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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5-09-19 13:30:25

泰康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9 月 19 日

泰康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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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泰康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科创债 TK(扩位简称:科创债 ETF 泰康)

基金主代码 55158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9 月 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康中证 AAA 科技

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康

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9 月 24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9 月 24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

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基金目

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 万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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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当日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单一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等,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但是,上述第 2 项的调整只需在当日基金申购

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一级交易商(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下同)可按照不超过 0.2%的

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基金目

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 万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但是,上述第 2 项的调整只需在当日基金申购

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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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2%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5.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

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2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

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

购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

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

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赎回申请失

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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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

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其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本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沪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

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沪市组合证券交

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内办理现

金差额的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

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

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申购对价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

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

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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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规则或程序。

基金管理人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3 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

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

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2%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

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

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直销机构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

时间及办理方式另行公告。

6.2 其他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一级交易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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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一级交易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泰康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于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及时关注上海证

券交易所、本基金管理人一级交易商发布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 资

人于投资前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并

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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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