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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5-09-19 13:30:25

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科创债ETF工银

基金主代码 159116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9月1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25年9月24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9月24日

注:本公告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

的业务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份额申请上市期间,可暂

停办理申购和赎回。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和调整,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见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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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

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

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和调整,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见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

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

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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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

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以下简称《业务

规则》)。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

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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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投

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

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

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

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

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

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T日日间RTGS交收+T日日终逐笔全

额非担保交收)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

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正常情况下,如采用RTGS交收且申购资金足额的,

登记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T日日间资金不足或日间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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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的,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

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

清算和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

销,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办理

现金差额的清算和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

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5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

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

致无法足额卖出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反交易所和登记

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

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

(三)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

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4、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

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其他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场内份额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ubs.com.cn

3、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