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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资管鸿曜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5-09-17 13:30:19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资管鸿曜90天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3

九、基金收益分配...............................................................................................25

十、基金信息披露...............................................................................................26

十一、基金费用...................................................................................................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3

十五、禁止行为...................................................................................................3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8

十七、违约责任...................................................................................................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1

二十、其他事项...................................................................................................4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3

鉴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财通资管鸿曜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财通资管鸿曜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财通资管鸿曜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财通资管鸿曜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财通资管鸿曜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地方政

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直接参与股票投资,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的10个

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不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和可交换债券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和可交换债券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

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1)、(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取消或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

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

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

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和变更(如需)本基金

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

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及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协助基金管理人办理账户的开立手续。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

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管理人承诺对交接给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有价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有价凭证进行保

管,不负责对有价凭证真伪的辨别,不承担有价凭证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

全。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指令,

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用客户证书

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

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

一切后果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端,采取及

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

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

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泄露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

密码重置,在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电子邮件、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电子邮件、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

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基金管理

人公章,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

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

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电子邮件、传真件或其他双方共同确认的文

件形式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与发送电子

邮件、传真件或其他双方共同确认的文件形式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

达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电子邮件、传真件或其他双

方共同确认的文件形式不一致,以电子邮件、传真件或其他双方共同确认的文件

形式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三)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

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

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

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

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单元

佣金等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

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或其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

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如有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

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2个工作小

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

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

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

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

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财产、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八)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或其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或其他双方共同

确认的文件形式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

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

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若原件与传真件或其他双方共同确认的文件形式不一致,

以传真件或其他双方共同确认的文件形式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

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九)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

发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

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

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

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

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

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

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

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和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交易日(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管理的本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可按时完成T+1日的资金交收。若本基金资金账户T日无法满足T+1日交收要

求时,对于基金托管人采用固定比例最低备付金计收方式的,基金管理人应于T+1

日11:00前补足金额。对于基金托管人采用差异化最低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的,

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T+1日8:30前补足金额,确保基金托管人及时完成清算交

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

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15: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足以支付,但由于基金托管人原因未及时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

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

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

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参与国

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

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基

金的银行汇划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另行签订自动支付授权委托书,并确

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

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另行签订自动支付授权委托书,并确

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

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另行签订自动支付授权

委托书,并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

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

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

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资管鸿曜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签字页。)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