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渤海汇金鑫泉平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5-09-22 07:16:14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

渤海汇金鑫泉平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渤海汇金鑫泉平衡混合发起

023959

契约型开放式

2025年07月03日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渤海汇金鑫泉平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渤海汇金鑫泉平衡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年09月24日

2025年09月24日

2025年09月24日

2025年09月24日

2025年09月24日

渤海汇金鑫泉平衡混合发起A

023959

渤海汇金鑫泉平衡混合发起C

023960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渤海汇金鑫泉平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渤海汇金鑫泉平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转换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直销渠道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

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办理业务时

以其相关规则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

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3.2.1 前端收费

渤海汇金鑫泉平衡混合发起 A 申购金额

(M)

M〈100万

100万≤M〈200万

200万≤M〈500万

500万≤M

申购费率

0.80%

0.50%

0.30%

1000.00元/笔

备注

-

-

-

-

注:(1)申购单位M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2)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4)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A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6)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不得

少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

额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

易账户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

前述单笔赎回份额及余额的最低限额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渤海汇金鑫泉平衡混合发起A持有期限(N)

N〈7天

7天≤N〈30天

30天≤N〈180天

180天≤N

渤海汇金鑫泉平衡混合发起C持有期限(N)

N〈7天

7天≤N〈30天

30≤N

赎回费率

1.50%

0.75%

0.50%

0%

赎回费率

1.50%

0.50%

0%

注:(1)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9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少于180

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在

180日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7)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

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构成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份额赎回费用及转出与转入基金份额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基金

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1)赎回费

在进行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份额视同赎回申请,收取该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本公

司旗下基金的赎回费率及相应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等详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

回费用。

(2)申购补差费

开放式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按照转出基金份额以及转入基金份额各自对应的

申购费率,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转出基金份额和转入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如转入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大于转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费,补差费为转入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与转出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差额;如转入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小于等于转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则补差费为

0。

2、基金转换费用计算

(1)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净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2)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净额-转出净额(/ 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折扣)

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净额-转出净额(/ 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折扣)

申购补差费= Max [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0]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转入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份额申购费等于转入基金份

额固定申购费;如果转出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出基金份额申购费等于转

出基金份额固定申购费。

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

基金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

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2、基金转换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

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撤销基金转换申请。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端必须处于可转出的状态,转入基金端必须处

于可转入的状态。

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4、转换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转换。

5、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全部转出时不受此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

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办理转换业务,最低转换起点份额以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为

准,但不得低于上述限制。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该基

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持有的该基

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6、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进行

确认,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处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7、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

重新开始计算。

8、若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

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

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及赎回

业务。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扣款金额,定期定

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10元。具体最低扣款金额遵循投资者所开

户的销售机构的规定,但不得低于10元。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

务,如有费率优惠以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目前,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情况详见各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或说明。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服务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06

直销服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成立日期:2016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联系人:谭如雁

电话:022-23861525

传真:022-23861510

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客服电话:400-651-1717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7.2 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

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2)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511717)垂询相关事宜。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

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