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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5-09-19 13:30:23

兴业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9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兴业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兴业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ETF(证券简称:科创债兴;扩位证券

简称:科创债ETF兴业)

基金主代码 55156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9月1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及《兴业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业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年9月24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9月24日

  注:兴业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代码为551560,证券简称为“科创债兴”,扩位简称为“科创债ETF兴业”。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兴业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5年9月24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最小申购单位为1万份。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除上述第(3)条外,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4%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最小赎回单位为1万份。最小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除上述第(3)条外,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4%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包括: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2)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或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6)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00-95561

  (7)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