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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5-09-26 11:09:17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联系人:王珊珊

联系电话:021-80299085

邮政编码:20012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或021-8021019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修改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1)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见附件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9月26日,即2025年9月26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huatai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下同)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者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投资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并加盖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签字(如无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者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关于修改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如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同意,则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修订基金合同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基金合同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或021-80210198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修改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2:《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3:《授权委托书》

附件4:《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关于修改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宜,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删除中小板、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权证,并相应调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条款;增加侧袋机制条款;并修改基金合同中根据上述调整需要同步进行修订的内容。具体修改内容参见附件4《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根据《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修订等。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2:

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受托人(代理人)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5年10月27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受托人(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年月日

注:

1、此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附件4:

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说明书

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6月7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关于修改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同意通过方为有效,故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基金修改要点

1.投资范围中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修改后的投资范围如下,并相应修改了投资组合比例,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补充“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具体如下:

“本基金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将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根据个股的估值水平进行甄选,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市场认同度较高、在可预见的未来处于景气周期中的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3.调整相应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20%”。

5.补充港股通标的股票估值所涉及内容,具体如下: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补充“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投资范围中删除中小板、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权证,具体涉及的章节有:“前言”、“释义”、“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

8.增加侧袋机制条款。

9.除根据上述主要内容而进行的修改外,基金管理人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及本基金实际运作的需要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必要更新。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详细对照表请见本附件第四部分。

二、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1、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修改后的《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2、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修改基金合同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合同修改后,本基金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此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三、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方案。

3、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为应对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可能遭遇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已与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充分沟通,以避免其发生大额赎回而对基金运作造成重大影响。

四、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的《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改后的《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以及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本基金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挂牌公司经营风险、挂牌公司降层风险、挂牌公司终止挂牌风险、精选层市场股价波动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若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九、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变更注册后的《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5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6、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票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遵守相关法规对最高额限制的情况下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和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当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635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于2018年5月7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7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XXXX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25年X月X日至2025年X月X日,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删除中小板、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权证,并相应调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条款;增加侧袋机制条款;并修改基金合同中根据上述调整需要同步进行修订的内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25年X月X日起,根据《关于修改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所修订的《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对于变更注册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从原基金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拨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拨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9、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届时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5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4306室

……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管理费和托管费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包括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精选层股票(简称“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策略

……

1、成长优选投资主题挖掘

本基金将重点挖掘经济发展、产业变革和新一轮科技革命环境下战略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中具有成长性股票的投资机会。本基金重点关注领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蕴含成长价值的战略新兴产业股票

根据国务院2016年11月发布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是培育发展新动能、获取未来竞争新优势的关键领域,蕴涵巨大的成长价值,对经济社会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往往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蕴含着重大的投资机会。

(2)具有成长性的传统产业股票

新技术、新业态与传统产业不断融合的过程中,推动了家用电器、汽车、化工、有色金属、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金融、农林牧渔等行业升级改造,向价值链高端延伸,由此传统产业中也会不断涌现出具有成长性,发展前景广阔的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投资潜力,主要具备以下特征:

1)在产业升级、模式创新、技术创新、行业细分等领域涌现出的具有成长潜力的行业;

2)在市场波动周期中,如经济复苏、行业复苏中存在的阶段性快速发展的行业;

3)潜在市场空间较大,增长推动因素持续存在的相关行业。

2、个股配置策略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进行定量筛选,选择收入增速在全市场中排名前30%或者利润增速在全市场中排名前30%的股票;然后由基金经理从基本面角度出发进行筛选,构建成长型股票池。基金经理也可以从基本面角度出发经严格论证之后将符合成长股特征的股票加入股票池。基金经理衡量的基本面因素包括:

……

4、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流动性良好的优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方面进行研究筛选,选取公司赛道空间较大,有一定收入规模,商业模式、潜在盈利能力和持续性较好,市场地位稳固、竞争优势明显的个股进行配置。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以公司未来的预期成长性为核心,从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公司的创新能力、商业模式、市场竞争力、公司治理结构等多角度研判公司的成长质量和成长可持续性,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股票的交易活跃度和公司的股权分散度。

(2)定量分析

1)盈利能力分析。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ROE、经营现金流等关键指标,以衡量公司各个阶段的盈利能力。

2)成长能力分析。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或者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考察公司的成长性。

3)估值水平分析。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衡量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寻找股票的合理价格区间。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策略

……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挖掘经济发展、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产业升级改造中具有成长性股票的投资机会。

具有成长性、发展前景广阔的上市公司,通常具有较高的投资潜力,其所在行业主要具备以下特征:

1)在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蕴涵巨大的成长价值,对经济社会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行业;

2)在产业升级、模式创新、技术创新、行业细分等领域涌现出的具有成长潜力的行业;

3)在市场波动周期中,如经济复苏、行业复苏中存在的阶段性快速发展的行业;

4)潜在市场空间较大,增长推动因素持续存在的相关行业。

2、个股配置策略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从基本面角度出发进行定量筛选。基金经理衡量的基本面因素包括:

……

5、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将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根据个股的估值水平进行甄选,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市场认同度较高、在可预见的未来处于景气周期中的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三)债券投资策略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 (三)债券投资策略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6、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风险收益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类似的债券品种。两者相同之处在于都可以以特定价格转换成公司的股票。区别在于转股标的不同,可交换债的转股标的是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标的为发行人自身股票。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交换债券的换股比例、回售条款、赎回条款、修正条款、换股溢价率、纯债溢价率、到期收益率等指标,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的价值分析选择优质个券。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第(22)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24)本基金基金财产在新三板市场中仅限于投资精选层股票。所投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基金所投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25)本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除第(2)、(13)、(22)、(23)、(24)、(2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60%-9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

除第(2)、(10)、(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3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目前沪深300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60%-95%的股票资产。因此,“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30%”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20%。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成份股构成,可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在当前市场中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权益投资部分的风险收益特征。

中债总指数(全价)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债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样本,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60%-95%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因此,“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20%”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则还会面临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等特有风险。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全价交易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益类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加计估值日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加计估值日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6)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

四、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时;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及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及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原《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5、投资人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侧袋账户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五)临时报告

……

24、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清算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等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包括持有的挂牌股票总额、挂牌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报告期内持有的挂牌股票明细。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2025年X月X日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自2025年X月X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如上内容在基金合同摘要中对应位置进行变更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符合《证券法》规定

全文剔除关于基金认购、基金发售、基金成立、中小板、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权证相关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