命周期投资管理进行监控,针对投资标的、基金及基金管
理人整体层面进行多维度风险分析;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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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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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10.35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130.43 亿元,同比增长 1.8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430.49 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
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信托保险处、
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
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58 只,
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6081.79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4654.03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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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
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
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
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
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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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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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2 座 709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线直销渠道
网址:www.p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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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丁志勇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郭劲扬
经办会计师:马婧、郭劲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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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25]195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
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
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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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1、基金份额面值及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
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S(份) 认购费率
S<50 万 0.80%
50 万≤S<100 万 0.50%
S≥100 万 每笔 5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
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 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
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
圳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
有关规定、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
深圳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已购买过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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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
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
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
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
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并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
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8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80%)=10,08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1.00=2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
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2份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
外。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
理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5、清算交收:投资人提交的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
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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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
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
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认购费率
为0.80%,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
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0/1.00=20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
间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20份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
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
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
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一、募集期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资金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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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
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发行联接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开通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
额类别,或开通实物申购赎回、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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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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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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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
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
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
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汇率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以及汇率公允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
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上述公式中的汇率公允价包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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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采用的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条件下,本基金可以参考上述公式,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
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港币参考净
值。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若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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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未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开通部分或全部实物申购赎回模式,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相关事项届时将
另行约定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
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
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
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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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
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的清算交
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
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受理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T
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
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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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
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
款项的清算交收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如遇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有
变更或本基金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或港股通交易结算
清算规则变更、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登记公司系统故障、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替代金额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如果因基金赎回数额较大、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
足额卖出,则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替代金额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或相关公告处
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
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
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
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
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
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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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
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
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下文“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或相关公
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20%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
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
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
的必须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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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本
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
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代,基金
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管
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代投
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②申购替代金额
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T-1日估值汇率×(1+申购现
金替代保证金率)
设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购入组合
证券,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
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替代金额高于购入该部
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
收取的替代金额低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
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具体的申
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③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
金额。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通常情况下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规模进行组合证券
的代理买入。基金管理人有权在T日内任意时刻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小于等于被
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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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证券的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的其他
情形。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
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
率采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定的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参考汇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收盘价、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
券数量和申购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正常情况下,T+3日(指港股通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
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
买入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
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
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
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
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④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
赎回时,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该证券的卖出价值(或
证券实际结算价值)
⑤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通常情况下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规模进行组合证券
的代理卖出。基金管理人有权在T日内任意时刻卖出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
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
进行任何卖出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卖出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
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卖出的其他情形。T日日终,基金管理
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未卖出
的被替代证券的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定的
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参考汇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当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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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正常情况下,
T日后的第3个港股通交易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
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
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
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
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
整。
⑥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ETF申购赎
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基金
管理人可对可以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
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
开盘参考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
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
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
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1 日至T 日期间存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若T日
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
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 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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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
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
T日收盘价以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T 日
基金名称
鹏华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基金类型 跨境 ETF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XXX.XX
基金份额净值 ¥X.XXXX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XXX.XX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1000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XX.XX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X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X
是否开放申购 XX
是否开放赎回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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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
金份额上限
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
金份额上限
XX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
限
XX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
限
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
的基金份额上限
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
的基金份额上限
XX
T 日组合信息内容
证 券
代码
证 券
简称
股 份
数量
现 金 替
代标志
申购现金
替代保证
金率
赎回现金
替代保证
金率
申购替
代金额
赎 回
替 代
金额
挂
牌
市
场
映
射
代
码
是否实
物对价
申赎
说明:此表仅为示例。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规则变化相
应调整,具体格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场价格发生
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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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6、港股通额度已满、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
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港股
通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
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8、因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因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
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
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1、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10 项以外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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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
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6 项以外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及服务
1、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
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开放集合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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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
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六、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调整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
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相关法
律文件予以更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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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
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依法发行上市的港股通
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和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
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三、标的指数
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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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等实现对标的指
数的紧密跟踪,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
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标的指
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
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长期停
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进行配股或增发;(5)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派发现金股息;(6)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
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
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
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可投资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兼具债权和股权双
重属性,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债券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力争增强本基金的收益。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提高投资效率及规避外汇风险,本基金
可投资金融衍生品,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提高
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
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6、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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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
和比例。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公告。
五、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的分析报告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
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向基金
经理(或管理小组)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风控管理部:监控各类基金投资运作。
(6)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
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
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如本基金调整标的指数的,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相应调整。
七、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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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除了需要承
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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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f.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0)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c.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
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c.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
d.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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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2)、(13)、(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港股通额度不足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2)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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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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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
经纪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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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固定收益品种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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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
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
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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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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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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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外汇市场、指数编制
机构、证券经纪机构以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由于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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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遗漏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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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
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
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
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月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
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
有关规定公告;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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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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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和认
