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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2025-09-18 13:30:19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9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创业板综ETF银华

场内简称 创业板综ETF银华

基金主代码 159288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9月1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号 证监许可【2025】1581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 2025年9月1日

至 2025年9月12日 止

验资机构名称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25年9月17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2,733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单位:人民币元) 244,163,000.00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 11,931.00

募集份额(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244,163,000.00

利息结转的份额 11,931.00

合计 244,174,931.00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

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 (含利息结转的份额,

单位:份) 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0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

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 (含利息结转的份额,

单位:份) 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00%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25年9月17日

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可在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若其后申请基金份额上市,在基金份额申请上市期

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

印, 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010-85186558)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风险提示:

若本基金不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

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

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

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

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