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浦银安盛盈丰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5-09-24 09:07:42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盈丰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浦银安盛盈丰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24日

重要提示

1、浦银安盛盈丰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

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678号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浦银安盛盈丰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

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24日向社会公

开发售。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电子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周六、周日电子直销和部分销售网点照常办理业务,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

公告正文)。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

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电子直销可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

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

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

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

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

金,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8、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首次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1元(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0.1元(含认购

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在直销机

构(柜台方式)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

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

并最迟于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照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金额分别计算。

10、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于募集期结束后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募集首日),若预计T日的有效认购申

请经确认后,《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本基金可于T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T+1

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T+1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12、销售机构(指直销中心、电子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和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托管协议》。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

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

咨询认购事宜。

16、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28-999或(021)33079999咨询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

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8、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

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

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间

接成为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

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中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浦银安盛盈丰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浦银安盛盈丰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混合(FOF)

基金代码:A类:025268;C类:025269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3个月,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就该份

额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认购份额的“3个月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3个月持有期限

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日,若3个月后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

个工作日为到期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申购份额的“3个月持有期限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3个月持有期限

到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的3个月对日,若3个月后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

个工作日为到期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即原份额)红

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即红利再投资

获得的基金份额与原份额“3个月持有期限到期日”相同。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资产配置

和基金精选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八)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

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24日。在募集

期内,本基金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但最长不

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则该《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在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作他用。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若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

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与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十)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即在

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元) (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 <100万 0.60% 0

100万 ≤ M <300万 0.30%

300万 ≤ M <500万 0.10%

M ≥500万 每笔5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

(1)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用。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一: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非直销柜台)的销售网点投资10万元认

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对应认购费

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1.00=99,503.58份

即,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非直销柜台)的销售网点投资10万元认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元,则其可得到99,503.58份A类基金份额。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二: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非直销柜台)的销售网点投资10万元认

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其可得到

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0元

本金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100/1.00=100.00份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00份

即,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非直销柜台)的销售网点投资10万元认购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元,则其可得到100,100.00份C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发售方式及有关规定

1、在募集期内,本公司将同时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发售(电子直销暂限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可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

申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1元(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0.1

元(含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

的数额限制,并最迟于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募集首日),若预计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

经确认后,《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本基金可于T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T+1

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T+1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上海直销中心

1、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可选

择到本公司上海直销中心认购。

(2)投资者可以选择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缴款(现金缴款除外)。

(3)在上海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

为其资金结算账户,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

资金结算账户的户名必须与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4)营业时间: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24日9:00~17:00(节

假日不受理)。

(5)请有意在上海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上海直销中心索

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py-axa.com)

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

式一致。

(6)上海直销中心与销售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①投资者可从2025年10月16日起到上海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

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

者自己承担。

②选择在上海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

户。

③开户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效证

件)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并签署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并签署的《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填妥并签署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投资人签署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指定资金结算账户银行卡并加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④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

上海直销中心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结果,如确认成功可查询基金账号。

(2)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现

金缴款除外),划入本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银行账号:97990153900000013

①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

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欲购买的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基金的名称或代码,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

由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如果投资者在认购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但下一工作日资金足额

到账,则下一工作日将作为认购有效申请日,若下一工作日资金仍未足额到账,

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

③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3)认购

汇款已经到账并完成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①填妥并签署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如有);

③不与开户手续同时办理的认购交易,需提供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

复印件。

(4)认购确认结果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上海

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确认与否,待基

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查询到基金认购份额。

(二)电子直销

1、开户与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日终清算时间除外);基金

发售日每天15:00后客户发起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周六、周日及法定

节假日正常受理客户申请,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

2、开户与交易平台

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3、开户及认购程序:

(1)从未开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的个人投资者,可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站(www.py-axa.com)、官方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微理财”和官方APP

“浦银安盛基金”,根据页面提示,进行网上开户操作。开户成功后,即可进行

认购。

(2)已开通本公司电子直销的个人投资者,可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网站选择“登录”,并进行网上认购。可以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微

理财”,微信端点击“开户/绑定”按提示信息选择“立即绑定”,账户绑定成功

后即可进行认购。可以使用官方APP“浦银安盛基金”,登录后即可进行认购。

4、认购确认结果查询

认购申请提交成功后,投资者可于T+2个工作日起(T为申请日)登陆本公

司网站,查询确认的认购金额;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查询到确认的基金认

购份额。

5、注意事项:

(1)电子直销渠道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放。

(2)电子直销渠道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最低金额为0.1元(含认购费)。

(三)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及其

它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指定基金销售网点认购。

(一)上海直销中心

1、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以选择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缴款(现金缴款除外)。

(2)在上海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

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

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基金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3)营业时间: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24日9:00~17:00(节

假日不受理)。

(4)请有意在上海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

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py-axa.com)上下

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

致。

(5)上海直销中心与销售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①投资者可从2025年10月16日起到上海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

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

者自己承担。

②选择在上海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

户。

③机构投资者需提交下列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及经办人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

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指定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如需);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经办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经办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需要开通传真交易的投资者,需要提交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

人私章的《远程交易协议书》;

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④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

上海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与否,如果开户

确认成功则可以得到基金账号。

(2)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现

金缴款除外),划入本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银行账号:97990153900000013

①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

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欲购买的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基金的名称或代码,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

由投资者承担。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

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如果机构投资者在认购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但下一工作日资金

足额到账,则下一工作日将作为认购有效申请日,若下一工作日资金仍未足额到

账,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

③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机构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

户:

A.机构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B.机构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C.机构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3)认购

汇款办理完毕并完成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①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及经办人签字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需);

③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如有)。

(4)认购受理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上海

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受理情况。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

效后,由各销售机构及时将无效认购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

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募集期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委

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

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二)若《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

(三)若因本基金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而导致《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

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基金募集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

七、本次基金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

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张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

复(1987)86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八)“

销售机构”部分。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

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健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021)23212909

传真:(021)23212980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25楼

合伙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欧梦溦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