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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5-09-19 13:30:38

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9月24日

公告时间:2025年9月19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3

二、基金概览...........................................................................................................................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8

六、基金合同摘要.................................................................................................................14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15

八、基金投资组合.................................................................................................................15

九、重大事件揭示.................................................................................................................18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8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18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19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规定编制,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5年9月9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zse.cn)、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ubs.com.cn)和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别: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科创债ETF工银

5、基金代码:159116

6、标的指数简称:AAA科创债

7、标的指数代码:932160

8、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9、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972,260,304.00

份。

10、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

1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2,972,260,304.00份(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

基金于2025年9月18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变更登记,上市份额将以登记机构最终确认

的数据为准。)

12、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3、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9月24日

14、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具体请见《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上述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注册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990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5年9月12日

5、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如

下: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

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

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

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新证券、

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

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

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

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

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

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

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等。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972,151,500.00元,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

前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108,804.00元。本次募集资金在2025年9月17

日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

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

果符合备案条件,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9月17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

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9月17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2,972,260,304.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5】100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9月24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科创债ETF工银

5、基金交易代码:159116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972,260,304.00份(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于2025

年9月18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变更登记,上市份额将以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7、基金净值的披露: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84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1,045,834.0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5年9月17日,基金份额合计为2,972,260,304.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

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2,925,606,699.00份,占比98.43%;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46,653,605.00份,占比1.57%。

(三)基金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2025年9月17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80,067,944.00 29.61

2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民盈安选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00,005,830.00 10.09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3,888.00 6.73

4 华宝证券-中信银行-华宝证券信华优选6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30,002,526.00 4.37

5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信盈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0,002,332.00 4.04

6 华宝证券-中信银行-华宝证券信华优选4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20,002,332.00 4.04

7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1,944.00 3.36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1,944.00 3.36

9 中信建投证券-工商银行-中信建投全球策略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0,001,944.00 3.36

10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稳健增鑫4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00,001,944.00 3.36

11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信托-固收精选尊享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00,001,944.00 3.36

12 中信建投证券-工商银行-中信建投稳利工享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0,001,944.00 3.3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1263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信息披露联系人:郝炜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经营概况

工银瑞信下设23个部门、3家分公司、2家子公司、2个团队。

本部设有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FOF投资部、养老金投资中心、指数

及量化投资部、研究部、中央交易室、基础设施投资部、营销管理部、战略客户部、数字金

融部、产品管理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稽核审计部、财务部、人力资

源部、纪委办公室、金融科技创新中心、投资者保护与服务部、运作部23个部门。

设有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3家分公司,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2家全资子公司,设有投顾业务团队、行政管理与服务

团队2个团队。

权益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权益投资组合日常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固定收益投资组合日常管理工作。

专户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旗下除公募基金外私募资管产品的

日常投资管理工作。

FOF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FOF类产品日常投资管理工作。

养老金投资中心是公司养老金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投资、销售、产

品和服务工作。

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是公司主动、被动量化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公募指数、

公募指数增强、指数专户、量化专户等主被动量化业务的投资管理工作。

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以及开展公司投

资服务工作。

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交易执行工作。

基础设施投资部负责公募REITs业务营销、尽职调查、方案设计、申报发行、投资及存

续期管理等工作。

营销管理部负责银行、券商、独立销售机构等渠道和客户,各类代销和直销业务一体化

业务的开拓、营销和维护工作。

战略客户部负责公司主权类机构业务、非银行机构业务、公司业务、养老金战略客户等

销售管理。

数字金融部负责数字化营销的组织和实施,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落地和平台建设。

产品管理部负责产品创新、开发与管理。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分析、股权管理及品牌管理和媒体关系维护。承担党

委办公室、办公室、董监事会办公室相关职能。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投资合规性监控、组合绩效评估和分析等工作。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案件风险排查及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合规管理,牵

头合规体系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

稽核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检查、监督,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及配合外部审计检查等

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招聘、培训、薪酬、考核等工作,承担党委宣传部、党委

组织部职能。

纪委办公室承担纪委日常工作职责。

金融科技创新中心负责统筹公司信息科技规划、建设、运维、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金融

