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5-04-29 07:01:24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ETF-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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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 ----------------------------------------------------------- 3

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 6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 10

三、本基金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3

四、清算与交割 ---------------------------------------------------- 17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18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18

七、发售费用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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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中欧积极多元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5]678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本基金为中欧积极多元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代码为 024021,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代码为 024022。

5、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25 年 5 月 13 日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止。

7、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投资者办理认购时,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含

认购费,下同);直销机构每个账户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不违反前

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总额为人民币 2 亿

元。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

本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

集规模的限制。

10、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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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须另行开立。

11、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 2025 年 4 月 29 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zofund.com)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

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

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咨询认购事宜。

15、在募集期间,如出现调整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债券型基金,高于货币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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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

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3 个月,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

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

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

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资产如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

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

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

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

证券。投资于存托凭证可能会面临由于境内外市场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结构、股东权利等差异带来的相关成本和投资风险。在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过程

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济风

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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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

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可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

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

终止上市风险、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欧积极多元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简称为“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混合(ETF-FOF)

A”,代码:024021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简称为“中欧积极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混合(ETF-FOF)

C”,代码:024022

(三)基金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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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

的锁定持有期为 3 个月,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

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五)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灵活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和其他

资产,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

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股票(包含创业板、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

股票和 ETF)、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

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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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 REITs);投资

于 ETF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

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

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2)基金

最近 4 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总额为人民币 2 亿元。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本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

模的限制。

(十一)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一、

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中的“(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二)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

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含认购费,下同);直销机构每个账

户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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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

制,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厦 8

层、10 层、16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马云歌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加或者减少

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

各销售机构。

(十四)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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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 2025 年 5 月 13 日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五)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

整。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无

需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2 日(包括该日)后

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

受理。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认购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实施优惠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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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其他投资者指除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

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0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1%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2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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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20%,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20%)= 99,800.4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800.40 =199.60 元

认购份额=(99,800.40 +29.50)/1.00= 99,829.90 份

即: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

期结束时,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投资人账户登

记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9,829.90 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数计

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

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30.00 份。

(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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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

情况”中的“(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如在募集期间调整销售机构,请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三、本基金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

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

违规进行认购。

(二)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的程序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为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

低于 1 万元的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1 万元。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日 9:30-16: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

新办理。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

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

反面复印件);

②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号(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③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④ 指定银行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反面需有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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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签名);

⑤ 承诺函;

⑥ 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自然人)》;

⑦ 填妥并签署《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⑧ 填妥并签署《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注: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第(五)项认定为

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流程如下:

1 填妥并签署《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2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 2 年投资记录原件;或者具有属于《证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

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

师的从业经历,则可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号(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2 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主管部门或民政

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4 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

反面复印件);

5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

反面复印件);

6 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并加盖公司公章)的《预留印鉴卡》

一式两份;

7 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

提供复印件;

8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章;

9 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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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并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

章;

11 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机构版)》;

12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13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签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文件》;

14 若机构类型是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提供填妥及控制人签字的《控制人

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5 如以相关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还须提供相关产品的批复及证明文件;

16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17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

息收集表》及我司要求的其他反洗钱材料。

注: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除(一)、(二)、

(三)项列明的机构可直接认定成专业投资者以外,根据第(四)项认定为

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流程如下: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

认书》;

2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 1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 1 年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

4 由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 2 年投资记录原件。

注: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并确认的作为赎回、分红、退

款的唯一结算账户,原则上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办理认购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 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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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已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其在本公司的

有效预留印鉴;

② 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 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认购基金的风险不匹配(除最低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投资者需提供《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再可继续交易。

5、缴款:

投资人需按照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

资金汇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银行账号:31001520313050011627

直销专户二: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162028

直销专户三: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支行

银行账号: 310066726018800101573

直销专户四: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001244319025808016

直销专户五: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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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97020078801600008627

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

码以及投资人姓名(如为个人投资者须注明身份证件号码),并确保在募集结束

日 16:30 前到账。

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 16:30 之前未到本公司直销账户的,选择认购有效

期延长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

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人信息,则当日提交的

申请顺延至投资人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募集结束日。直销中心可

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造成无效认购的,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结束日具体规定时点前仍未到账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投资人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认购款项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

往投资人来款账户。如投资人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

户。

(三)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人交纳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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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厦 8

层、10 层、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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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68609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 年 01 月 21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62108.7664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罗琦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三)发售机构

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中的“(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厦 8

层、10 层、16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王音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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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联系人:刘佳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邮政编码:200002

电话:+86 (21) 6141 8888

传真:+86 (21) 6335 0003

联系人:谭麟林

经办会计师:谭麟林、乐美昊

七、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9 日