证费等;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基金的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1、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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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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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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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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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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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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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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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
和交易目标。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
和交易目标。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
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包括投资
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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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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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
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再
投资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
起证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
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
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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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会承
受较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
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
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
大额赎回的情形,大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的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均含存托凭证),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
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如因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形导
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采取包括
成份股替代策略等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
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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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
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
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
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因标的指数流通市值过小、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存在,使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
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
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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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可能性很小,但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
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
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
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2、ETF运作的风险
(1)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2)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
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3)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
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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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
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
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4)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5)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6)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
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
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7)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未来可能包含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
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
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8)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或卖出小于
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处于规定时
间内较高的位置或处于最高价格,实际卖出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处于规定时间内较低的位
置或处于最低价格,基金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
决定不买入或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或卖出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
可能不买入或不卖出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
申购赎回轧差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或卖出的其他情形。
(9)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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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
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
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
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
统性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
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
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
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
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
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
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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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
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面临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险
及股价波动风险。
(6)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影
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7)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存在港
股通交易日不连贯(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
行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
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
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8)港股通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
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
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
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
时到账,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9)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等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
购等情形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
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
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10)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
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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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
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
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
带来损失的风险。
(11)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12)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
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13)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
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14)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投资,还可能面临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户费等
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
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2)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相对较少,流动性较为缺乏,本基金投资此
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3)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
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4)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
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
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本
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
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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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5)出现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面
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
交易异常情况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
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若产品运
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
响。
5、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
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
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股
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
险及评级风险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因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
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8、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强制平仓风险、违约风险、交易被限制的
风险等,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9、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若参与,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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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
费用的风险;
③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④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
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10、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
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1、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主要风险包
括信用风险及提前赎回风险等。
信用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如果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在存续期间,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或偿债能力风险时,对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价格冲击较大。
提前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通常规定了发行人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后,以
某一价格强制赎回债券。当发行人发布强制赎回公告后,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股,
将被以赎回价强制赎回,可能遭受损失。
12、投资科创板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
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门槛较高,股票流动性弱于A股其他板块,
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交易
的风险。
(3)退市风险: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将比A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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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4)投资集中风险:科创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盈
利、风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若股票价格
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13、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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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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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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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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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规则;
(17)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基金进行场
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的证券经纪机构,并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决定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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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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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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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
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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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 ETF 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ETF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ETF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份额占 ETF 联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 ETF 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 ETF 联接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 ET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 ETF 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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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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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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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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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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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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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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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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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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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31 号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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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依法发行上市的港股通
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和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
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限制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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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f.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0)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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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c.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
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c.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
d.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2)、(13)、(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港股通额度不足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2)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项下的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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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
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
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
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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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法律法规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十)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谨慎经营的原则,配备技术
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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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电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
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三)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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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
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或“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基金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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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
当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支付基金收益、收取认购款/申购对价的现金部分,均需
通过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
专用资金账户是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的下属营业机构开立,并与
托管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的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
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基金管理人应与托管资金账户开户机构签署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专用资金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将专用资金账户
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基金托管人留存。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专用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专用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账户,也不
得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资金账户)划款。
(五)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证券账户。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
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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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
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资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债券
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互相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应包
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
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
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
中必须有如下条款或意思表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
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
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原则上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
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
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八)期货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
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基金投资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
理并使用。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
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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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
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
保管。
第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固定收益品种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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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
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4)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
协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股票期权合约,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
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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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外汇市场、指数编
制机构、证券经纪机构以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由于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遗漏而造成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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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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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与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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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与报告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表与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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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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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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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账
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
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鹏华直销 APP(即鹏华 A 加钱包 APP)及鹏华基金微信号目前也支持
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
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
(400-6788-533;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早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
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
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
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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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
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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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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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
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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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鹏华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
件
2、《鹏华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
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本页无正文,为鹏华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签署页)
签署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