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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9月24日
公告时间: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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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10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5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 16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7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1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2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23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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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兴业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
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兴业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
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 2025 年 9 月 9 日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和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媒介上的《兴业中证 AAA 科技
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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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兴业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证券代码:551560
3、证券简称:科创债兴
4、扩位简称:科创债 ETF 兴业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9 月 17 日基金份额总额:2,999,878,600.00 份(折
算前份额)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9 月 17 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 元(折算前份
额净值)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999,878,600.00 份(折算前份额),折算后上市交易份额详见
届时发布的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5 年 9 月 24 日
10、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推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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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注册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9
月 8 日证监许可[2025]1986 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的发售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当日,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
现金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未开通网下债券认购),两种发售方式日期均为:2025 年 9 月
12 日当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未开通网下债券认购)。
7、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电话:95521
网址:https://www.gtht.com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14 层
联系人:王珏
电话:021- 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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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b-fund.com.cn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无。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8、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9 月 8 日证监许可[2025]1986 号文注册,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当日公开募集,截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德勤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999,783,000.00 元人民币,
有效净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折份额金额为 95,600.00 元人民币,共计 2,999,878,600.00 元人民
币。本基金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网上现金认购有效认购资
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账户前产生的利息金额为 11,856.89 元人民
币,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于银行结息日后划入基金托管账户。本次募
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16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
的基金份额共计 2,999,878,600.00 份(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95,600.0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
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
份额总量为 23,000.00 份,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研究部门负责人和基金经理认
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00 份。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
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
及《兴业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兴业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 2025 年 9
月 18 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具体情况详见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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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实质性变化。除小数点尾数处理外,基金份
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221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 年 9 月 24 日
3、证券代码:551560
4、证券简称:科创债兴
5、扩位简称:科创债 ETF 兴业
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四)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25 年 9 月 24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应当在本
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
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999,878,600.00 份(折算前份额),折算后上市交易份额详见
届时发布的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10、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披露: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
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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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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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3168 户,平
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946,931.38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当日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合计 为
2,999,878,6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991,203,6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 99.7108%;个人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8,675,0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0.2892%。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当日即 2025 年 9 月 17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95,059,800.00 49.8373%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95,035,800.00 29.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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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理
财金雪球优享 D 款 2022 年第 3 期
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
100,000,000.00 3.3335%
4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
行天天万利宝稳利 6 号净值型理
财产品 E 款
50,000,000.00 1.6667%
5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理
财兴动合兴一年持有期日开增强
型固收类理财产品
50,000,000.00 1.6667%
6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理
财丰利悦动 9 个月最短持有期日
开 2 号固收类理财产品
45,000,000.00 1.5001%
7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理
财稳利众盈私享增利封闭式 69 号
固收类理财产品
40,000,000.00 1.3334%
8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
行天天万利宝稳利 3 号净值型理
财产品 E 款
40,000,000.00 1.3334%
9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
行天天万利宝稳利 2 号净值型理
财产品 L 款
38,000,000.00 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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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理
财稳添利陆盈 1 号(6 个月最短持
有期)日开固收类理
35,000,000.00 1.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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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总经理:李辉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665754991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90%;中海集团投资
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立了战略推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数据治理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大宗商品采购委员会、内部问责委员会、
保密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等11个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
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目前,公司内设18个部门,并在上海、北京、深圳、福州分别设立了4家分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从事以固定收益类为主的证券投资活动。
权益投资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从事以权益类为主的证券投资活动。
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
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公司债券研究和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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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投资部:从事不动产类的证券投资运营活动。
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福州分公司:负责基金销售。
机构销售部:负责机构客户的业务拓展,
渠道销售部:负责对外开拓维护渠道总部,对内管理服务渠道销售人员。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互联网平台的业务拓展。
市场营销部:负责公司品牌、基金产品的市场推广服务及客户服务。
产品部:负责基金产品研发等新业务拓展。
交易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交易指令执行与监督。
基金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与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开发。
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交易环节风险提示及控制,研究公司风险管理政策与方针,协
调各部门处理公司层面风险事项。
监察稽核部:负责内外部法律事务、合规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公司各项稽核审计,
督促部门进行整改。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绩效管理、人员培训及人员资格管理等事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行政后勤服务、公文档案管理。
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事项。
4、人员情况:
截止到 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共有员工 285 人,博士 7 人、硕士 189 人、本科 88 人、
其他学历 1 人。
5、信息披露业务负责人:张顺国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止到 2025 年 9 月 10 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116 只公募基金。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1)唐丁祥先生,上海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14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1 年 3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担任债券分析师,内容涉及宏观利率、专题研
究等;2013 年 4 月至 2013 年 8 月在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宏观和债券研究,内容
涉及宏观利率、信用分析和可转债等研究工作;2013 年 8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19 日至 2025 年 9 月 1 日担任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兴业聚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2 月 19 日起担任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2 月 26 日起担任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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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经理,2019 年 5 月 27 日起担任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
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 26 日起担任兴业稳
固收益两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1 年 9 月 1 日担
任兴业稳康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7 日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担任兴业嘉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17
日起担任兴业稳泰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 月 14 日担任兴业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1 月 12 日起担任兴业天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4 月 24 日起担任兴
业稳瑞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 7 月 25 日起担任兴业福盛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 8 月 26 日起担任兴业恒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2)罗林金女士,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学历,9 年证券从业经历。2016 年 6 月加入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固定收益研究部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2023 年 7 月 10 日起担任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嘉荣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等
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23 年 7 月 10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担任兴业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3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24 年
1 月 23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担任兴业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助理;2024 年 3 月 26 日起担任兴业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3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 8 月 27 日起担任兴业瑞丰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 1388 号浦银中心 A 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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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
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张为忠,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
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
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
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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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
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 2025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4967.99 亿元,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499 只。
(三)上市推荐人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网址:www.xyzq.com.cn
联系方式:95562
(四)验资机构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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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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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当日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净资产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货币资金 2,999,986,928.95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应付证券清算款
基金投资 应付赎回款
债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应付托管费
贵金属投资 应付销售服务费
其他投资 应付投资顾问费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税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利润
应收清算款 递延所得税资负债
应收股利 其他负债 801.89
应收申购款 负债合计 801.89
递延所得税资产 净资产:
其他资产 11,856.89 实收基金 2,999,878,600.00
未分配利润 119,383.95
净资产合计 2,999,997,983.95
资产总计 2,999,998,785.84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2,999,998,78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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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当日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 贵金属投资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99,986,928.95 100.00
7 其他各项资产 11,856.89 0.00
8 合计 2,999,998,785.84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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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股指期货交易。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2、截至,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1,856.89
7 其他
8 合计 11,856.89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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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大事件揭示
《兴业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刊登《兴业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
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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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21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
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2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
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
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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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兴业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业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兴业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兴业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见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或办公场所
查 阅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或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ib-fund.com.cn)等规定媒介查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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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
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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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
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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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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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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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债券、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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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
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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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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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
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基金的场外
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32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本人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33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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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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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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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或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
进行评价,在符合收益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季度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
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
照有关规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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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
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收益分
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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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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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债券资产
(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
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抽样复制方法为主,选取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中流
动性较好的债券,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
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化跟踪误差
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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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二)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指数成
份券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1、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券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析,选取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构
建组合,对标的指数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跟踪,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券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券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券、备选成份券
或非成份券等方式进行替代。
(三)衍生品投资策略
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
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
2、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若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遵守证券交
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的信用风险、信用衍生品的价格及流
动性情况、信用衍生品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等因素,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
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
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
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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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
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如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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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持
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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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
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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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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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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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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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