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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为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同时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5-09-26 11:09:18

关于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为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QDII)同时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9月29日起,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为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更为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本公司旗下的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于2021年4月2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47号)。《基金合同》于2021年7月6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同时,《基金合同》约定:“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旗下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已于2025年9月22日正式成立。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5年9月29日起,将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为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A类份额基金代码:012348,C类份额基金代码:012349),并对《基金合同》作出修改。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已对《基金合同》、《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届时,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 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A类基金份额”,将“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C类基金份额”。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变更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

  二、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自2025年9月29日起,本基金的管理费由0.60%年费率调低为0.50%年费率,本基金的托管费由0.20%年费率调低为0.10%年费率。该修订内容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已履行了相关程序,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三、重要提示

  1、修订后的《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自2025年9月29日起生效。

  2、变更后的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C类基金份额继续参与销售服务费优惠活动,优惠后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所在部分 修订前 修订后

封面 天 弘 恒 生 科 技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基金合同

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

(由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变更而来)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

实施 〈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

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

金提供方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 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由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而来,天弘恒

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四、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九、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如指数成份股

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时, 可能

在一定时间后被剔除指数成份股, 或由于尚未达

到指数剔除标准,仍存在于指数成份股中。为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前述风险证券,

基金管理人有权降低配置比例或全部卖出, 或进

行合理估值调整, 从而可能造成与标的指数之间

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

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用侧袋机制, 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

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恒生科技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恒生科技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恒生科技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

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

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

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

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

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

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3、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

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

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

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恒生科

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恒生科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8、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

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 与目标ETF的投资目

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契约型开放式运作方式

的基金

19、目标ETF:指另一只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

ETF” ), 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

同, 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选择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为目标ETF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6、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天弘恒生科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

金合同》生效日,原《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38、存续期:指《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至《天弘

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QDII)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目标ETF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

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 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

期投资收益。

六、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

于三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和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为1000万元人民币。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

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

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核准的境

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置募

集规模上限, 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

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若

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

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人民币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 《基

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

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

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

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

率水平、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开通

新的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等,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在证

券交易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易, 使本基金转型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上市型开放

式基金(LOF),其场内申购赎回、上市交易、注册

登记、 收益分配等场内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届时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

一、基金名称

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QDII

……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删除。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

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

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

率水平、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开通

新的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等,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二者既有联

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采取完全复制

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

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 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

财产投资于目标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

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

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 也可以按照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 申赎

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 原则进

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目标ETF作

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 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

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

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 目标ETF 采取按照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

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

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 大额申赎可能会

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 基 金

的历史沿革与存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核准的境

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对基金

发售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募集

规模上限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

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

金提供方除外)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5、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一、历史沿革

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QDII)由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而来。 天弘恒生科

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经中国证

监会《关于准予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1547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于2021年6月21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于2021年7月6

日生效。

2025年9月22日,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天弘恒

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正

式成立。 基金管理人根据《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的约定,

决定将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变更为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即本基金。

自2025年9月29日起, 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正式转型为天弘恒

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QDII)。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

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

元人民币、 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

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

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本基金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

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

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五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删除。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

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11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9、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10、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1、12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7、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8、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情形。

第六部分 基 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

登记事宜;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

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

第六部分 基 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3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按照目标ETF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

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

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

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

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

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

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 则本基金的主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

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

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本基

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

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 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

期投资收益。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恒生科技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恒生科技指数为跟踪

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等。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境外金融衍生品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

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

基金份额、恒生科技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

恒生科技指数为跟踪标的的指数基金 (包括

ETF)等。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

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境外金融衍生品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

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进行

被动指数化投资。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

指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

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在

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

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 成份股及其权

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

成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

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

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

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

降低跟踪误差。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恒生科技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境外金融衍生品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按照

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 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

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

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

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

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 以减少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

股票组合应符合对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的投资比

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恒生科

技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

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

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

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

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

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

为时, 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

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

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

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

的, 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

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

步扩大。

(3)目标基金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ETF 是

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

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

资于目标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

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

密跟踪。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

式投资于目标ETF的份额。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

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 本基金也将作相

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同时,还可通过买入标的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 因此对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投

资,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

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

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个券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

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

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

结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 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

一步扩大。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

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内投资或者活动: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

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内投资或者活动: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投资目标ETF、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 但下文

“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为被

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 且目标ETF为股票

型指数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

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具

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无

七、目标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

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若届时本

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

指数。 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

目标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

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 目标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 终止上市;

(3)目标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

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

除外)。

若目标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ETF。 但目标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变更目标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 本基金可不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

标ETF 的联接基金。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目标ETF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基金、权

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金融衍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中国

存托凭证、基金、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融衍生品、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10、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

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如该日目标ETF未

公布净值, 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4、 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

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

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

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

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为

负数,则E取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

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

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0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天

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

12月31日;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

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26、《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本

基金出现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情形时;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

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删除。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

21、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26、本基金出现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时;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三)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 包括:(1) 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

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

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

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等。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

4、 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

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修改后的内容自2025年9月29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