科技发展规划和公司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建立科技制度和技术规范,以及信息安全等工作。

投资者保护与服务部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建设和运营公司投教基地、呼叫中心,开展

直销柜台业务,为公司高端要客陪伴服务。

运作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核算和会计工作。

北京分公司负责实施区域内渠道代销、机构等业务的营销、拓展、维护和服务等工作。

上海分公司负责实施区域内渠道代销、机构等业务的营销、拓展、维护和服务等工作。

深圳分公司负责实施区域内渠道代销、机构等业务的营销、拓展、维护和服务等工作。

投顾业务团队负责开展公募投顾业务交易运营和主动顾问服务。

行政管理与服务团队负责行政综合服务保障和工会工作。

截至2025年9月17日,公司共有员工752人,平均年龄36岁,85%的员工拥有硕士

及以上学历。核心投研人员184人,由资深基金经理和研究员组成,投资人员平均拥有13

年的从业经验。

截至2025年9月17日,公司旗下管理270只开放式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

混合型、股票型、指数型、QDII、FOF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

产品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湛先生,硕士研究生,7年证券从业经验;2018年7月10日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2年5月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债3-5年

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1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同业存

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

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彭博国开行债券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17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帆先生,硕士研究生,8年证券从业经验;2017年7月6日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5年5月1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尊益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

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

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

外,为中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

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

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

务模式,向政府与机构客户、企业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国际

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

管理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私人银行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多

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政府与机构、企业、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4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70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

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

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

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理财中

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

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

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定位、

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和金融强国的积极建

设者。成立37年来,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9.5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5万名,

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4年,中信银行在英国Brand Finance发

布的“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排名第19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位列18位。

2、主要人员情况

芦苇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芦先生自2025年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副

书记,自2025年4月起担任中信银行行长。芦先生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现北京分行)

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现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部总经理等职务;中信银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业务总监级)、

业务总监、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香港分行筹备组副组长,总行资产负债部总经

理,阿尔金银行筹备组副组长、董事,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此前,芦先生在北京青年实业集团公司工作。芦先生

拥有二十五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拥有中国、中国香港、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资格,获澳

大利亚迪肯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学位。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

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

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

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

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

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

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

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

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

人职责。

截至2025年第二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98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

模达到17.25万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人:王蕊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贺耀、王蕊

六、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财产列支。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成立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收取任何费用。

本基金成立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截至2025年9月17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 期末数 负债: 期末数

货币资金 2,972,279,388.84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应付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税费

应收清算款 应付利润

应收股利 其他负债 1,290.57

应收申购款 负债合计 1,290.57

其他资产 40,680.72 净资产:

实收基金 2,972,260,304.00

未分配利润 58,474.99

净资产合计 2,972,318,778.99

资产总计 2,972,320,069.56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2,972,320,069.56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2025年9月17日,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72,279,388.84 100.00

8 其他资产 40,680.72 0.00

9 合计 2,972,320,069.56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指数投资未持有境内股票。

2、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境内股票。

3、截至2025年9月17日,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明细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截至2025年9月17日,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

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九)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2、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40,680.72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680.7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流通受限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无。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

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9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节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

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债券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

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以

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债券、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

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

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或暂

停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通过特殊申购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在符合以下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1)本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

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如需)、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节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节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实现对标的指数的

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其他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成份券,或选

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使得债券组合的总体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

1、分层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通过对样本券的信用评级、历史流动性及收益率等进行分析,初步选择流

动性较好的样本券作为备选,其次在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投资可行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通过对标的指数按照久期、剩余期限、信用等级、到期收益率以及债券发行主体等进

行分层抽样,构建与标的指数在以上特征上尽可能相似的组合,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低交

易成本的目的。

由于采用分层抽样复制,本基金组合中的个券只数、权重与标的指数可能存在差异。在

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且指数编制

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律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中成份券及备选成

份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外选择其他债券构建替代

组合,对标的指数进行跟踪。

替代组合的构建主要以流动性为约束条件,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相近、信用评级相似、

到期收益率匹配为主要原则,控制替代组合与被替代债券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风险管理

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5、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和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8)、(10)和(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

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AAA科技

创新公司债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第六节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八节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九节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